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操冤案】首例!檢察官發現新事證 聲請再審重新找兇手

  • 2015-05-23
  • 法操司想傳媒
圖/Steve Jurvetson
圖/Steve Jurvetson
 

案例事實

呂介閔與郭欣諭為男女朋友,民國89年7月20日晚上9點多,兩人大吵一架後,呂介閔自行離去。

凌晨一點多,郭欣諭打電話給呂介閔,表示要到對方家裡,並在凌晨兩點多的時候到達呂家樓下。呂介閔怕吵醒家人,於是帶郭欣諭到附近的公園,兩個人又發生激烈爭吵。呂介閔隨手撿起鈍器重擊郭欣諭的頭部和臉部,導致郭欣諭當場死亡。

法官以間接證據測謊鑑定、證人證述、證據鑑定等,判定呂介閔殺人有罪,處有期徒刑十三年。

到了民國104年5月8日,台灣高等法院卻發布呂介閔殺人案新聞稿,表示因為從死者乳房驗出其他人的DNA,與原判決中認定「係被告咬傷被害人左側乳房」的事實不符,准予再審,而呂介閔原受判決確定的有期徒刑,應一併停止執行。

案件評論
002001
雖然《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負有對被告有利不利情形一律注意的義務,但大部分檢察官都只注意對被告不利的證據。本案乃是由檢察官針對被告有利事項,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聲請再審,可說十分罕見。

本案聲請再審成功的關鍵,是「被害人左乳房驗出他人男性染色體DNA」。這份DNA與呂介閔的DNA不同,可排除來自呂介閔的可能。案發當年,因DNA鑑定技術尚未成熟,無法進行分析,但這次檢驗出的新證據,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事實之基礎,合乎《刑事訴訟法》第421條「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有應受無罪判決」的情形。

當年這個案件在沒有直接證據的情形下,僅憑著1)不在現場的證人證述聽到爭吵時間和二人通聯紀錄時間吻合、2)死者下體驗出被告呂介閔精子(不論該二人性交時間距死者死亡時已逾六日,且有文獻指出精子可在在女性陰道可存活七天)、3)死者左側乳房咬痕經齒模比對與被告相符、4)被告呂介閔首次測謊鑑定呈現情緒激烈反應,應係說謊等上述證據,就判定呂介閔殺人有罪。

參照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上更(二)字第691號,採集死者左側乳房之檢體,雖驗出係為男性所有,但無從確定是被告留下的,乃是透過齒模比對,才確定是被告所為,且為被告所承認(但被告亦陳述是輕咬,而非以10kg的力量重咬),被認為與事實相符。然而,在科學鑑定有其極限下,看不見「罪疑惟輕,有疑惟利被告」的審判,而只有「鑑定相符,就足以認為事實」的判斷。

在本案中,最令人詬病的是測謊鑑定的結果。只因為第一次測謊時,被告有激烈的情緒反應,就認為被告說謊;但第二次、第三次測謊,也並未呈現「被告說謊」的結果。豈能因相同問題經不同測試方法比對,無法判讀有效判別,逕認不一致之測謊結果,並不足為被告有利之認定!更別說在美國測謊鑑定的結果是不會採用的,而在台灣實務上,對測謊鑑定的證據能力更是眾說紛紜!

本案准予再審,看似是迎來一場充滿希望的小勝利,但除了證據與事實隨著時間久遠,難以蒐集與釐清外,是否能把當初採為判決依據的不利證據剔除,才是被告獲得無罪平反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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