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從近期數件案例討論國家對人民的保護義務

  • 2019-12-03
  • 蔡正皓律師(台大法研所畢、大壯法律事務所律師)
圖: UNclimatechange Country Flags outside the conference venue

無論是哪個國家的憲法,通常必定會有「國家應保障人民生命與身體」的條文或規範,有的國家是直接明文保障,有的國家則是透過禁止酷刑、禁止不人道待遇或人身自由保障等條文衍伸出來。無論如何,我們一般不會否認,生命與身體是所有基本權的地基,也是最不可或缺者。

有趣的是,正是因為國家對人民生命、身體的保護義務太過基礎,導致許多人其實對其內涵的理解不甚清楚。而近來在台灣或國際上發生數起案例,正好體現國家對人民保護義務有多重要,本文以下將藉由這個事件為出發點,從不同的面相探討所謂國家對人民的保護義務,其內涵以及相可能牽涉到的問題。

天災、人禍下對人民的保護義務

這是一般來說比較沒有爭議的,國民做為國家的基石,國家本來就有義務在發生天災、人禍時對每一個國民負起保護義務。例如今年10月哈吉貝颱風襲擊日本時,在東京都台東區發生的「拒絕遊民避難事件」,就是這種保護義務的經典案例。

眾所週知,日本在公共安全及避難這個部分,有著非常嚴謹的制度與設備,讓國家遭遇諸如颱風、地震等自然災害時,大多可以用最高的效率疏散民眾到避難所避難。

然而,日前哈吉貝颱風肆虐日本關東地方時,卻傳出在東京台東區有遊民想要進入避難所,被避難所人員以「沒有固定住所」為由,將遊民拒於門外的事件。經媒體披露後,引發各界批評,而東京的政府單位也很快做出回應,表示會檢討相關的避難政策與措施。

遊民雖然居無定所,也大多是位處社會較為底層的人,但終究是國家的國民,在颱風大難臨頭時,國家居然拒絕保護遊民,當然是非常不當的行為,甚至違反了國家對國民的保護義務。

當然可想而知,當下工作人員拒絕的背後原因應該是「管理方便」。理論上避難所應該是依照住戶區域分配,住什麼地區的人就分配哪一個避難所,所以在管理上,當然在進入避難所以前,必須要先核對居住區域,從而導致居無定所的遊民無法分配到任何一個避難所。然而,正如我們常說的「人命關天」,在這個緊要關頭,卻只是因為不能一個蘿蔔一個坑地分配避難所,就拒絕遊民進入避難所,完全不是一個國家政府應該對人民做的事情。

爭議類型:司法事件中的保護義務

應先說明的是,這裡所講的「爭議」,是因為這類型的保護義務,往往會在社會上引起一定程度的動盪。但事實上,這些保護義務在法理上,都是確實存在且毫無爭議的。

司法事件中對人民的保護義務,最常見者,大多發生在「引渡」案例。例如在台灣鬧得滿城風雨的林克穎案。英國公民林克穎2010年因為在台灣酒駕肇事致死,在經過審判之後被判決入監服刑,林克穎在入獄前潛逃出境,我國外交部與司法機關便開始與英國展開漫長的引渡流程。

站在英國的角度而言,林克穎既然是英國的公民,英國就必須負起「保護國民的責任」。縱然這個林克穎在台灣已經被判刑確定,英國仍然必須確保自己的國民沒有受到不人道待遇或不公平審判,如果無法確定林克穎是否得到足夠待遇,那麼英國就必須拒絕引渡。而事實上,也正是因為英國當局認為無法確保林克穎在台灣獲得英國要求的對待,因此在今年確定拒絕引渡林克穎。

這種將保護義務延伸到外國引渡案例的情形,一言以蔽之,就是要避免「我不殺國人,國人卻因我而死」。國家對人民的保護義務,不僅止於在國內不可以任意侵害國民的權利和生命、身體,即使國民到了國外,國家也必須給予相當的保障。不只是人民出國旅遊時,駐外使館必須提供必要協助,如果人民在國外被控犯罪,國家也必須負起保護人民免受不公平審判或虐待的責任。

這樣的一個見解,其實已經是世界人權的主流,也是「引渡」法在國際司法互助上這麼具有重要性的原因。不禁令筆者想起,每每發生台灣人涉嫌在國外犯下詐欺罪時,社會上常有「把這些詐欺犯送到中國重判」的呼聲。世界各國都是盡量將國民引渡回自己國家,我們卻反其道而行,不免奇特。更甚者,我們是否可以進一步推論,以後只要台灣人涉嫌在國外犯罪,中國就能大喇喇地以「重判」、「不姑息」為名,要求將所有台灣嫌疑犯引渡到中國受審,而我們就要對中國的判決結果照單全收嗎?平常許多人會批評、嘲諷中國司法不獨立,為何偏偏在這個時候就選擇相信中國司法了呢?以上附論,只是筆者小小抒發內心心聲。

爭議類型:國家傷害人民的調查義務

基本上,國家不能在欠缺正當理由的情形下傷害、甚至殺害人民。這個基本原則最常連結到的,就是對於死刑制度的討論,進一步來講,對於那些還保留死刑制度的國家,究竟需要多麽嚴重的罪行和多麽充分的證據,才足以正當化死刑的執行,而不至於違反國家對人民的保護義務,會是主要的討論課題。

撇除死刑的問題,另一個國家對人民保護義務下同等重要的議題,也非常值得討論。所謂對國家暴力的調查及處置義務的內涵,就是在疑似發生國家以暴力傷害人民的事件時,國家有義務由公正、中立的機關,透過客觀的程序進行調查,一旦查明確實有國家暴力的情形,也必須採取適當的處置,包括處罰施暴人員、給予受害人民賠償等等。

在經歷台灣2014年323、324事件,以及香港自反送中以來的警察暴力爭端之後。國家對於國家暴力行為的調查以及處置義務,也成為討論國家對人民保護義務時,不可迴避的一環。

台灣經歷2014年的323、324行政院驅趕事件後,最受人詬病的一點,就是當時政府調查警察暴力的不積極。一個被正面拍到持警棍毆打群眾的警員,直到現在都還找不到人,這件事到今天還被當作諷刺梗。今年10月30日台北地院終於做出國賠案件的判決,命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應該賠償數名當天遭到傷害的人民。雖然判決結果再度引爆兩方論戰,甚至引得退休員警群聚到台北地院抗議,而判決內容是否恰當也見仁見智,但終究踏出那緩慢的一小步。

相較於香港近年發生的事件,層出不窮的警察濫傷人民、勾結黑道、性侵害事件、被自殺疑雲,自反送中運動爆發以來便層出不窮。但香港政府鐵了心就是不願展開調查,只是一味將抗爭者貼上「暴徒」標籤,放任國家機器的粗暴鎮壓。而香港人民所喊出的五大訴求之一:「設立獨立調查委員會調查警察暴力」,正展現了本文所述國家對人民保護義務下,對國家暴力的調查義務和處置義務,只可惜港府至今充耳不聞。

結論

本文以上大略整理了幾個國家對人民保護義務的類型,並佐以近來發生的相關案例。我們可以發現到,國家對人民的保護義務,其範圍可能比多數人想像中的還要大很多,內涵也甚為複雜,甚至足以牽動社會的敏感神經。而正因為生命和身體是何等重要的基本權,所以國家、政府更不能等閒視之;操控輿論來給被害者扣帽子、規避自己應負的義務,更是現代民主法治國家的大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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