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管轄權|搭郵輪被性侵,卻因為在公海難以追訴?

2019年8月15日,媒體報導以斗大的標題《12男揪15歲嫩妹郵輪上尬酒 喝茫拖進房床戰…狂徒定不了罪「只因船在公海」》引述英國《太陽報》的報導。我國報導指出,一名15歲的少女因為參加「皇家加勒比海航行」竟遭到性侵,全案一度停滯審判,主要是因案發當下船隻是在公海區域。
此新聞在ptt引起討論,網友分別在下面討論起《賭神》的劇情。「我和巴拿馬總統有些交情」、「已經到公海了」、「賭神都是真的」、「超爽 那公海不就能殺人放火了」等。但公海性侵別人真的不用負責嗎?
其實《太陽報》的內容與公海根本無關!
其實太陽報的報導內文中,並沒有提到公海難以追訴的問題。此篇報導主要是針對郵輪公司未介入或阻止這件事的發生進行討論。報導中提到的佛羅里達的案子為K.T v. ROYAL CARIBBEAN CRUISES, LTD,是受害少女控告郵輪公司。
不過若排除東森新聞報導第一段來看,引述太陽報的報導基本上是符合原報導內容,惟引述首席法官埃德卡恩斯(Ed Carnes)有些問題,整理如下:
公海上犯罪歸誰管?
公海上殺人就無法可管嗎?在這裡大家可能會有兩個答案,如果只看過《賭俠》的人,可能會認為公海上就可以殺人。因為海珊在開槍前先確認「是不是到公海」後才開始奉旨殺人,可能會讓大家產生公海上殺人沒關係的誤會。
但有先看過《賭神》就會知道,船籍國對於船上發生的事情,有管轄權。陳金城是因為跟巴拿馬總統有一點交情所以才不擔心。而船籍國管轄的法律依據為《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92條第1項規定,「船舶航行應僅懸掛一國的旗幟,而且除國際條約或本公約明文規定的例外情形外,在公海上應受該國的專屬管轄。」另外我國刑法第3條後段規定:「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
由於船可能因為種種的原因,被登記在任何國家下面。不過公海上難以追溯,在法治國家的架構下,應該不是總統交情的問題。主要原因在於,當船籍國與乘客國籍不相同時,乘客很難至船籍國提起訴訟,另外船上缺乏公權力人員,而無法蒐證導致證據的滅失也是影響訴追的原因之一。
但要提醒大家的是,我國刑法第5條規定,某些犯罪即便不再中華民國領域內我國也有管轄權。若加害人或被害人為我國國民,依據刑法第7、8條,所犯之罪為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我國原則上也有管轄權。而殺人與強制性交,皆屬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故我國有管轄權。
而這次報導內容差異問題,除了讓我們再次探討了公海管轄權議題,同時也提醒我們培養媒體識讀能力的重要,對於媒體所提供的訊息,不要全盤接受,多查多看,善用網路資源,才能擁有不同的視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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