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操專訪】專訪羅秉成律師|司法除了「改」,也要「合」,才能成為強力新司法!

  • 2017-01-26
  • 法操司想傳媒

羅秉成律師(右)接受法操創辦人高宏銘律師(左)專訪。

談到羅秉成律師,不禁讓人聯想起蘇建和及鄭性澤的案件,已經執業25年的羅秉成,目前為法律扶助基金會董事長和冤獄平反協會理事長,對於被漠視的社會冤案,以及亟待改革的司法,正不遺餘力的推動,並期使司法能蛻變成為強而有力的新司法。

當上律師,其實是「被決定的路途」

一聊起如何選擇法律這條路時,羅秉成笑著說:「是被決定的」,出生於60年代的羅秉成,因當時的社會風氣相對保守,且在高中時期對於法律、政治並未受到啟蒙,所以在選填大學志願時,仍是依當時的黃金排行榜—從第一志願台大國貿系開始填起,而考上政大法律系,也就變成羅秉成律師說的,是被聯考決定的路途。

初入法律的求學之路時,羅秉成反而對社會學有著濃厚的興趣,直到大三以後才對法律比較有感覺。而羅秉成的讀書方法,也和其他人不太一樣,沒有補習也沒有去旁聽「大師」的課,多是以上課及自修的方式來學習法律,常常待在政大的社會科學資料中心裡面讀書。

相對於較枯燥的法律教科書而言,反而比較喜歡唸以問題意識為導向的法律碩、博士論文,同時還會製成卡片,也因為這樣的讀書方式,使他順利考上了台大法研所的公法組。

走向「刑事辯護」:是機會,也是學習

當聊到自己如何走向「刑事辯護」這個路途時,羅秉成說到:「也是被決定的」。當時,羅太太受雇於新竹的一間法律事務所,懷有身孕後,羅秉成希望妻子能夠暫停手上的工作,安心休養。但是事務所方面,也需要人手,於是羅秉成便受溫欽彥律師之邀合夥,共同經營弘理法律事務所。

當時事務所內的案件量,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比例大約6:4,而自己以前所學的,多在民法和公法方面,刑事相對是羅秉成的弱項。但是,由於事務所內的刑事案件仍然佔有一定的量,也因此必須迫使自己學習成長。

「我刑案幾乎是『摸著石頭過河』,就是在案件中歷練,也可以說是在挫折中學習。」羅秉成這樣說著,有感於當時的刑事法官常以「糾問」方式來審理案件,常有當庭羞辱當事人和不尊重律師專業的情形,而這個現實上的「挫折」反而埋下羅秉成走向司改這條路的種子,而對於刑事人權的概念及如何推動保障,也是到了民間司改會以後,才更進一步堅定自己的理念。

「實踐人權」本就是律師的使命

對於律師是否是一份志業,羅秉成認為,自己會走向律師這條路,以及走向刑事辯護的道路上,都是被決定的,自己並沒有對律師業有一份「前理解」,不像有人是一開始就鎖定目標,確定自己將來要成為一名律師,並且專攻在某一領域。對於律師這樣的角色,自己也是透過許多案件和經驗的累積,才慢慢理解到它是一個值得尊敬的「行業」,並漸漸明白律師法第1條的本意是什麼。

「我常常用律師法第1條來形容,如果有律師特別地被號稱為『人權律師』,反而是對律師的一種羞辱,」羅秉成帶點嚴肅的解釋:「因為律師法第1條,就是以法律誡命律師應以保障人權為使命,不管你做的是什麼樣的律師,律師法第1條沒有分民事律師、刑事律師,每個律師都應該是人權律師,不應該被特殊化。保障人權是所有律師的共同天職。」

他進一步說明:「所以,它是一個職業的使命,如果你把這個使命當成一個志業的話,它是『法定』,不是你去選擇的,那如果你是一個遵法的人,那你就照第1條去做就對了,那就是你的『志業』,而且是法定的志業」。

