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高處不勝寒?其實最高法院涼爽得超乎想像!

  • 2019-11-27
  • 法操司想傳媒


最高法院院長鄭玉山 照片來源:聯合影音網 記者蘇位榮攝

日前最高法院分案霸凌爭議鬧得沸沸揚揚,引發監察院高度重視介入調查,如今調查報告終於出爐,監察院民國(下同)108年11月13日的調查報告(下稱調查報告)不但揭露最高法院的新聞稿就是在文過飾非,也讓一般人有機會一探神秘的最高法院分案制度。堂堂我國的第三級審判機關,到底是怎麼分案的呢?一起來看看吧!

限量分案:我每個月就是只審這些案子,沒審到的請後面慢慢排隊喔

一個案件送到法院裡之後,會先經過基本的形式審查,檢查像是該附的文件有沒有附、有沒有送錯法院、該寫的資料有沒有寫等等,通過之後就會再進到「分案」程序,也就是決定這個案子要分給哪一個法官來審,分案結果確定之後卷證就會送交給分配到的法官開始審理。

各級法院原則上都是按照前述大方向進行分案,不過最高法院有一個與眾不同的分案制度,就是「限量分案」。

限量分案的意思是每股法官(一股一位法官)每次接受分配的案件數是有上限的,事實審法院(地方和高等法院)則是採取無限量分案制度,每次分案都會把所有案子分完。也就是不論每次待分案件有多少,事實審法院的法官就是要把案件全部都分配完,最高法院法官則是每人分到一定數量以後就不用再分,剩下的就變回待分案件,慢慢等下一次分案。

這邊大家應該很容易看出問題,如果最高法院每次待分的案件,都比法官可以分的總數多,那最高法院的待分案件不就永遠都在增加嗎?沒錯!而且根據最高法院自己的統計,未結案件不但逐年激增,截至108年,民事事件未結件數累計高達4812件,刑事案件未結件數累計高達2976件,這些全部都是人民的生命、身體、財產、自由和時間啊,最高法院難道是在擺爛嗎?實在下系下井!

同樣是法官,為什麼最高法院可以限量,事實審法院就只能多少都往身上背呢?最高法院採限量分案的理由是因為庫存的待分案件太多,「若採行與事實審法院相同之無限量分案方式,工作量魔大,法官將無法負荷」(調查報告第5頁)。

第一,待分案件太多難道不就是因為限量分案造成?第二,我國採金字塔訴訟制度,且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都規定了嚴格的上訴三審條件,最算最高法院法官總人數比較少,但總案件量也比較少啊,最高法院法官工作量會超出負荷,事實審法院法官就不會

有限量分案,那先說限量到底是「限多少量」呢?

最高法院每股每月分案數量

 

訴訟案

抗告案

聲請案

總計

民事庭

10

4

3

17

刑事庭

15

(調查報告第3、77頁)

一個月分到15件或17件算多還是少呢?因為上訴到最高法院的案子基本上都是牽連甚廣、案情較複雜的相對重大案件,所以不能光看分案數量就直接說最高法院很涼,不過先告訴大家,依民事訴訟法第466-3條第1項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也會算是一件聲請案喔。

既然限量分案造成這麼嚴重的問題,廢掉不行嗎?

關於這個問題,最高法院院長鄭玉山怎麼回答呢?請看原文節錄:「(問:事實審是隨到隨分,但限量分案如果廢除,院長怎麼看?)三位委員都看過卷庫,案件只有增無減,如果案件全部都分給法官的話,那法官怎麼結,就不清楚,可能都結很簡單的案件,因此並不會真正解決這個問題,我們從制度面思考這個問題。剛才有提到一個庭月結 40 件非常沉重。」(調查報告第72頁)

鄭院長的回答實在將人性赤裸的表露無遺啊!意思差不多是「如果案件太多,法官也會想辦法偷懶,所以不贊成廢除限量分案」,而不是思考廢除限量分案同時,可能搭配增加暫時法官員額等等配套措施。身為院長,到底有沒有想過怎麼解決問題?

不只限量,還可以各種抵

根據最高法院民事事件分案實施要點刑事案件分案實施要點,最高法院的法官們還有很多可以減少分案的機會,以民事庭為例:

休假、婚假、喪假、產假

請1天少分1件普通訴訟案

擔任司法院或最高法院研討會的報告人或與談人

報告人少分10件普通訴訟案

與談人少分5件普通訴訟案

辦理專業法庭案件終結

抵分1件普通訴訟案

PS.此處僅列出部分停、抵分事由,完整版請自行參照上面的分案實施要點連結

有參加過司法院或最高法院研討會的朋友,可以自行評量一下最高法院法官的報告或與談,和停分件數有沒有等值。此外,目前尚未找到停、抵分案件量的上限規定,所以假設有一位能抵就抵的法官,抵到完全不分案也許是有可能的。

最高法院分案毫無章法,也違反法定法官原則

因為最高法院民事庭還區分成各類專業法庭(智慧財產、勞資、商業案件、消費者保護等等),分案過程更加繁瑣,即使曾經設立「分案法官」來處理分案事宜(事實審從來沒有設置過分案法官),至今每個處理過分案的工作人員都不知道完整的分案流程操作,每個人都只知道自己經手的部分,然後每個人都有自己的做法。再加上最高法院又有許多自己的內規決議,最高法院的分案程序不但凌亂,也漏洞百出。

首先,除了規定必須提前分案的案件外,其他要挑什麼案件,都無明文規定,長期以來全由分案人員恣意決定。且事實審法院分完案後會列印卷面,上面就會標示承辦法官姓名和股符,只有最高法院的卷面上完全沒寫,難保不會有事後變更承辦法官的情事。

其次,最高法院自行決議決定「老法官只處理抗告和聲請案」(調查報告第93頁),導致同一個專業庭裡,訴訟案件全部落到唯一的新法官楊絮雲法官身上,也等於特定專業案件只會由楊絮雲法官來審理。

為了斷絕人為操控個案審判的機會,憲法保障人民有經由中立分案規則隨機分派法官的權利,學理上稱為法定法官原則,最高法院前述這些作為造成分案霸凌事小,身為掌握最後審判權力的機關,居然如此罔顧人民訴訟權益,實在令人不齒。

好逸惡勞、分案不公、放任數千件積案繼續增加、罔顧人民權益,我們還需要這樣的最高法院嗎?

 

參考資料

監察院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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