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頂新大統油品案 無罪定讞|哪一個案子定讞?對其他案件會造成影響嗎?

  • 2019-07-04
  • 法操司想傳媒

2019年626日,正義油品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後定讞。同年628日,又一油品案定讞,頂新購買大統銅葉綠素油品案,經智財法院判決頂新公司、陳聰筆、曾啟明及蔡俊勇均無罪,全案定讞。

究竟本案爭點為何?與其他油品案件又有什麼關係?此判決對其他案件會造成影響嗎?

大統混油,關頂新什麼事?

檢察官認為,頂新基於成本考量,向大統長基購買攙混葵花油、芥花油或著色劑銅葉綠素等調製的油品,作為味全公司委託代工的油品原料。而被告們預見原料攙混可能發生,並以縱使發生商品的品質虛偽標記、誤導消費者、消費者陷於錯誤而購買等情形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製作有問題的油品。

一二審認定為什麼不同?

一審認為,被告們因「大統公司認為味全公司所訂之原料規格太嚴,若不以CNS 規格,將無能力供貨一情」放寬自主檢驗標準,改以國家CNS標準。而在原料價格較低、且未要求供應商提供產地證明及原廠檢驗合格證明的情況下,被告們在預見原料攙混可能發生,基於發生攙偽也不違背本意的「不確定故意」,輕忽油脂把關重責,對於消費者在食品安全上知情選擇權侵害甚鉅。

但二審法院認為「檢察官並未提出積極證據,證明被告陳聰筆明知為攙混油品,卻仍然購買做為原料;檢察官也沒有證據證明被告曾啟明、蔡俊勇刻意放寬檢驗標準而容任攙混油品。」

單看一審法院判決書,無法看見案件全貌

如果單看一審法院判決,或許會覺得法院的有罪判決並無問題。但經過二審兩審判決比較,就會發現一審判決的不足。以下簡單舉幾個例子:

李茂生:二審,除了有做正確判斷的能力外,還需要有勇氣。

102年起,食安法就經過多次的大修正。對於這些修正,也引來學說的諸多批評。而本案判決做出後,李茂生老師也在自己FB上分享對於本次案件的看法。老師認為,二審能夠不受民粹的影響,相當的有勇氣。

而《法操》也支持李茂生老師的看法,本案判決,就如同頂新越南油案一審彰化地院判決。經過長時間蒞庭旁聽,其實就可以發現,檢方的舉證皆未達到「嚴格的證據認定」標準。本案法官值得讚賞的,不是敢做出與民意相反的判決,而是堅持刑事訴訟法的原則,在檢方無法舉證證明被告有罪的狀況下,就該給予被告無罪的判決!

令人惋惜的是,搶在此案判決前2日做成判決的正義油品案,最高法院法官仍然支持以「得預見」、「飼料用油」、「來源不明」、「不確定故意」等,單從文意解讀上就非常不確定的文字,作為有罪的理由。但希望本次智財法院的判決,能夠帶給國人進一步的思考作為後續案件的表率,法院的價值應該是在不管社會輿論如何,都能夠依照證據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以求做出公正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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