而對於新進律師的期許,羅秉成認為,必須不斷追尋自己從事「法律」這個行業的「核心價值」,就是要找到法律生命的「終極價值」。他認為,這個律師們所要追尋的核心價值,應該是存在每個律師的心中,卻不盡然每個人找得到。

「即便你很認真地想找,都還可能找不到,有一部分要靠的是機運。如果能幸運地找到這個價值是可以讓你路走得久遠,成為很重要的一個動力與驅力,這樣才能維持你在這個行業的熱情。」羅秉成也引述法扶出版的《說他們的故事讓我們改變》中的一句話:「當我學會法律如何助人的時候,我才愛上法律」這句話,讓羅秉成感受到法律生命有很強的現實感和實踐性,所以必須去不斷追尋自己的法律價值。

對法律扶助基金會的未來規劃

提及到法扶的未來走向時,羅秉成的理想,首先是希望法扶能夠回歸幫助真正弱勢的軌道上,《法扶法》將強制辯護案件一律免審查資歷,也不審查有無理由均予以扶助,與法扶原本是以扶助弱勢的本旨有所悖離,也讓人民產生對法扶不好的觀瞻,容有檢討的必要。

再來,就是在律師酬金上必須有所調整,因為現行制度上,扶助律師的訴訟案件酬金只有二萬三萬元不等,低於市場行情有很大,多少影響律師的服務品質。若是能建立「簽約律師制」給予較高的報酬而相對的也要受到較高的品質要求。

而目前法扶的主要預算,絕大部分是來自於司法院,羅秉成希望未來可以透過民間募款的方式提高自主財源的能力,以免過度依賴國家預算,藉由這種方式才不致使法扶組織產生官僚化的問題。


高宏銘律師(左)與羅秉成律師(右)暢談司改議題。

冤獄的發生:花太多時間在學習如何「解釋法律」,忽略如何提升「認定事實能力」

談到冤案,羅秉成認為,在我國法治教育上,花費太多時間在學習「如何解釋法律」,而完全忽略對於「認定事實能力」要怎麼提升以及訓練。他進一步解釋,如何避免事實認定錯誤,就要以實證得方法去研究司法錯誤的成因。

刑事司法制度在設計上,本身就有一套防錯機制在裡面,也有「除錯」功能存在。在防錯上,以刑事程序而言:如無罪推定原則,其意旨是保障人權不要讓無辜之人受到冤屈,但是我國現行是採「卷證併送」制度,也就是將起訴狀和偵查中的所有資料,一起移送給法院,因此會影響到法官心證,而有預斷之虞,這就需要被重新檢視,以防錯的觀點修法改採「起訴狀一本主義」。

而除錯機制失靈的原因,乃在於我國「非常上訴」及「再審」在制度上也有問題,例如再審是採「自裁自審原則」,也就是受理再審案件的法官,裁定開啟再審後,案件即由同一法官審理,這樣的設計,往往是違反人性。因為,若裁定開啟再審,是否就意味前審法官判決有錯,基於同儕壓力的因素,也會讓法官對開啟再審有所顧忌。

所以,羅秉成認為,在防錯機制與除錯機制間,要有一個重要的「糾錯能力」,如英國的CCRC〈獨立刑事案件覆審委員會〉、美國的定罪完善小組,而羅秉成的近程目標,則是希望先將再審規定的法制更進一步修於完備,使人民在救濟程序上更有保障。

另一方面,羅秉成更進一步指出,建議司法院可以策畫成立「司法錯誤實證研究中心」,設置於法官學院中,將案件檔案和實際卷證開放給學者做研究,解析出我國在無辜案件上的錯誤因子是什麼,一方面可以回去調整制度,二方面會變成法官的良好教材。

