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操冤案】【1019呂介閔案審理庭】科學證據,也有不科學的一面
2015年10月19日,是呂介閔案聲請再審成功後的第一次開庭審理。呂介閔案有三個重要的案件關鍵,一是DNA鑑定技術的問題、二是咬痕證據力的問題、三是測謊證據力的問題。
一、DNA鑑定技術提升,讓呂介閔獲得翻案機會
DNA鑑定技術的科技提升,讓先前刑事警察局為他案被控性侵的男子翻案,也是呂介閔案能夠成功再審的關鍵。案發當年,被害人左乳房上有採集到唾液,但因為檢體量稀少又品質不佳,按當年的DNA鑑定技術無法判定是否屬於呂介閔所有,只能判定為男性所有,因此該證據無法作為判決的依據,無法採用。直到2004年、2013年,刑事警察局分別引進Y-STR鑑定技術及PowerPlex Y23 System試劑,在最新的鑑定技術重新鑑定下,終於確定於被害人殘留的唾液與呂介閔不符,檢察官隨即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發現新事實、新證據」聲請再審。
二、咬痕鑑定遭到翻案有前例
作為本案原判決採用的直接證據「左乳房咬痕」及間接證據「測謊鑑定」的證明力,在如今看來都很薄弱。
咬痕鑑定的證據力一直頗受爭議,存有科學的不可靠性,因為咬痕鑑定是透過比對人的齒列,如牙齒大小、牙縫的寬度、排列角度來判定是否與咬痕齒列相符,若非由專業人士鑑定,鑑定結果常有瑕疵,容易造成冤獄,國外不少案例就是推翻咬痕鑑定來翻案的,如法操曾介紹過的案例《被「齒痕」定罪的雷.克恩》。然而,咬痕鑑定只要透過嚴謹的鑑識程序,正確性仍相當高,因此未排除咬痕鑑定的證據力。本案先後送台大牙醫師和法醫研究所鑑定比對齒列,兩獨立鑑定結果皆呈現與呂介閔相符,只是是否能光憑咬痕就能判定是有多少力道去咬的是有疑問的,負責本案解剖的法醫石台平證述時亦說僅憑咬痕照片無法斷定咬的力道有多少,而憑咬痕印記亦無法推估留下咬痕的大約時間,只能約略推估是在24小時內留下的。
三、在美國,測謊鑑定僅能作為參考,不得採為證據
另一備受爭議的則是測謊證據力的問題。
測謊鑑定的準確性和影響因素受到受測者、施測者及測謊儀器的影響甚大,在我國實務對測謊鑑定的證據能力,向來有肯否兩說,而美國測謊鑑定僅做為參考不採為證據。
按92年台上字第2282號裁判要旨,測謊鑑定須具備下列形式要件才有證據能力,包括:
(一)經受測人同意配合,並已告知得拒絕受測,以減輕受測者不必要之壓力。
(二)測謊員須經良好之專業訓練與相當之經驗。
(三)測謊儀器品質良好且運作正常。
(四)受測人身心及意識狀態正常。
(五)測謊環境良好,無不當之外力干擾等要件。
甚且,測謊結果不得採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但若受測者否認犯罪之供述並無不實之情緒波動反應,又沒有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自然得採為有利於受測者之認定。
呂介閔因第一次的測謊被判定為說謊,且咬痕鑑定結果又與呂介閔相符,因此形成本案有罪判決的證據。
但是,人類並非上帝,上述提及的DNA鑑定、咬痕鑑定、測謊鑑定,皆存在鑑識科學的不可靠性,是假是真仍需藉由其他補充證據來發現真實。而在科學技術日新月異下,新的鑑定技術推翻過去的鑑定結果,亦有助於發現真實,實現公平正義,只不過,那些無辜者受到的冤屈,又有誰能還給他們那些失去的歲月和名譽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