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想評論】《創傷迷宮》:因為個人創傷情境再現而殺人,算是激於義憤殺人嗎?

  • 2020-01-15
  • 法操司想傳媒

獨自在外地工作的21歲紐西蘭毛利族青年休伊,想請一位退休的計程車司機載他回鄉下的父母家,但卻在計程車司機的小屋裡失控殺人。休伊在法庭上說:「我覺得好像是另外一個人在出手,我以為自己打的是另外一個男人。」

當時休伊在小屋裡拿撥火棒撥弄正在悶燒爐火,被害人伸手過去碰了撥火棒並對休伊微笑,那個笑容讓休伊想起14年前拖車裡的男人,那個凌虐休伊的男人。但休伊始終不肯透漏14年前在拖車裡確切到底發生什麼事,讓休伊的律師一度懷疑拖車到底是不是真的存在,檢察官也抓著這點窮追猛打,並主張休伊行兇後還冷靜的處理現場,根本就沒有創傷再現導致失去理智的狀況發生。

心理創傷研究專家契斯尼受託作為休伊案件的專家證人,一開始只是憑直覺相信休伊是因為童年創傷才會失控殺人,直到不斷抽絲剝繭找尋證據後,終於發現真相。

至於真相到底是什麼?拖車和虐待是脫罪之詞還是確有其事呢?請大家自行到書裡找答案喔~法操想和大家討論另一個問題:創傷情境再現會符合我國刑法中「激於義憤」的情況嗎?

依據我國刑法第273條、第279條規定,如果是因為「當場激於義憤」而傷害或殺人,法定刑期比單純的傷害或殺人低許多。又我國實務對「當場激於義憤」的定義是「他人所實施之不義行為,在客觀上足以引起公憤,行為人猝然遇見該不義行為,一時憤激難忍,而當場對被害人實施特定行為」(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507號刑事判決參照),但根據觀察相關判決結果,法院似乎認為只有在行為人被侮辱,或是遭遇通姦或類似行為時才會成立「義憤」的情狀。

因此根據我國的實務見解,創傷再現能不能成立激於義憤的情狀?可能要看創傷的種類是否符合實務見解認定的情形了。

但這樣的實務運作並不合理,因為義憤殺人或傷害可以減刑的理由,應當是認為行為人在特定情況下,因為情緒激動降低判斷能力,進而傷害或殺人的行為情有可原,並非惡性重大,而以一般常理判斷,除了實務見解認定的狀況外,本身或是親近他人長期遭受暴力脅迫、騷擾等等,都可能該當義憤的情狀才對,以這樣的立法精神來看,我國實務將激於義憤侷限在被侮辱或遇到通姦或類似情形顯然無理由的過於限縮,應依實際個案狀況認定才是,值得好好思考與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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