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從韓國N號房事件看臺灣的兒少性剝削防治
2021.11.12案件更新:根據新聞報導,近日南韓大法院(最高法院)宣判判決結果,文亨旭(譯音)維持二審判決,將處34年有期徒刑;趙主彬(譯音)處42年有期徒刑;另一名姜姓共犯處15年有期徒刑,全案定讞。此外。趙與姜還因脅迫女性提供自拍裸照而遭起訴,另案審理中。
2021.08.19案件更新:根據新聞報導,最初創建N號房聊天室的大學生文亨旭(譯音),因為製作性剝削影片,對兒童或青少年進行性侵或類似性行為未遂等行為遭地方法院判處34年有期徒刑,且出獄後10年內必須公開個人資料、不得從事兒童、青少年相關工作,且必須穿著電子腳鐐30年,今日大邱高等法院駁回其上訴。
2020.11.26案件更新:根據新聞報導,今日N號房案宣判,一審法院認為主嫌趙主彬(조주빈,音譯)廣泛散布威脅、利誘下所拍的性虐待影片,因此依犯罪團體組織條例等罪,判處40年有期徒刑。
根據新聞報導,近日韓國發生一起震驚社會的犯罪事件,趙姓主嫌等人誘拐達74名女姓(其中16名未成年)拍攝性侵害、性虐待影片,並於社群軟體Telegram的「N號房」裡分享,引發全韓國人民震怒。韓國人民發動連署要求公開26萬名會員資料,警方更破例將主嫌長相示眾,成為第一位韓國因性犯罪被公開示眾的嫌犯。台灣就性犯罪除了《刑法》的《妨礙性自主罪章》之外,尚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與針對兒少保護的《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本文將針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進行介紹。
性剝削是什麼意思?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前身為《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其中最明顯的差異一望即知,就是名稱從「性交易」更名為「性剝削」。《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當初亦是立意良善,為了保護兒童與少年的權利而立法,但該法在實行了20年後,發現其實在保護的層面上出現了不少價值觀上的衝突,其原因包含了源自於法規名稱產生所的謬誤。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一詞,容易讓人聯想成是兒少自發的性交易行為,也容易被貼上「缺乏教養」、「不學好」等標籤,最終導致失去社會的保護作用。改稱為「性剝削」更能清楚的表達這其實是利用未成年人不夠健全的心理狀態或是利用權勢來侵害其性自主權及身體權的行為。
有什麼保護措施?
除了修改法律名稱之外,更新增不少規定讓保護功能更加完善。例如隨著修改名稱定義,使受保護的範圍從「性交易」擴大到「性剝削」的範疇。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2條
本條例所稱兒童或少年性剝削,係指下列行為之一:
一、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二、利用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
三、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
、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
四、使兒童或少年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等行為。
本條例所稱被害人,係指遭受性剝削或疑似遭受性剝削之兒童或少年。
在司法程序中,亦增訂兒少在司法程序中的保護措施,如在偵查或訊問時,若有必要應採取隔離或遠距訊問,以提供確保處於安全之環境。並制定更完善的兒少安置及處遇措施,更注重兒少的實際需求而非懲罰性質。且因應網路的發展,增加網路業者需配合檢警調查之責任等。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8條第1項
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電信事業知悉或透過網路內容防護機構、其他機關、主管機關而知有第四章之犯罪嫌疑情事,應先行移除該資訊,並通知警察機關且保留相關資料至少九十天,提供司法及警察機關調查。
《法操》於文末呼籲各位讀者,不論性別、成年與否,若是自身或身邊有親友碰到類似的狀況纏身,一定要勇於尋求家人、師長、警察機關或司法機關等單位的協助,絕對不能姑息養奸、留下禍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