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司改國是會議】決議總整理|第二分組:全民信賴公正專業的司法
第二分組:全民信賴公正專業的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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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題名稱 | 內容 |
建立人權、效能、透明的大法官解釋程序 | 討論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的對象,是否應納入各級法院判決,以及有關大法官會議收案、議決門檻、開庭辯論、助理員額等配套事項 裁判憲法審查制度的配套措施,決議原則上以人民聲請為限,但必要時,檢察總長得為保障人民憲法上權利提出聲請;應訂定裁判憲法審查的選案標準;大法官必要時得自為判決;不受理時得不附理由;應建立強制代理制度;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不溯及適用。此外,會議決議,大法官審理案件(裁判憲法審查及一般憲法解釋案件)之表決門檻調降為超過二分之一;建立釋憲聲請書公開機制;建立主筆大法官及表決結果具名機制;立法明定大法官審理案件時,原則上應行言詞辯論程序。 會議決議,大法官審理案件的表決門檻,應由三分之二調降為超過二分之一。針對裁判憲法審查,應建立強制專業代理制度;審理結果為不受理時得不附理由予以駁回。就大法官受理裁判憲法審查的選案標準,會議決議應立法明定標準。又為提供人民即時的司法救濟,大法官於必要時得自為判決。 建立主筆大法官具名制度,以提升大法官解釋程序的效能,有利於判決論點一致;大法官個人持合憲或違憲之表決立場亦應公開。此外,大法官行使職權亦為司法權的行使,應比照一般民、刑事訴訟程序,以進行言詞辯論為原則。 |
司法政策權歸屬-雙元司法行政系統的變革 | 參考民國88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關於司法審判、行政一元化的結論,討論是否應改制、整合我國司法行政權與審判權分立的現狀。 |
建構效能、精實的法院組織與程序 | 改良現行制度下法院審理程序及組織,以提升裁判效率及減輕案件量 一、為合理區別各審級的功能,使距離事發時間最近的第一審法院能有效釐清案情,避免第一、二審法院重覆調查事實,第三審法院介入事實認定,動輒發回更審,致案件難以確定,衍生民怨,並改善終審法院法官人數過多,統一法律見解不易等問題,同意司法院所提金字塔型訴訟程序的改革方向,建立堅實的第一審;第二審以事後審為原則,兼採續審制;第三審為嚴格法律審的訴訟結構。同時,應有適當的配套措施,包括上訴制度、強制辯護、強制代理的範圍、法律扶助或法官指定辯護人的支援等。 二、為落實金字塔型訴訟程序的改革方向,將終審法院的訴訟結構定位為嚴格法律審,發揮統一法律見解的功能,並強化終審法院的民主正當性,金字塔型訴訟新制立法施行後,最慢應於5年內,實施終審法院的人事改革,包括:法官人數以最高法院法官(含院長)14人、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含院長)7人為原則;任用資格參酌法官法第5條第2項規定;選任程序由司法院院長提出應任名額3倍人選,交由司法院組成的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遴薦2倍人選後,陳報總統任命;遴選委員會應參酌法官法7條第3項至第6項規定組成,成員應專業、多元並具民主正當性,包括立法委員、法官、檢察官、律師、學者及公正人士等代表;終審法院法官原則上不設任期,但年滿70歲必須停止辦案,辦理退休或優遇。 三、對於民事、行政訴訟程序中的強制律師代理,及刑事訴訟程序中的強制辯護制度,本次會議做成如下決議: 1.當事人於司法程序中適時接受律師協助,為司法程序的重要環節,如當事人有受律師協助的需求,應充分落實律師扶助。 2.強制律師代理(辯護)制度的採行,在不違反人民訴訟權保障的前提下,應妥為規劃,漸進、逐步擴大。簡易或小額案件,以不採行強制律師代理(辯護)制度為原則。有關法律扶助及律師費用的負擔,應妥為規劃有關配套措施。 3.律師的考選、職前及在職訓練應參照第四分組決議檢討、改進,以提升律師的專業能力,並研議建立律師專業分科制度。 4.律師應提供一定的公益服務,相關法制應由主管機關及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妥為規劃。 5.律師職業倫理應加強落實,對不適任律師應落實律師懲戒及淘汰制度。 四、就審判機關與檢察機關的人力負擔部分,請司法院與法務部檢討善用現有員額,充實所需人力。於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規定的第三類及第四類員額高限內,行政院應尊重司法院、支持法務部的員額需求。必要時,檢討調整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的規定。 五、為落實評議制度,提升裁判品質,並促進法律見解的思辨與進步,終審法院的裁判得附具不同意見書。 六、為使第一審判決無罪,第二審改判有罪後卻依法不得上訴第三審的刑事案件(例如過失傷害罪、竊盜罪、贓物罪、妨害名譽罪等),有上訴第三審的機會,應修正刑事訴訟法第376條限制上訴第三審的規定。 |
建構專業的法院/法庭 | 對於勞動、商業、財稅等事件,設立專業法院/法庭或制定特殊訴訟程序,同時也將針對現行法院運作現狀進行檢討。 1.請司法院於訴訟程序金字塔完成後5年內完成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三終審法院之金字塔型組織,即於員額、案件及程序上,形成數個小金字塔的組織型態,最終並達成釋字第530號解釋之願景。 2.在達成司法院審判機關化目標前,請司法院與法務部協商有關提出法律案之會銜程序,以能達成院、部事先充分溝通之目標。 3.商業法院之設立,可使商業紛爭的裁判符合專業、迅速、判決一致且可預測等要求,司法院應推動設立,並就其管轄事件之範圍如何?(例如公司法、企業併購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銀行法、保險法、金融控股公司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智慧財產權法等)是否包含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及非訟事件?以及應否限定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應達一定數額以上?是否為專屬管轄?採行二審或三審終審制?以及法官專業人數與專家證人制度的採行等事項,研擬相關配套。 4.為便利勞工利用法院制度保障其權益,司法院應研擬勞動訴訟程序特別法,並採有利於勞工的裁判費計算方式、調整法院一般管轄規定,便利勞工提起訴訟、合理調整舉證責任分配、強化法官專業能力及當事人自治解決紛爭功能等原則。司法院並應積極評估設立勞動法院之必要性與可行性。法官學院應增加勞工權益及勞工運動相關課程。 5.稅務案件之審理,應落實民國106年12月即將施行之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規定,設置稅務法庭,強化法官審理稅務案件之專業能力,並研究採行稅務專家諮詢、稅務事件之和解或調解等程序之可行性。 |
切斷政治與司法的糾葛,維持司法的中立 | 防堵關說、建立公正中立的分案及審判機制。 1.為切斷政治對司法的干擾,支持第五分組關於妨害司法公正罪的決議。 2.司法濫訴的問題應積極有效解決,請司法院與法務部於一年內提出濫訴防杜的具體方案。 |
設置司法政策研究機構 | 參考他國立法例,討論設置專職司法政策研究之機構的可能性。 為因應我國社會快速變化,並順應司法國際潮流,提供最佳司法決策參考,請司法院研議設立司法政策研究機構的可能性,俾長期蒐集、研究相關司法制度與重要司法議題。 |
司改國是會議決議總整理:
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決議
第二分組【全民信賴公正專業的司法】決議
第三分組【權責相符高效率的司法】決議
第四分組【參與透明親近的司法】決議
第五分組【維護社會安全的司法】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