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想評論】《判決》:未成年人可以自己做醫療選擇嗎?

  • 2018-10-12
  • 法操司想傳媒
當一個人拒絕唯一可以醫好他的治療方式—輸血,若法院有權介入,若身為法官,你會怎麼做?又如果病患是一個未成年的男孩,他是因宗教信仰而拒絕輸血,醫院卻訴請法院同意輸血,那又會是怎麼樣的情形呢?這是《判決》這部小說與電影所要探討的問題。 《判決(The Children Act)》改編自同名小說,內容講述專門在處理家事案件的一位女法官,菲歐娜梅,公務十分繁忙,即便回到家,也依舊毫不懈怠的處理公事。在忙完一個連體嬰分離的案件後,菲歐娜的丈夫卻投下了一個震撼彈—告訴她「我想要發展一段婚外情」。 面對丈夫的宣言,菲歐娜非常的震驚,就在她思考著該如何與先生溝通時,卻接到一通法院的緊急電話,就是這件「耶和華見證人」拒絕輸血的案例。故事的開頭是這樣的:醫院訴請法官判決,讓他們可以合法的幫男孩輸血;男孩的父母則是堅持,血是上帝的禮物,拒絕接受別人的血液。 究竟法院會怎麼判決呢?如果案件發生在台灣,又會是怎麼樣的情形呢? ※以下內容嚴重劇透,請自行斟酌閱讀! 為什麼英國的醫院可以訴請法院為男孩輸血? 「每當法院裁定……與兒童教養相關之任何議題……法院最重要的考量因素,應為該名兒童關係人之各項福祉。」1989年兒童法第一條(a) 這是原著小說的第一頁內容,是本部影片的核心,同時也是英國的醫院可以訴請法院為男孩輸血的理由—「兒童福祉」。在法律上,未成年人因為思慮不周所以需要成年人的保護。但當父母或監護人做出違反子女利益的行為時,此時基於保護未成年人的立場,國家的手就可以伸入家庭,做出最符合未成年人利益的決定。 反之,若一名成年人拒絕輸血,國家基於人性尊嚴、人格權的保障,會尊重他的身體自主權,醫院或法院並沒有權利強制輸血。 在我國,監護人不適任該怎麼辦? 在我國有許多保障兒童及少年的特別法,例如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等。這些律法的目的,都是為了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保障其權益、增進其福利。依據兒童權利公約第3條第1項,所有關係兒童之事務,無論是由公私社會福利機構、法院、行政機關或立法機關之作為,均應以兒童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 另外依據民法第1086條規定,當父母行為與未成年人利益相反時,法院可以幫未成年人選任另外的法定監護人。若父母有濫用親權的行為,法院可以依民法第1090條告停止親權。 未成年子女的醫療決定 從兒童及少年權益保障出發,若有意思表示能力的未成年人,在不違反公序良俗及未成年人最佳利益的狀況下所做的決定,應予尊重。但醫療同意權的行使,醫療行為涉及風險性較大的侵入性治療。依據醫療法第63條64條規定,當進行手術、侵入性治療時,未成年人的同意書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若此時父母的決定,與子女有衝突的狀況下,或侵害子女最佳利益,此時法院應該可以介入。 只差幾天就成年,會有所改變嗎? 在法庭辯論中,代表男孩律師提出了,男孩只差三個月就成年了,他思慮清晰,知道拒絕接受輸血代表的意義後,出於自己的宗教信仰,決定不接受輸血。但費歐娜法官此時回復,就算他明天就成年,此時此刻他仍是未成年人。 這就是法律的效果,的確一個未成年人也有可能擁有成年人的思慮、有些成年人的思慮也未必勝過未成年人。但法律的意義就是在這樣不確定的狀況下,設定出一個較符合社會情況的界線,法律是一個明確的線,也是人類生活的原則,只要生活於法治社會中,就必須遵守。[註] 在《判決》中,如何解決這個問題? 本案法官在與男孩談過後,認為男孩是真的理解拒絕輸血後的後果,以及準備為自己的宗教信仰而死。但透過談話,法官也發現,這個男孩充滿才華,她認為男孩、男孩的父母以及教會的長老所做的決定,是損害男孩的福祉,而孩子的福祉是法院最重要的考量因素,法院必須保護孩子,不讓他為了宗教信仰而殉道。法庭應該拋開他的自尊,以救命為優先。故最終判決醫院可以為男孩輸血。 然而,這樣的決定卻只短暫的維持了男孩的性命,男孩在輸血過程中,看到了父母為自己得以存活留下喜悅的淚水,因此衍生出對自己信仰的質疑,以致最後疾病再度復發時,男孩選擇了拒絕輸血,結束生命。當時的他已經成年,沒有人可以阻止他所做的決定。至於男孩最後拒絕輸血還參雜了其他何種因素,就讓大家自己去書中和電影中找答案吧! [註]英國1969年的家庭改革法案第8條,賦予已滿16歲的未成年人自己做出醫療決定。書中還另外提到「吉利克能力」(Gillick competence),是由斯卡曼大法官(LORD JUSTICE BALCOMBE)於Gillick v West Norfolk AHA案中提出:「16歲以下的孩童可以自行決定是否接受醫治,只要該名孩童有足夠的智慧,能夠並已經充分了解即將在他身上進行的醫療行為。」 BALCOMBE大法官表示,法院偏好尊重兒童的意願,但當涉及兒童自身的最佳利益時,如與生命攸關時,此時兒童利益就會超越兒童的意願。 參考資料:鄭瑜亭〈未成年人自主決定與父母意見相衝突之法律問題—以子女身體自決為中心〉《國立成功大學法律系碩士論文》 延伸閱讀: 兩小無猜,保護未成年人還是父母? 成年人的性交易廣告,竟然跟未成年人有關?! 難道不能打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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