【惡檢系列】辦案兼性騷擾:吳傑人

  • 2015-10-01
  • 法操司想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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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謬誤】狼檢利用職務之便伸出魔爪

案件事實

民國95年間,高雄地檢署前檢察官吳傑人,在偵辦林富璇涉嫌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案件時,開庭傳喚一位長相清秀的女當事人,吳姓檢察官因為貪戀該當事人姿色,利用職務之便,藉故以擴大偵辦的方式,以協助偵辦的名義,邀約該名當事人到辦公室討論案情。

吳傑人多次利用職務之便,不斷邀約並乘機性騷擾,都被該女子一一拒絕,但他仍不死心仍持續糾纏,而該女子因為擔心家人知道她有兼差伴遊,所以在吳傑人不斷糾纏下,要求吳傑人為其保密兼差伴遊的事實,因而同意與吳傑人發生性關係。

民國98年3月24日,高雄高分院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判處吳傑人有期徒刑7年半。然而對女子性騷擾、涉犯強制猥褻罪部分,因沒有具體事證可以證明涉犯該案件,因為罪證不足而無罪。民國105年五月中旬,吳傑人獲准假釋,但出獄後,也仍然要定時到他過去任職的高雄地檢署,向觀護人報到。

 

案件評論

吳傑人前檢察官身為國家公權力的執法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習慣將狼爪伸向女當事人,使得大家都聞狼色變。在《法官法》第86條規定,檢察官是代表國家依法追訴處罰犯罪,為維護社會秩序之公益代表人。所以會要求檢察官必須超出黨派以外,還要維護憲法及法律保護的公共利益,並且公正超然、勤慎執行檢察官的職務。

吳傑人擔任檢察官,身為國家公權力的代表人,應該在執行職務上要有所注意,卻在偵查案件時未遵守應有的倫理規範,反而還利用職務逼迫女當事人與他發生關係,全然不顧及自己身為檢察官應謹言慎行,而是在自己經手的案件中,像古代皇帝選妃一般,看到貌美的女當事人,就會藉機性騷擾或是不斷要求與他發生性關係。

披著正義的外表,內心卻是蘊藏一顆狼心,不把司法當做一回事,這樣的檢察官作為使得司法公正的形象已蕩然無存,在一般大眾的眼裡已蒙上一層有異色的陰影。如此色大包天的檢察官,罔顧檢察官的專業倫理、法官法的規定,我們如何能寄託這樣的檢察官能使司法公正嚴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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