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酒駕依殺人罪起訴,法院不買單?
2020.06.24案件更新:高等法院於第二審判決撤銷一審之判決結果,認為郭男在擦撞到第一位騎士後卻仍持續高速行駛並在4秒後追撞死者機車,顯見郭男有「即使造成他人死亡亦在所不惜」之殺人的不確定故意,改依殺人罪判處12年有期徒刑。
2021.01.27案件更新:最高法院認為郭男之上訴無理由,駁回其上訴,全案定讞。
文/法操司想傳媒
根據新聞報導,郭姓司機涉嫌酒後駕車,以時速一○六點五公里速度衝撞三部機車,造成三名騎士一死二傷,檢察官認其有不確定殺人故意,並以殺人罪起訴。臺北地方法院認檢方無法舉證郭有不確定殺人故意於2月11日以酒駕致死罪判郭八年有期徒刑。這起案件檢察官罕見的以殺人罪嫌起訴,但法院仍認為應適用酒駕罰則,雙方究竟是如何認定?法操帶您來一同了解該案:
檢察官起訴理由
檢察官於起訴書中提及,被告就其酒醉後是否認知自己「已陷於無法安全駕駛車輛之狀態」並沒有否認,所以認為被告是在自知已無法辨識周邊環境情況之狀況,並且在明知「人被車輛高速撞擊後可能發生死亡結果」的前提下,仍然執意駕駛車輛上路,顯見其對於將用路人之生命安全處於如此明顯且立即之危害狀態下也毫不在乎,足有殺人之不確定故意。
第 13 條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檢察官並認為,被告在高速行駛下撞擊到第一台機車後並未有停車或任何煞車減速之行為,亦可認定被告就肇事導致被害人死亡之結果並不違背其本意。基於上述理由,檢方少見的在酒駕案件以殺人罪提起公訴。
法院:難以認定被告具不確定故意
對於公訴理由,法院認為被告駕車失控撞車時,因為酒精作用影響造成精神不佳及注意能力降低,可能造成被告在撞到第一輛機車時,無法馬上有所反應踩下煞車,所以無法從此處判斷被告具有不確定之殺人故意。
且依證人所言,被告在肇事後呈現慌張、焦慮、不知所措等反應,法院認為與一般嚴重車禍肇事者的反應無異。如果被告於發生車禍之前即具備直接或間接的殺人故意,應該不會出現如此驚惶失措的反應。
法院認為證據皆不足以證明被告具有不確定之殺人故意,最終改以酒駕致死罪判處罪刑。
酒駕?殺人?怎麼區分?
酒後駕車肇事的案件層出不窮,理應每個人都能認知酒駕對其他用路人之生命安全確實會產生極大的威脅,但為何不能直接將酒駕當成殺人罪處罰?
其中最大的差異,就是必須要證明行為人具有殺人故意,至少也要是我國刑法第13條第2項所規定的「間接故意/不確定故意」,才能成立殺人罪。有如該案,雖然檢察官認為被告所犯情節重大,足以用殺人罪起訴。但法院認為從證據中無法確定被告在駕駛過程中,即具有「就算撞死人也沒關係」的不確定殺人故意,所以最後仍是認定為酒駕致死案件。
酒後駕車所產生的風險雖然大家都很清楚,而且刑法為因應此問題近年來還不斷地加重刑罰,但相關案件仍是層出不窮。要防止酒駕的產生,除了依靠事前宣導跟事後的重罰,更重要的是要自我警惕,嚴守「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的原則,不心存僥倖,給大眾一個安全的用路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