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法官倫理|戕害司法公信,該如何處置?

  • 2019-09-17
  • 法操司想傳媒
圖: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位於司法大廈三樓。取自維基共享資源,作者
Comet115

根據媒體報導,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石木欽,疑似接受關說,於2014年遭到檢舉,經台北地檢署調查後,發現石木欽與一名翁姓友人交往甚密,多次宴飲,席間有時還有其他法官和律師,但因查不出有具體對價圖利問題,將全案簽結。

不過由於上開行為可能有違反法官倫理之餘,故最高法院檢察署將此案函送給司法院。經司法院調查後,司法院發布新聞稿表示「涉嫌為其翁姓友人就訴訟案件提供法律意見,於相關案件繫屬中,與之多次宴飲及不當往來,嚴重違反法官倫理,傷害司法形象」,將依法追究其應負「行政責任」。

雖然本案尚無法確認案件事實。本文就先讓我們具焦於「法官倫理」規範,若法官接受「當事人」的宴飲,依法該如何處置呢?

處理流程

《法官法》是為維護法官依法獨立審判,保障法官之身分,並建立法官評鑑機制,以確保人民接受公正審判之權利,特別制定的。而《法官倫理規範》,則是由法官法第13條第2項授權制定的。

根據法官法第30條2項7款規定,當法官有違反法官倫理規範,且情節重大就應付個案評鑑。經過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後,若認為有應付評鑑事由且有懲戒必要,就會將案件報由司法院,由司法院將案件送入職務法庭。

而司法院依法官法第 51 條,若司法院認法官有應受懲戒之情事時,也可以經由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逕行移送監察院,由監察院彈劾後,再送入職務法庭。詳如下圖:

《法官倫理法》是怎麼規範的?

若以媒體報導作為假設,該報導指出一群台中高分院的檢舉信,內容提及「翁當年炒作應華股票案,一、二審都重判8年,上訴最高法院發回後,台中高分院更一審僅依商業會計法輕判4月,連檢方都未上訴而定讞,檢舉石為老友關說本案。」(台中高分院101年度重金上更(一)字第32號),在這樣的情況下,雖然石木欽非該案審理的法官,但仍然會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第5、6、7、8、22條等規定。

違反法官倫理,戕害司法公信,該如何處置?

透過司法院判決書查詢系,查詢過去司法院職務法庭的判決結果,有關「司法公信」與「戕害司法」等字詞,整理出以下判決:

我們可以看到,職務法庭給予的處罰有越來越重的趨勢。過去通常只要法官、檢察官沒有貪污或有犯罪嫌疑等極為不當的行為,通常不會被剝奪法官、檢察官身分。但近年許多法官與檢察官因為辦案態度、個人私德等問題,就被剝奪司法官身分。

回到石木欽的案子中,根據媒體報導,經過多天的調查,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決議將石木欽案移送監察院。石木欽也支持移送監察院,並要求做出公正調查。此案最後究竟會不會彈劾成立?是否會進入職務法庭審理?皆不能確定。而此案持續延燒,據媒體報導有更多法官牽涉其中,就讓我們持續關心此案,持續監督台灣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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