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操專訪】法操專訪 | 莫被司訓思想改造!檢察官不該成人形立牌!

  • 2016-09-04
  • 法操司想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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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名陳奕廷的補教界刑法名師易台大老師,以身兼教師與律師的雙重身分,常和已經受完律訓或是已經執業過的律師開玩笑,如果考上司法官,「不要受完司法官訓練就換了一顆腦袋,被思想改造了!」

司法官不該自詡為「官」 身為「民」才能更接近公平正義

以陳律師自己的觀察來看,審、檢、辯三方之中,就屬辯方律師角色,是最能接受不同聲音、最能「open mind」的彈性位置。如果委任人是被告,律師就必須站在被告的立場看事情;如果委任人是告訴人,律師就必須站在告訴人的立場看事情。「也許,這也是為什麼律師常被罵狡猾奸詐的原因吧。」陳律師笑說:「但就是因為有機會從不同面向去看待同一件事,才能更貼近公平正義。」

法官有時高高在上,難以與原被告感同身受,而檢察官往往自詡為正義的化身,立場不免偏頗。即便司法官受訓過程中,除了赴行政機關及相關機構學習行政業務外,也會到法院與地檢署實習,經歷民庭、刑庭、院方、檢方、等業務。然而,這過程中,不同於律師,他們始終是「官」,不曾身為「民」。換句話說,司法官不曾當過被告。

陳律師也提及,曾有一位擁有律師資格的法官朋友,無奈地向他透露,有件案子,他認為應該要判無罪,然而因輿論壓力,導致上層不允許他這麼做。他只好先擬妥兩份判決,一份有罪,一份無罪,交由評議決定。但他認為,若真要落實「無罪推定原則」,就應該判無罪。

這一實務中會出現的遺憾案例,唯一值得欣慰之處,也就是這位法官的思維仍然是開放的,能以不同的角度去看待事情,才能寫出兩份判決。但可惜的是,最終評議卻還是選擇了有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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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奕廷律師(左)接受法操創辦人高宏銘律師(右)專訪,暢談檢察官制度之檢討。

不了解案情的公訴組檢察官,只是擺飾

陳律師認為,其實公訴組檢察官出現的問題比較大,雖說不乏認真備訟、謹慎盡責者,但態度消極的也在所多有。「檢察官的案件量非常大,不像律師可以花那麼多時間研究案子,」陳律師指出:「公訴組檢察官很多時候是不了解案情的。」而更糟糕的是,現在偵查、公訴分開的狀況,也容易造成檢察官卸責的心態。同時,又因為偵查組檢察官往往是公訴組檢察官的學長或學姊,即便公訴組檢察官認為起訴不合理,也只能硬著頭皮護航到底。

陳律師也舉了一個他經手過的案子為例,案件內容有關科技程式,檢察官提出了一份五百多頁,由內政部警政署所作的數位鑑定報告作為證據,但是,因為涉及技術,陳律師當庭請法官、檢察官解釋說明為何此報告可以證明被告有罪,檢察官居然說:「解讀證據資料是法官的職責,不是檢察官的職責。」此時,法官竟也坦承在法庭上,其實沒有人看得懂這份鑑定報告。

「檢察官自己也看不懂的鑑定報告,為什麼將它提出作為證據呢?難道不該進一步求證嗎?」陳律師異議後,法官卻指示要陳律師聲請傳喚作出該報告的製作人作為證人,也不依職權傳訊。陳律師詫異,怎麼會要他聲請傳喚「敵性」證人呢?行主詰問時又不能誘導詰問,這樣的話,究竟要他怎麼詰問呢?

陳律師又補充一案例,當事人是一名年約12歲的青少年,主要在討論當事人的精神狀況以及有無說謊。陳律師指出,以醫療機構所出具的診斷證明來論斷有無創傷壓力症候群,是醫學精神鑑定可以辦到的,他無異議。然而,檢察官卻要用醫學鑑定報告來證明該名青少年並未說謊,就非常令人費解。

測謊檢測本身的準確度無法完全信賴,所以現在依照最高法院刑事判決,才會發展出五項形式上的測謊基本程式要件,來評斷得否作為證據(註)。陳律師苦笑說:「後來還是要我聲請『敵性』鑑定人來主詰問。」為此,他還作足準備,遍查國內外各種文獻,特地請友人幫忙將外文文獻翻譯成中文,親自確認後,做成中文書面檔,再出具書狀,並且設計許多交互詰問的問題。

在法庭上,陳律師花了三個多小時進行主詰問,令人詫異的是,檢察官竟無法進行反詰問。令人不禁疑問,當初這證據不是檢察官自己提出的嗎?公訴組檢察官到底為了什麼而蒞庭呢?

