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頂新案追蹤|無罪基層人員纏訟六年的血淚!

  • 2019-10-07
  • 法操司想傳媒

文/法操司想傳媒

2019年6月28日頂新大統長基混油案經智慧財產法院判決「無罪」定讞,同年9月9日屏東縣衛生局官員至頂新屏東廠進行解封,頂新公司也保證這批塵封六年的油品,絕不會進入食用油生產鏈,已聯繫再生柴油廠商。

不過眾所矚目的頂新越南油案,目前還在三審審理當中。但頂新越南油案二審台中高分院的判決,也並非全然都有罪。其中頂新屏東廠廠長曾啟明、頂新屏東廠品管組組長蔡俊勇,在這兩個案子中,皆無罪定讞!究竟他們為什麼會被起訴,又為什麼無罪呢?這些案子無罪,對於目前三審上訴中的案件,又有什麼意義呢?

身為品管人員卻容任混油事情發生?

檢察官起訴理由,不論是在越南油案或大統長基案皆相同,曾啟明身為屏東廠廠長,負責綜理該廠之業務;蔡俊勇身為品管人員,負責該廠油脂原料與產品品質管理。頂新公司屏東廠在產品入廠時,都會檢測產品品質。但被告二人卻放寬檢驗標準,在發現油品異常時,仍允收。

被告欠缺主觀犯罪故意!

同樣的不論是頂新越南油案或是大統長基案,曾啟明與蔡俊勇皆被法院認為欠缺主觀上的犯罪故意。台中高分院在審理頂新越南油案,認定雖然客觀上曾啟明和蔡俊勇的確有允收「欠缺可供人食用之品質」的油品,但主觀上,此二人並未至大幸福公司參觀或稽核,也未出席過量油事業群經營決策會,無從知悉大幸福公司的油品來源,且在油品品質不佳時,也有如實的反應。針對不符收貨標準仍予以允收扣款,亦符合商業交易慣例,認定二人沒有主觀犯意。

而智慧財產法院在審理大統長基混油案時,由於大統給予頂新的橄欖油中,認攙混銅葉綠素,所以「客觀」上該油品的確已有危害人體健康的「危險」存在。但就如同過去評論中所提及,檢察官和屏東地方法院所採的證詞,前後反覆可信度存疑;所採的標準,與事實不符。明明在合理誤差範圍,卻被認為規格異常;顏色明明就不是判斷標準,卻直接以顏色區分,認定被告悖離油品專業的卸責之詞;他案被告做為證人,明明證詞前後反覆,仍採取對被告不利的認定。

基於上述種種理由,智慧財產法院認為主觀上被告等人根本無從預見油品可能攙混,故給予被告無罪判決。

客觀上頂新油品真的有問題嗎?

在獲得無罪判決後,蔡俊勇接受體採訪表示,「我打從心底相信我們的油品真的沒有問題」,並替公司被判決有感到很委屈。而法院究竟認為頂新的油品到底哪裡有問題?細看判決書可以發現,在這兩個案子中,其實都是相當抽象的危險來認定:

從智慧財產法院判決中可以看到,銅葉綠素聽起來很可怕,但鑑定人也表示銅葉綠素的銅含量很低,基本上對人體都無害。而且目前銅葉綠素在我國可以合法添加於口香糖、膠囊狀、錠狀食品、乾海帶、果醬、烘焙食品、調味乳、調味飲料等。各國之所以不准許添加於食用油,是因為怕廠商以添加銅葉綠素方式將橄欖油變綠佯裝成初榨橄欖油販賣。所以我們可以看到,其實他國禁止也並非危害人體健康的考量。

而頂新越南油案我們更可以看到,法院其實不認為油品有危害人體健康的風險,只是認為有欠缺可供人食用的品質。台中高分院認為,酸價、總極性化合物和重金屬都可以作為原料有問題的依據。但彰化地方法院一審已經對此詳加調查,首先,酸價的問題,已經表明影響的是產品的得率,與可否供食用無關。

而總極性化合物是從事食品製造業者用來檢測油炸油,原料油根本沒有這樣的檢測項目,且經過調查,也無檢察官所謂的超標情形。重金屬的規範也是針對成品,並非原料。而這兩項皆是可以透過精練的過程,將其脫除。所製成的成品未必不符合國家規定之限量容許標準。

客觀上油品沒有問題,台中高分院判有罪合理嗎?

同前所述,如果客觀上油品沒有問題,但法院仍繼續以「欠缺可供人食用的品質」認定其他被告構成詐欺,這樣的判決合理嗎?就如同《法操》過去一貫的立場,檢方的舉證需達到「嚴格的證據認定」標準。而二審法院認為欠缺可供人食用的品質,卻事以成品數據去檢視原料數據、以販賣炸物業者油品標準去檢視原料油、或是依據被告楊振益在檢察官不正訊問下的證詞進行判斷。

但整個論述過程中,並未有證據指出大幸福公司所提供的豬油有任何問題,僅泛泛以「欠缺可供人食用的品質」認為消費者受到詐欺,但從海關報關的事實、從越南具公信力的第三方機構的檢驗報告以及油品的購買價格等,皆可以看到頂新的油品的確符合食用的品質。二審法官忽略這樣客觀的事實,以空泛的「假設」認為頂新的油品欠缺品質,作為有罪的理由。讓人不能理解法官心證的背後,除了客觀證據,是否還有其他的考量?

司法還給這些被告清白,但被影響的生活卻回不去了!

雖然頂新的油品經過法院認證,並沒有地溝油、餿水油的情況。但當初檢察官透過媒體打訴訟攻防戰,頂心劣油這樣的形象,已經深深影響台灣大多數的民眾,許多人還是繼續的在抵制相關的產品。即便經過法院調查,發現其實這一切都是檢察官欠缺立論依據的推論,仍然難以推翻媒體所造成的形象。

而在法院還給被告們清白後,媒體有用相同的篇幅報導相關案件以正視聽嗎?不論在訴訟中或是獲得無罪判決後,這些當事人都需要繼續生活,養家活口,但卻因為當初媒體渲染的報導,而影響了他們後續的職涯與生活,司法雖然還給這些當事人清白,但輿論仍然持續影響著這些當事人的人生。

最後《法操》也期待最高法院,能夠站在恪遵罪刑法定主義和罪疑惟輕原則的立場來審視頂新的案件,尤其針對案件中的法律爭議,更應該提交於大法庭審理,讓相關法律爭議能有釐清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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