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紓困條例重點解析

  • 2020-02-26
  • 法操司想傳媒
法操製表

為因應武漢肺炎疫情,立法院於225日三讀通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法操幫各位分類整理了本條例的重點如下:

政府給予補助、補償

§2ⅠⅡ
醫療機構執行防治、醫療、照護之醫事人員相關工作人員,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給予補助或發給津貼。且醫療及相關機構與學校、法人、團體及其人員執行防治工作著有績效者,該機關、團體應予獎勵

§2Ⅲ
執行防治工作感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主管機關應予補償、補助各項給付或其子女教育費用

§9Ⅰ
因疫情影響導致營運困難之產業、事業、醫療機構及相關人員,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予以紓困、補貼、振興措施及提供必要之協助。

§9Ⅱ
醫療機構因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防疫需要而停診者,政府應予適當補償

員工可以請「防疫假」

§3Ⅰ
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或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者、檢疫者而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之家屬者,得申請防疫補償。但有支領薪資或其他性質相同補助者除外。

§3Ⅲ
前項規定對象於隔離、檢疫期間,所任職之機關事業應給予防疫隔離假,且不得視為曠職、強迫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4Ⅰ
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給付員工依前條第三項規定請假期間之薪資,得就該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二百,自申報當年度所得稅之所得額中減除

政府有權徵收物資

§5Ⅰ
必要時各級政府機關得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之指示,徵用調用防疫物資生產設備及原物料,並給予適當之補償。

廣告時間延長

§10
廣播電視事業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因配合防疫需要而受指定播放防疫資訊、節目者,通訊傳播主管機關得視其受影響情形,放寬一定期間廣告時間

防疫期間請守規矩

§8ⅠⅡ
違反受隔離或檢疫規定或有違反之虞者,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得指示對其錄影、攝影、公布其個人資料或其他必要措施。對確診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病人亦同。

§12
對於防疫物資哄抬價格無正當理由囤積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13
罹患或疑似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不遵行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指示,而有傳染於他人之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14
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15
違反違隔離措施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檢疫措施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16
違反第三條第三項規定。
拒絕、規避或妨礙各級政府機關之徵用或調用
違反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依第七條規定實施之應變處置或措施
皆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得採取必要措施

§7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

得由其他機關代為執行

§17
各級政府機關為執行本條例所定相關事項,除第四條、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外,必要時,得委任委託委辦相關機關執行。

防疫事項屬於特別預算

§11Ⅰ
本條例所需經費上限為新臺幣六百億元,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

§18
本條例施行滿三個月後,行政院應就疫情相關預算執行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本條例施行滿六個月後,行政院院長於施政報告時,須向立法院提出疫情報告相關預算執行報告

現在處於武漢肺炎疫情爆發的特殊時期,雖然臺灣擁有在全世界數一數二的防疫成效,但還是需要政府與民眾的互相配合才能繼續控制住疫情的蔓延速度。制定出這個特別條例不外乎就是為了防疫時使用的特殊手段做出明文的規範,也讓因疫情受到影響的機關、事業或是個人,能有個尋求救助的管道。總體而言,大家還是不須要為了武漢肺炎疫情過度緊張,還是一樣記得勤洗手、注意衛生,也避免去人群眾多的環境。在臺灣防疫工作很早就開始準備狀況下,當人人都做好清潔衛生、遵守相關法規,相信撐過這段日子並非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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