法諺有云:「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任何訴訟都是如此,如此作為,豈不是要辯護人承擔無法舉證的敗訴風險嗎?既然如此,那要公訴組檢察官何用?答辯時常說「如書狀所載」、「引用卷內所有不利於被告之證據」,若沒有任何實質內容,檢察官不指出是在書狀的哪個段落、只會表示已經在書狀裡詳述,如此回答,法官卻也同時護航,那麼律師又要怎麼回應呢?這不正是把舉證的責任推給辯護人嗎?被告竟然要來證明自己無罪。「如此功能不彰,」陳律師開玩笑說:「那公訴組檢察官實在跟擺設沒兩樣,擺個人形立牌好了。」

監督檢察官第一步 結案書類應公開

陳律師指出,我國的裁判書,除了涉及國家機密或是性侵害等特殊案件外,都會直接公開在網路上。然而,檢察官的結案書類卻不公開,起訴書只給告訴人或被告,若是不起訴處分,甚至可直接行政簽結,外界根本無從得知檢察官究竟以何種「心證」或理由而決定不起訴。即便學界會收集大量的判決,進而篩選作出「判決評釋」,然而,由於檢察官的結案書類不公開,學者專家也無從寫成「不起訴處分書評釋」。因此,外界根本無從監督檢察官的作為。再加上目前檢察官採公訴、偵查分開的進行模式,更容易造成責任分散。偵查組檢察官起訴之後,是公訴組檢察官要接手,而公訴組檢察官接手後,則很可能覺得起訴書又不是自己寫的,交給法官去審判就好。兩方推託之下,沒有一方願意負起責任。

就目前現況下,陳律師希望檢察官能多站在不同角度思考,不能都只站在被害人角度,而是落實「對當事人有利不利一律注意」的原則。同時,也期許公訴組檢察官能善盡舉證責任。陳律師也認為要增加監督機制的話,建立外部監督機制,且由政府所認可的民間團體來執行,類似日本的檢察審查會制度

其中最簡單也最能改善資訊封閉現況的,陳律師也指出,首先應該要使資訊公開透明,比方說檢察官的結案書類公開,或是律師有偵查中的閱卷權等。「這樣,我們才會知道檢察官到底都怎麼結案,花了多久時間結案。」陳律師表示,他也納悶:經手的案子,送進地檢署後,平均都要八個月到一年的時間,才會知道檢察官起不起訴,打電話詢問書記官,書記官也只說偵查不公開。如此一來,外界也無從得知檢察官的辦案時程,如果真的不起訴,也不知道究竟是什麼原因,若再議不成功,告訴人就是求助無門。

陳律師指出,如真以「偵查不公開」為由,偵查中不許閱卷,那偵查結束結案後,就應該讓律師閱卷,若發現處分不合理,適度地增修刑事訴訟法第260條,有救濟管道可資救濟,才是合理的。 260

「即使已經身兼補教老師、律師、作家三職好些時日,我仍然在三種身分之間尋求平衡與學習。」最後,陳律師也坦言,律師的工作其實讓他很無力,要看當事人、法官、檢察官的臉色,然而投入實務,確實能避免侷限在學術的象牙塔中看事情。而作家的身分,也能推動他更加精進。

「從前,我也納悶,為什麼律師都不再讀書、尋求更多新的見解。」陳律師笑道:「但當自己實際做了律師之後,發現在工作之餘又要再進修,真的非常耗費時間與精力。」而能在這樣的高壓工作量下,還是堅持教職的原因,「因為我想從前端開始改革不合理的司法實務現況。」陳律師充滿期許地表示,真心希望自己有一天,在法律教育裡努力種下的種子,能夠開花結果,給台灣一個更好的司法未來。  

(註)著名的江國慶案就是因為測謊檢測未通過而遭槍決。可參閱江國慶冤死案 為等到《刑法》追訴期而三度不起訴的北檢

如同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〇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七八九號所指出的五項測謊要件:「測謊鑑定,形式上若符合測謊基本程式要件,包括:(1)經受測人同意配合,並已告知得拒絕受測,以減輕受測者不必要之壓力(2)測謊員須經良好之專業訓練與相當之經驗(3)測謊儀器品質良好且運作正常(4)受測人身心及意識狀態正常(5)測謊環境良好,無不當之外力干擾等要件,即賦予證據能力。具上述形式之證據能力者,始予以實質之價值判斷,必符合待證事實需求者,始有證明力。」

證據能力是指得否作為證據,是有或無的二分法,不是1就是0。而證明力則是程度的問題,是1到10程度不等的評價,由法官自由心證決定。因此法庭上重要的攻防往往集中於證據能力的有無,如果形式上認定無證據能力,法官就不得將之作為裁判的基礎事實。詳細說明可參考:【法操小教室】何謂證據能力、證據證明力?

亦有判決指出測謊僅可作為偵查之手段,而不可用作為認定有無犯罪的證據。換句話說,測謊完全沒有證據能力。可參閱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二五號:「雖測謊技術亦要求以再測法而以兩次以上之紀錄進行研判,然與現今其他於審判上公認可得接受之科學鑑識技術相較,尚難藉以獲得待證事實之確信,是測謊技術或可作為偵查之手段,以排除或指出偵查之方向,然在審判上尚無法作為認定有無犯罪事實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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