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山之石】威林漢謀殺案|檢察官怎能為結案而誣陷人入罪!

  • 2015-01-28
  • 法操司想傳媒
圖/Thomas Hawk

圖/Thomas Hawk
【美國檢調謬誤】違背職業倫理,教唆證人作偽證
在審理時,檢察官是作為原告、提出被告犯罪證據,並交由法官審理。所以法官會對檢察官所提出的證據審查後,作出有罪或無罪的判決。其中,法官的判斷,就是依據證據之「證據能力」而來。 所謂的「證據能力」是指在所有證據中,具有可供「嚴格證明」使用之能力或資格而言,因此又稱為「證據資格」。 一般認為,可供判斷刑罰權存在與否,以及刑罰權範圍之事實,包括犯罪之動機、時間、地點等犯罪構成事實,皆屬嚴格事實、應經嚴格證明。如屬沒有證據能力之證據,即應予以排除、而不得作為判斷嚴格事實之依據。

至於何種證據有證據能力可供嚴格證明?在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因其理論的不同而有所差異。 證據的種類,可分為「原始證據」與「傳聞證據」。所謂「原始證據」,就如甲親眼見乙持刀將丙殺死,而甲出面敘述乙殺丙的過程時,甲所說的話就是原始證據。而「傳聞證據」則是傳聞(聽說)而得之證據。在威林漢謀殺案中所採用的獄友告密,就是「傳聞證據」。

在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59條就有傳聞證據明文規定,我國法則原則上不採用傳聞證據,除非傳聞證據具有「必要性」與「可信性」之情況才可以使用。但美國法卻可以接受獄友告密作為有證據能力的傳聞證據,但前提是檢察官必須披露自己與證人談了哪些條件。 只不過這名威林漢的獄友韋伯,除了在法庭上言詞矛盾外,承辦威林漢案的檢察官當時也沒有揭露跟韋伯談了哪些條件,甚至韋伯事後更承認與當年與檢察官以作偽證來作為他減刑的條件!

檢察官代表國家公權力行使,濫用國家所賦予的權利,並唆使人偽證陷人入罪,致使威林漢最後被控謀殺成立後,執行死刑。檢察官雖代表國家要追訴被告之犯罪,然檢察官挾持國家的公權力,以武器不平等狀態下,如無法謹守職業倫理道德,將會不斷製造出無數威林漢謀殺案的冤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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