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想評論】《我殺的人與殺我的人》:過失殺人與預備殺人

  • 2019-11-04
  • 法操司想傳媒

感謝尖端出版提供圖片

「如果說,《流》是光,那我希望這部小說是影,所以,在這個故事中,沒有發生任何奇蹟」,本書的作者東山彰良這樣形容這本小說。

少年小雲的哥哥小默意外過世,母親因而大受打擊導致精神狀態不穩,父親為了帶母親到美國治療,暫時將小雲交託給在小南門賣牛肉麵的好友照顧,小雲就這樣暫時住進了阿剛家裡。心中充滿著被父母拋棄的情緒,小雲整天只想和阿剛、阿杰一起做一些有點為非作歹但又刺激的事,包括幫助好朋友逃離會家暴的繼父。

雖然有大好機會和萬全準備,但還是發生了意想不到的意外讓計劃失敗了,三名少年自此各自走向截然不同的人生。在道德與良心的層面,少年們或許都有責任,也都背負著傷痕,但從法律層面來看的話,暫時不論責任能力問題,少年們應不應該為最後的結果負責呢?

主角們真的有犯殺人罪嗎?

為避免破壞閱讀的樂趣,以下會將人物和情節略為調整,來說明故事情節中可能牽涉到的法律問題,一起來看看吧!

小法的爸爸阿黑長期家暴小法,小法和朋友小操都非常痛恨阿黑。有一天小法家附近的蛇肉店發生毒蛇走失事件,讓整個社區人心惶惶,害怕毒蛇跑進家中咬死人。此時小法和小操靈機一動,發現這是除掉阿黑的大好機會,於是買了一條毒蛇準備放到小法家裡咬死阿黑,假裝阿黑是被走失的毒蛇咬死,如此一來不但可以擺脫阿黑,也不會有人懷疑到他們身上。

但沒想到藏在小操家裡準備用來殺害阿黑的毒蛇,意外被小操的爸爸阿牛發現,阿牛因此被咬而毒發身亡......

小法和小操的行為是不是殺人行為,又他們應該對阿牛或阿黑負責嗎?一起來看看吧!

過失殺人與預備殺人

首先我們先來討論阿牛的部分,客觀上小法和小操買毒蛇藏在家裡,確實造成阿牛因而被咬死的結果,但問題是主觀上小法和小操並沒有故意讓阿牛被毒蛇咬死,根據刑法(下同)第14條規定,如果小法和小操對「把毒蛇放在家裡可能會咬死阿牛」這個情形,有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的狀況;或「可以預見」阿牛被毒蛇咬死但確信不會發生的話,就可能成立第276條過失致死罪。

另外有關阿黑的部分,請大家先看下面的圖示說明。

我國刑法以處罰有實際造成犯罪結果的行為為原則,例如殺人、傷害、妨害性自主、毀損罪等等,例外對特定比較重大的犯罪,像是公共危險罪章,才會明文處罰已經有犯罪行為,但沒有造成犯罪結果的情況,也就是未遂犯。另外還有將刑罰提前到陰謀、預備階段的規範,像是第103條預備或陰謀外患罪、第347條第4項預備擄人勒贖罪,但處罰未遂犯、預備犯或陰謀犯,皆以法律明文規定者為限

不過從各個預備犯的法條內容可以發現,法條實際上並沒有「定義」預備行為(黃榮堅老師因此曾經對處罰形式預備犯的法律正當性提出質疑,黃老師認為對確定具有侵害法益意義行為的刑罰,才是預防功能考量的重點。【參考黃榮堅,基礎刑法學(下),2012年,477頁以下】),實務上則大多以「與著手具有密切關連性」作為判斷標準。

再根據上面的說明來看有關阿黑的部份,雖然小法和小操已經買了毒蛇要殺害阿黑,但因為還沒有進行到把毒蛇放到阿黑家裡那一步(著手),所以小法和小操充其量只實現到殺人的「預備」階段,但由於第271條第3項明文處罰預備殺人行為,因此就算小法和小操連計畫都還沒實行到最後階段,還是有可能成立預備殺人罪。

本書是作者東山彰良繼《流》之後,第二本以台灣為背景的小說,透過文字建構出的畫面,帶領讀者回到1980年代的台灣,熟悉的地名和景色讓故事躍然紙上。除此之外,作者也試圖透過少年們的青春告訴讀者,過往的經歷是如何影響一個人的人生,甚至讓人走上連續犯罪的不歸路,十分發人深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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