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操專訪】蔡啟文檢察官專訪 | 撻伐法務部長「圈選權」!始終如一的法治關懷與勇敢

  • 2016-09-22
  • 法操司想傳媒

蔡啟文檢察官專注地解析法條。

蔡啟文檢察官過去在雲林地檢署服務時,曾追查縣長張榮味及檢察官徐維嶽貪汙案;申請轉調士林地檢署後,更追查了陽信銀行超貸弊案,不畏強權,聲押立委薛凌、陳勝宏夫婦,其作風勇敢果決,就連陳瑞仁檢察官本人,都戲稱他為「司法界柯P」。

而在2015年,蔡啟文檢察官除了士林地檢署檢察官的身分外,也是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檢審會)的委員,任期為104年6月1日至105年5月31日。同年7月13日,蔡檢主張法務部長對於檢察官調升主任檢察官以及地檢署檢察官調升高檢署,不應擁有「圈選權」;法務部長只能「核定」公布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因此,蔡檢主動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的假處分,凍結該次檢察官人事異動。

蔡檢一路走來,都站在浪尖上,《法操》有幸在同年8月27日訪談蔡啟文檢察官,現在,讓我們一起來了解蔡檢在整起風暴中的心路歷程,以及對於未來司法改革的期許與方向。

檢察一體:只要有一顆老鼠屎,就會壞了一鍋粥

「我從分發當檢察官的第一天開始,十二年來每一天,如臨深淵如履薄冰,兢兢業業地做好檢察官的工作。」訪談開始,蔡啟文檢察官就表示了自己對於檢察官工作的謹慎。

蔡檢進一步說明,法官跟檢察官不一樣,法官是依法獨立審判,如果一個法官不認同另一個法官的所作所為,他可以說因為「獨立」審判,他做的事情跟我無關。但,檢察官辦案的最高指導原則是「檢察一體」,所有的檢察官視為一個整體,一個檢察官犯錯等於全體檢察官犯錯。

因此,蔡檢也略帶不平地表示,北檢聲押魏揚的爭議,就讓他「過去一切努力,都付諸東流了。」

參選檢審會委員的契機:魏揚佔領行政院一案

回想起當時參選檢審會委員的契機,竟然是魏揚佔領行政院一案。蔡檢表示,檢察官的工作很忙碌,不免偶爾一兩件案子會出錯,可是,若是社會高度矚目的案件,任何檢察官來承辦一定都是戰戰兢兢,出錯的機率微乎其微。

但在太陽花學運佔領行政院一案,檢察官聲押魏揚,蔡檢卻認為事有蹊蹺。「台北地檢聲押的第一時間,不論是法官論壇還是檢察官論壇,馬上有文章呼籲,請法官不准聲押。」蔡檢回想起當時的狀況,認為在論壇上寫文章的人,很有可能看過卷宗,對於案情熟稔,知道證據薄弱,才會第一時間發聲,請法官不要准許聲押。

後來,法院果然也以「犯罪嫌疑不足」駁回聲押。「犯罪嫌疑不足」並非程序上的錯誤,而是聲請羈押所提出的證據很弱,換句話說,承辦的檢察官明明知道證據無法達到聲請羈押魏揚的程度,但還是聲請羈押。

因此,蔡檢高度懷疑:「太陽花學運時,檢察官會聲押魏揚,是政治力的介入。」他堅定地說:「而且我有信心,做出這番推論,承辦檢察官不會、也不敢告我。」

「就因為魏揚事件承辦檢察官犯的錯,就變成是所有檢察官都做不好,所以我才會跳出來選檢審會委員,挑戰法務部長的違法圈選權。」蔡檢說:「我想要為像我這樣認真努力的檢察官發聲。」

法務部長圈選權限,違反母法《法官法》

蔡檢進一步說明,在檢察一體原則下,具備檢察官身分的檢察總長擁有「檢察事務之指令權」。也就是說,檢察一體的頂頭上司是檢察總長。不具備檢察官身分的法務部長,不應該干涉、介入檢察一體。蔡檢指出,法務部長的「圈選權」是一種人事權,透過人事權就很可能去干預個案。如此一來,就有違反「檢察一體」的疑慮。

法務部長「圈選權」的依據,是來自《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以下簡稱「審議規則」)第4條第2項:「『檢察官調升主任檢察官』及『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檢察官調升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調升人員,檢審會應提出擬派職缺一點五倍之人選,由部長『圈選』之。」 sy4
「審議規則」第1條寫明「本規則依法官法第九十條第三項及第八項規定訂定之。」蔡啟文檢察官所質疑之處,便是「審議規則」賦予法務部長對一、二審檢察官升遷的圈選權權限,違反了母法《法官法》規定

依據《法官法》第90條第1、2項:「法務部設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檢察官之任免,轉任、停止職務、解職、陞遷、考核及獎懲事項(第一項)。前項審議之決議,應報請法務部部長『核定』後公告之(第二項)。」簡言之,法務部部長應該就只能「核定」檢審會所為的人事變動名單,不可「圈選」。

