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拿完 600 萬遺產就想「回歸本家」?法院為何駁回聲請?
文/法操司想傳媒不少夫妻因為生理因素無法生育,或是因為傳統觀念想要傳遞香火,選擇收養他人子女,不過收養在民法當中要件相當嚴格,除了要避免收養制度遭到濫用外,也要防止有人心人只是為了繼承遺產而被收養。
近期有則新聞報導指出,男子阿辰於成年後被叔叔阿德收養,收養關係成立不久,阿德即過世。阿辰因身為養子,依法成為唯一繼承人,取得逾600萬元遺產。然而,阿辰在繼承遺產後,才以「欲回本家照顧生母」為由向法院聲請終止收養關係。法院認為其行為有違收養制度重在扶養與家族延續的精神,且恐造成不公平結果,最終駁回其聲請。
成年收養需要什麼要件?
收養後,養子女對於本家的權利義務就會因此停止,並與收養家庭建立關係。為了避免有人想藉由被他人收養而規避權利義務,法院在審酌是否准許收養時會考慮不少因素。
依民法規定,只要出現幾種情況,法院就不會准許收養,例如:想藉收養來逃避原本應負的法定義務、收養對本生父母明顯不利,或是存在其他重大理由,顯示這樣的收養已經偏離制度本來的目的。此外,只要收養本身有無效、得撤銷的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法院同樣會直接不予認可。
實務上,成年收養真正的意義,通常不在於財產或身分利益,而是收養雙方早已因長年共同生活、彼此照顧扶持,累積出像親生父母與子女一樣深厚的感情。這種情況下,透過成年收養,等於是讓「早就存在的親子關係」,在法律上得到正式承認。
也正因為收養會大幅影響當事人的身分關係與權利義務,國家必須透過法院積極介入審查。法院在認可成年收養時,不只會看形式上的法律要件,還會深入了解雙方的動機是否正當、是否符合倫理與法律精神,並實際調查彼此之間,是否真的因長期相處而形成事實上的親子關係。目的就是避免有人濫用成年收養制度,假借親情之名,實際上卻是為了逃避責任或追求財產利益。
終止收養需要什麼要件?
民法第1080條規定,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可以由雙方合意終止之,如果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就應該要向法院聲請認可。除此之外,夫妻一方在收養後死亡,或是夫妻離婚了,也可以合意終止收養。而如果養父母死後,養子女也可以向法院聲請終止收養關係。
本件法官指出,阿辰既然接受成為養子,就應同時承擔養子的義務,包括維持收養關係並履行祭祀責任。繼承全部遺產後再提出終止收養,若准許,收養關係僅維持兩年,不僅有失公平,也違背收養的原意。
至於阿辰主張要照顧生母,法院認為即便不終止收養,仍可履行孝道,且原生家庭其他手足也可分擔照護,生母當初同意出養時也不擔心照顧問題。若准許其在繼承遺產後終止收養,恐導致收養制度被濫用,因此依法駁回其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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