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首件大法庭裁定出爐!遺產稅核課期間與起算時點

  • 2020-01-15
  • 法操司想傳媒



照片來源:自由時報記者楊國文攝

2020年1月10日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做出首件大法庭裁定--108年度大字第1號裁定,變更了過去部分關於遺產稅的實務見解,具有指標性歷史意義。大法庭的裁定同時也統一了最高行政法院的見解,不會再有不同庭不同意見的狀況發生。到底第一件大法庭裁定在處理什麼法律爭議呢?讓法操帶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案件基礎事實

依據我國民法和相關法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完畢後的財產才會列入遺產,國稅局進而再對遺產課遺產稅。民國(下同)90年甲死亡後,乙和丙在申報遺產稅時,因為認為甲的特定財產也應該列入夫妻財產分配,所以針對該特定財產列報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但被主管機關依照當時的實務見解否決,乙和丙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救濟。

到了隔年(91年),在甲的遺產稅訴訟進行過程中,乙也過世了,丙因此再度申報遺產稅,其中丙並沒有把訴訟中主張的請求權價值(也就是乙對甲,針對特定財產的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列入乙的遺產。

95年12月6日司法院公布釋字第620號解釋,變更了甲死亡當時,主管機關否決乙、丙所依據的實務見解,所以在甲的遺產稅訴訟中乙和丙贏了。此時國稅局除了重新核定甲的特定財產可以扣除之外,因為乙的遺產變多了,國稅局在98年要求丙要補申報乙的遺產稅,但丙逾期未補申報,於是國稅局在102年重新核定乙的遺產,對丙補稅,並在104年對丙處以0.8倍罰鍰。

丙不服國稅局的裁罰提起救濟,並一路打到最高法院,最後變成法律爭議提交大法庭的第一個案件。

爭點

稅捐稽徵法第21條規定稅捐的核課期間為5年或7年,核課期間的意思是「稅捐機關可以課稅的期間」,如果超過核課期間就不能再課稅,有點類似刑事追訴期的概念,因此本件提交大法庭的法律爭議就是「本案情形下核課期間應該從何時起算」以及「核課期間應該是5年還是7年」。

大法庭裁定結果

關於本案情形核課期間的起算時點,大法庭認為應該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第1項,從釋字第620號解釋公布日(95年12月6日)起開始算申報期間,再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22條規定起算其核課期間。

而後死亡配偶之繼承人已於法定期間內申報遺產稅(例如乙死亡後,丙有在法定期間內申報遺產稅,只是數額有爭議),如果沒有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就算像丙一樣有應該申報的財產未申報,仍然屬於「已於規定期間內申報」之稅捐,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核課期間應為5年

本案最後由最高法院審理庭依據大法庭的裁定,做成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13號判決,對個案適用結果有興趣的朋友可以自行參閱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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