親身參與修法 對法務部長違反圈選權更覺憤慨

「《法官法》第90條的前身是《法院組織法》第59-1條。」蔡啟文檢察官指出,《法院組織法》於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三日有一波修正,第59-1條就是在這個時候訂定。這波修正是由檢察官改革協會(以下簡稱檢改會)所推動,蔡檢當時是檢改會的一員,非常熟悉《法院組織法》第59-1條的訂定始末。

後來,民國一百年制定《法官法》時,《法官法》第90條大幅度沿用《法院組織法》第59-1條的內容,條文幾乎一模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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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檢改會原始提出的草案版本,除了一審主任檢察官、二審檢察官、二審主任檢察官之外,就連檢察長也是由檢審會審議決定,再經法務部長核定公告。」蔡檢指出,法務部對於個案並沒有指揮監督的權限,僅管理檢察行政事項與推行刑事政策,所以,檢改會如此主張,即是希望檢察官在個案上,不會受到無監督權限的法務部的干擾。

而當時的法務部長施茂林,對此則有不同看法。施部長認為,法務部需要推動刑事政策,如果法務部對於檢察官的人事調動全然無影響力,難以期待檢察官會積極配合法務部推行的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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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綜合兩方主張,折衷取得平衡點之後,就是我們現在看到的條文:設計成法務部長可從檢審會提出的「鳥籠名單(職缺名額二倍的人選名單)」圈選檢察長。至於一審主任檢察官、二審主任檢察官與檢察官,則全權由檢審會決定,法務部長僅能核定後公告,沒有介入的空間。

由於《法官法》與《法院組織法》的修訂,都是以黨政協商的方式進行,外界看不到立法理由,因此,蔡檢表示:「未曾參與這波修法的檢察官,對於法務部長的違法圈選權,就比較沒有問題意識。」而他本人,則因經歷了整個修法過程,因而深感憤慨,才出聲建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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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理想的選才方式,是「考選」

蔡檢分析,主任檢察官的工作是核閱所屬組員檢察官的卷證;二審檢察官主要處理上訴、再議。蔡檢認為最適宜的方式就是考選,考選可以篩選出真正有能力擔當這些工作的檢察官。

蔡檢說明考選的方式,請資深檢察官提供過去承辦的卷證,分類為性侵、婦幼、財經、重大犯罪、組織犯罪、重大幫派、肅貪、民生犯罪等類型,改編成考題。讓應考的檢察官思考,案件應該怎麼辦,如果認為之前承辦的檢察官辦得很好,做出評論或補強;如果認為有差強人意之處,則提出改進的方法,寫成進行單、偵查計畫或是評論。再請優秀的資深檢察官批閱,篩選出真正適才的檢察官。

蔡檢也遺憾地表示,「我選檢審會委員的時候,在內網發表政見。七、八項政見中,有一項是希望將推舉主任檢察官、二審檢察官的方式,改為『考選』,但是這項政策遭到輿情反彈。」蔡檢指出,新的方式總是不可能一下子就為人接受,「但,目前我仍然致力推廣,希望能改革成功!」

「審議規則」有無逾越母法?行政法院沒有明確答案

訪問結束後,《法操》也仔細閱讀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全字第72號裁定、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裁字第1406號裁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440號判決等判決書。

發現,行政法院沒有直接正面討論法務部長的「圈選權」是否踰越母法授權而違法,反而是另闢蹊徑,認為檢審會委員與法務部長間,並不存在公法上的法律關係,從而不得作為確認訴訟得確認的對象;或者是以「審議規則」並不會實質上影響檢審會的審議權限等為由,判決蔡檢敗訴。

換句話說,法院並沒有真正回答蔡檢的疑問:「審議規則」賦予法務部長圈選權是否違法?目前,蔡檢仍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中。


蔡啟文檢察官(圖左)接受法操共同創辦人高宏銘律師專訪。   

不變的法治關懷,以及那顆勇敢的心

雖然,法院似乎沒給出一個明確答案,有些令人惋惜,但藉此能喚起大眾對此議題的關注,了解到其中的問題,蔡檢的行動,就有一定的價值。

然而,中時電子報2016年5月12日報導,前法務部長羅瑩雪在蔡檢聲請假處分被駁回後,在檢察官的內部論壇,甚至發表了文章《並非打著改革旗號就是正義》,批評蔡檢為「沒頭沒腦的衝撞」。

這讓《法操》想起,網路上廣為流佈的「濕猴理論」,此一寓言故事,用來說明,一旦權威機制建立起相關的文化、傳統,通常就能不被質疑地運作下去。站在管理者的角度而言,都不會有反抗自己的意見出現,還有什麼比這個更開心的呢?

但是,國家並非企業,人民也並非猴子。我國自詡為民主法治國家,就該奉行現代立憲主義,以不信任國家權力作為出發點。因此,國家權力擁有者自以為「不該破壞的」,正是人民應該仔細檢視,思考改進方向的著眼處。

一如蔡啟文檢察官,一路走來,都不忘初衷,即便以擔任檢察官多年,仍保持著對於民主法治的關懷之心,勇敢撻伐法務部長的「圈選權」,並依循正當法律程序,提出主張、解決疑義,這也許就是一個胸懷理想與改革的法律人,應該有的模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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