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操專訪】【專訪李菁琪律師】大麻真的好壞壞嗎?

  • 2020-12-18
  • 法操司想傳媒

李菁琪律師曾經在2019年獲得綠黨提名,名列綠黨不分區立法委員名單第四位,當時主要政見就是長期參與推動的「大麻合法化」,除了長期關注社會議題外,李菁琪律師也透過實際參與政治的方式實現理想。本次法操很榮幸獲得專訪李菁琪律師的機會,就讓法操帶大家一起來認識大麻律師李菁琪,還有搞清楚大麻到底是什麼樣的東西吧!

大麻簡介

大麻是一種生長在熱帶地區的草本植物,大麻的纖維可以用來造紙、製作布料、繩索等(工業用途),此外大麻植株內含有許多化合物,其中四氫大麻酚(tetrahydrocannabinol,縮寫THC)可以讓人產生迷幻的愉悅感,正是大麻被當作毒品使用的主要原因。

吸食大麻的方式包含捲煙、水煙槍,或是混入食物中食用,不過因為THC並不是平均分布,因此吸食大麻時只會使用「大麻雌株的花」,並不會使用葉子或其他部位。


大麻雌株的花(取自維基共享資源

為什麼會開始倡議大麻合法化?

李律師在讀研究所時期認識了來自加州的交換學生,由於加州的醫療用大麻相對容易取得,非常多來自加州的交換生都有施用大麻的經驗,而因為本身具有法律專業,李律師經常被諮詢在台灣施用大麻可能面對的法律責任,進而開始研究並接觸到大麻合法化這個議題。

研究相關資料後李律師發現大麻會被列為毒品是歷史上的巧合,在國際聯盟時期大麻在國際上是合法農產品,當時印度是大麻最大的出口國。後來美國面臨戰後經濟大蕭條,反移民情緒高漲,當時的政府為了要「保護」美國白人的工作權,利用將大部分的墨西哥人和黑人都會施用的大麻列為違禁品,達到將墨西哥人和黑人排除於勞動市場外的目的,「 最後美國成功在《1961 年麻醉品單一公約》裡面把大麻變成違法物質,在這之前美國不斷的一個國家一個國家的施壓, 讓大麻在各國也變成違法物質」。

李律師表示隨著相關研究文獻愈來愈多,非常多資料證實大麻並不是單純的「毒品」,實際上大麻具有相當多醫療功效,可用於治療睡眠障礙、憂鬱、焦慮、化療伴隨的食慾不振、小兒難治型癲癇等等,此外也有研究證實大麻的成癮性以及對人體的危害都比菸酒來的低。然而依我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規定,大麻仍然和罌粟、古柯、安非他命等同樣列為第二級毒品,李律師強調,「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應該要依該法第一條意旨,審視每個物質的特性,與時俱進的檢視毒品分級制度, 而非一味重罰」。

台灣仍有許多法規與現實脫節

2020年5月7日衛服部公告「僅以大麻二酚(CBD)為成分者,不屬於管制藥品,另依產品之處方、成分、含量、用法用量、用途/作用/效能說明及上市品之包裝(外盒、標籤、說明書)等中英文詳細資料,並符合藥事法第6條規定者,則以藥品列管」,但李律師指出針對無成癮性且無毒性的大麻二酚,全世界只有台灣以藥品列管,增加對大麻二酚其他效用有需求的人民不必要負擔,實屬擾民。

此外李律師也點出另一個實務運作上的問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與第12條分別規範製造大麻未遂以及栽種大麻行為,但因為大麻不像特定毒品需要精煉製成,只需要將大麻雌株的花晾乾後即可施用(甚至不晾乾也可以),事實上栽種大麻罪根本沒有必要存在。

大麻合法化的正向影響

李律師分享了許多倡議團體其他支持大麻合法化的理由,例如與其讓青少年接觸更危險的毒品,不如選擇危害較低的大麻,或是從產業面考量大麻能帶來的龐大經濟效益,也可以有效減少黑市交易。除了前述觀點之外,李律師提出個人想法包括大麻產業的商業利益非常有開發價值,以及假如娛樂用大麻合法後像現在的菸品一樣抽健康捐,再把健康捐專款專用在毒品的戒癮治療,也許能有效解決目前戒癮治療困擾已久的經費問題,且不需要再將警力浪費在取締大麻施用者上,另外也能有效解決目前的安眠藥濫用情形,大麻的醫療效用也能讓有需求的病患得到最適合自己的治療等等。

大麻合法化在台灣難以一次到位,漸進方式也許更容易被接受

雖然在音樂、外國影集、卡通、電影等等各方面,常常出現大麻的符碼或相關元素,但台灣社會大眾普遍對大麻的認知和接受度仍然不足,因此李律師認為要一次推動娛樂用(也有稱為成人用)大麻合法化相對十分困難,建議可採「先醫療用後娛樂用」方式,先解決醫療需求問題,同時讓社會大眾開始接觸並了解大麻,再漸進式的開放娛樂用途大麻,會是較好的方向。

依照現行法規以及實務運作,即便是單純在網路上團購大麻,除非有非常完整的對話紀錄佐證,否則代表團購的人很容易被認定成販賣毒品,隨之而來的就是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李律師嚴正提醒千萬不要為了賺一點小錢而得不償失。

李律師自己經手的案件中,不乏因為栽種大麻雄株被判有罪,或是被精神疾病困擾十幾年,最後僅因藉由大麻舒緩症狀而被判施用毒品罪的當事人,這些不合理的狀況都肇因於我國法規未能與時俱進,以及司法實務對大麻不夠了解。李律師強調爭取大麻合法化並非爭取無管制任意開放,而是在有管制、抽稅的情況下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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