「因為,人們是要在錯誤中學習,而非只在正確中學習。」他表示,讓法官知道所犯的錯誤在哪,就可以提升認定事實的能力。而冤獄案件量之所以會不斷的累積,莫過於沒人去指出潛在風險在哪,如果大家都願意這樣做,整體的司法正確性相對的就會提高,一但正確性相對提高,人民的司法信賴感會也會跟著提升。

強而有力的司法:審、檢、辯三方應協力合作

對於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的部分,羅秉成說:「我自己稱之為『二代司改』,我期待這一次的司法改革,是一個『新』司法,這個『新』,講得淺白一點,就是要能夠達到改頭換面的效果。」也就是說,必須在審檢辯的組織與程序上做徹底的改造。

有鑒於以前的司法改革是「穿著衣服改衣服」,改革的成效有限,因此,羅秉成認為首先要在司改的方法論上,找出司改核心價值及其關鍵工程,並進一步打造「引擎」。而當引擎一發動,必須產生有效的連動效果,而引擎並非只有一顆,但也不需要很多顆,而是必須在各部門之間有效被推動,而其中的一顆主力的引擎,正是現在司法院所提出的「終審法院組織改造」。

組織改造,勢必會造成人事的變動,終審法院不需要太多人員編制,因此必須將人員擴編到二審上,同時把一些重大案件的第一審法院改由高等法院管轄。如此一來,不但可以減少現在一二審在人員上有勞役分配不均的問題,另一方面,由富有經驗的法官及檢察官來承辦二審的重大案件,也較為合理。

羅秉成更進一步提到,建議檢察機關同步將「檢察組織扁平化」,揚棄檢察署配置各級法院的舊思維,也就是法院和檢察署的關係必須做一個釐清,檢察署應該獨立於法院而非「配置」的觀念,將檢察官置於法官法內,以「準用」法官的方式規範,觀念上並非正確,比較好的立法策略應該要另立一個「檢察署法」。

在律師組織改造方面,羅秉成認為,有鑑於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的理事長任期為一年,又採間接選舉,導致律師無法有一股強力的凝聚力,應該改採理事長職權制度,審檢辯的組織唯有透過這些方式的改造後,才能使三方都強壯起來,彼此間又能互助合作,這樣子才能達到羅秉成認為的「強力新司法」的境界。

對於「法庭直播」的意見

談到《法操》一直極力想推動的法庭直播,羅秉成認為,首先要顧慮的,是人民參與審判的案件是否適宜直播?以外國立法例而言,原則上禁止媒體報導跟描述案件陪審員的背景跟資料,目的是為了保障他們能夠在案件結束後,平安回到原本的社會正常生活。其次,就是對於「直播」這件事情,是否須保留給當事人選擇權?因為有些人不一定願意被直播公開,若當事人在法庭上的所見所聞變成是一個網路紀錄,影音會不斷被傳播跟複製,對非屬矚目案件的被告,可能會被迫成為一位公眾人物,這樣對被告原本的生活及社會均會造成影響。

另外,對於攝影機進入法庭是否會影響審判獨立,雖然有人認為法官會受到背後的輿論影響,而心證受到扭曲,但是羅秉成覺得,若是採取普及化的方式,使每個法庭均常態化直播,可以任人點選收看,或許這時候對法官的心證就不會有太大的負面影響。

此外,對最高法院現在有意要採取直播的方式,羅秉成認為,攝影轉播的品質也是須要列入考慮,應該效仿美國辛普森案採用三機直播,這樣才會讓人民更有意願收看,進一步提升審判透明化的效果。

最後,羅秉成在裁判評議上,也做了補充。羅秉成認為,評議不一定要公開,但是必須要錄音,因為它可能事後需要被檢視,不管是在案件發生爭議的調查需要上,還是當做法官未來評鑑時的依據,或將抽查評議列入一般評核項目中,應該可以落實評議並提升審判品質,而這樣的作法,並不會影響審判獨立。

《法操》也希望,在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中,能夠將法庭直播列為重點項目,並推動讓人民藉由法庭直播的方式,更加瞭解審判情況,也可以更進一步監督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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