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檢察官闖何嘉仁幼稚園事件|恐嚇有這麼好成立嗎?

檢察官闖何嘉仁幼稚園事件,經職務法庭做出免職處分後,花蓮地院也針對黃姓園長指控恐嚇部分作出拘役40日得易科罰金的判決。面對這樣的判決,林俊佑前檢察官終於打破沉默,向媒體投書還原當時經過。而《法操》也特別針對花蓮地院新聞稿內的判決理由進行分析。
僅依一句話就認定構成恐嚇?
雖然本案的判決書尚未登出,但從新聞稿中我們可以看到,法院認為林俊佑前檢察官有向園長表示「你是不是準備來地檢署,準備來進監獄,那沒問題啊」,並以先前已有在教室二樓質問學童,認為上述話語已使園長心生畏懼。
但關於恐嚇罪的認定,在司法實務上的見解歧異,法操過去於《約別人「喝豆漿」,會構成恐嚇嗎?》一文中即有詳細討論。
法院假設檢察官會濫用職權?
而針對恐嚇危害安全的構成要件,法操曾撰文提及,「恐嚇」必須要以「不法」惡害通知,依法把人抓進監獄並非不法。但法院此處用「在不清楚被告日後是否循合法途徑或濫用職權處理此項爭議時」,認為上述的言論具有加害他人自由之濃厚意涵。
無任何前科,何來假設會濫用職權
但同樣身為司法人員的法官,為什麼會做出這樣的假設?況且林前檢察官在此事件發生前,也並未有濫權的情事發生。而當時的情況,根據林前檢察官投書內容,對話紀錄中顯示園長知道他只是因為女兒遭遇而生氣。
檢察官起訴不看事實?
另外從花蓮地院的新聞稿中,其實可以看見有相當大的篇幅在敘述林前檢察官「無罪」的原因。從法院調查的結果我們就可以看到,檢察官「起訴」與「事實」其實有相當大的落差。例如:
從這些內容我們可以看見,檢察官幾乎是「園長怎麼告」「就怎麼樣起訴」,並未進行應該有的調查。但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在告訴人提出告訴後,需要進行偵查;而提起公訴的門檻也須達「有罪判決的高度可能」。檢察官片面相信告訴人的證詞,單就一方說詞就將被告起訴,這樣是否也有瀆職的問題呢?
一級一審的職務法庭
另外基於憲法訴訟權的保障,一級一審的制度職務法庭制度,也時常遭到詬病,雖然目前已經修法改成一級二審,但第二審也僅限於法律審。本案職務法庭很快就做出了判決,但衡量目前刑事法院所整理出的事實,職務法庭給予林俊佑前檢察官免職的處分,是否過苛?同樣也是值得大家去思考的。
林俊佑前檢察官投書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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