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香港《禁止蒙面規例》|我國集會遊行法也規定不可以有「妨害身分辨識之化裝」?
文/法操司想傳媒
2019.11.18更新:根據媒體報導,香港高等法院裁定,不僅是從程序上,認定《緊急法》「危害公安」部份違憲。更進一步指出《禁蒙面法》第3條「在某些情況下使用蒙面物品屬罪刑」及第5條「有權要求於公眾地方除去蒙面物品」不合比例,對基本權利限制「超乎合理需要」違憲。
香港反送中抗爭持續延燒,香港政府為此通過《禁止蒙面規例》,並於2019年10月5日0時開始,全面禁止香港人在集會遊行蒙面。香港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解釋,此禁令是針對激進示威者,用意是防止激進份子的身份於群眾活動中被淡化,使其應負的責任被模糊。並強調港警有足夠的執法經驗,會在合理懷疑下才會有所行動,請社會無需過度憂慮。
不過根據新聞報導,《禁止蒙面規例》訂立後隨即再次引發香港民眾上街抗議,並聚集在各地共同宣讀「香港臨時政府宣言」,宣告成立「香港臨時政府」,堅決反抗背離民意的香港政府。
《禁止蒙面規例》依據為何?我國也有類似規定嗎?
限制人民自由,竟然只用行政命令?
早在818香港維園集會,超過170萬人上街頭時,就有傳出港府打算利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下簡稱《緊急條例》)來處理衝突。雖然當時林鄭月娥否認,但這一天終究還是到來了。
根據《緊急條例》,「香港在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認為屬緊急情況或危害公安的情況時,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訂立任何他認為合乎公眾利益的規例。」在規定中,他們可以「修訂任何成文法則,暫停實施任何成文法則,以及應用任何不論是否經修改的成文法則。」
但香港律師質疑,《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下簡稱《香港基本法》)沒有任何條文賦予特首自行宣佈特區進入緊急情況或狀態的權力;更有人提出《緊急條例》根本是殖民的產物,早已不合時宜,現今不宜用當年的殖民地管治方式鎮住局面。
回到基本原則,的確並非所有自由都可以無限上綱,但針對人民基本權利的限制,應該有較高的法律保留原則。而香港人民的集會自由,為《香港基本法》明文賦予的權利,要限制此部分的權利,至少應該為香港立法會通過的法律。
我國集會遊行法也有相似的規定?
的確我國《集會遊行法》有相關規定,第14條:「主管機關許可室外集會、遊行時,得就左列事項為必要之限制:六、關於妨害身分辨識之化裝事項。」不過,我國集會遊行法並非由行政首長下令,而是透過立法程序制定,在規範的位階上與香港是不同的。
且此項規定是於1988年就已經制定,而我國集會遊行法也從2002年後就未曾修正,距今30年前的法律,是否合時宜,也是一個相當值得討論的議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