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檢系列】有錢判生,沒錢判死:柯金柱
【檢察官謬誤】利用分案手法,黑手伸滿天
前台北地檢檢察官柯金柱在擔任台北地檢署檢察官任內,以假的檢舉信函來分案,再利用職權簽發指揮書,指揮司法警察介入刑事案件偵查,進而從中獲取不法利益,就連調查局還在偵辦的刑事案件也不放過,多次利用分案的手法介入各案件之中。包括以涉有偽造文書的方式介入金企鵝唱片負責人陳三龍人頭入獄頂替案,以及中華醫院和宏恩醫院與四海幫的收賄案。
柯金柱更利用偵辦案件名義,收受新台幣160萬元的賄款,並教唆女友江姓女子作偽證。該案件在台北地檢署於民國97年6月13日偵查結束後,起訴柯金柱,而江姓女子因涉犯偽證罪,經由法院判處徒刑7月,緩刑3年確定。
在民國91年間,柯金柱與擔任律師的同學盧慶南兩人計畫利用假的檢舉信來分案,欺瞞新進檢察官將偵辦的宏恩醫院勞健保詐欺案交由柯金柱併案調查,再利用偵辦該案為由,向黃國泰等人收取新台幣550萬元賄款。宏恩醫院勞健保詐欺案經柯金柱偵辦後,將所有責任推諉李姓秘書一人,其他以不起訴處分該案偵辦結束。
民國92年間,柯金柱食髓知味,與盧慶南舊技重施,向大安醫管公司接收中華醫院案當事人收取新台幣70萬元賄款。柯金柱經手偵辦中華醫院案後,將其中一位陳姓證人改為被告結案,並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
柯金柱收賄案經由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在民國97年12月16日判處柯金柱20年有期徒刑。律師盧慶南也被法院判處15年徒刑,禠奪公權7年。而其餘被告孟憲傑與黃國泰,以及藍浥椿等3人,則是被判處無罪。此外柯金柱也曾向四海幫成員黃如意索賄,台灣高等法院將他判刑12年,該案上訴最高法院審理中。
案例評論
檢察官知法犯法,利用職權,以分案的方式到處併案索賄。依據《檢察官倫理規範》第5條規定,檢察官應廉潔自持,謹言慎行,致力於維護其職位榮譽及尊嚴,不得利用其職務或名銜,為自己或第三人謀取不當財物、利益。
然前台北地檢檢察官柯金柱為一己之私與擔任律師的同學盧慶南合夥利用併案的方式,先後向其所經手偵辦的案件當事人索賄,不潔身自愛,有愧於檢察官這身分外,還利用其職務之便到處索賄,就連黑道也不放過。
《檢察官倫理規範》第11條亦有規定檢察官應不為亦不受任何可能損及其職務公正、超然、獨立、廉潔之請託或關說。檢察官在偵辦案件難免會碰到誘惑,只是前台北地檢檢察官柯金柱是自己主動找上門,然而夜路走多,總是會遇到鬼,讓自己從一個受人尊敬的檢察官,變成階下囚。
在《檢察官倫理規範》第28條更明文要求檢察官不得收受與其職務上有利害關係者之任何餽贈或其他利益。前台北地檢檢察官柯金柱一一違反檢察官應該遵守的倫理規範,無怪乎常言道「有錢判生,沒錢判死」,像這種嚴重破壞公平、正義司法體系的害蟲,我們一定要揪出來,還給我們一個公正清廉的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