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管中閔懲戒案|公懲會公審管中閔
管中閔公務員懲戒案準備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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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108年7月2日下午3:00 |
委員長(審判長):石木欽 委員:廖宏明、吳景源、張清埤、黃梅月 |
地點:高等法院刑事專一法庭 |
公審管中閔的法源依據
公務員懲戒法
第44條第1項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審理案件,均不公開。但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認有公開之必要或被付懲戒人聲請公開並經許可者,不在此限。
第48條
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至第四十四條關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或審判長權限之規定,於受命委員行準備程序時準用之。
原則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下稱公懲會)審理案件不須公開,過去也幾乎沒有公開審理過案件,因此本案宣布將公開進行審理時,曾經引起多方質疑。庭期開始時審判長石木欽特別說明,本案是因為合議庭認為有公開透明的必要,才依法公開審理,先前公懲會也特別發布新聞稿澄清。
本次庭期公懲會借用高等法院刑事專一法庭進行,並開放民眾和記者旁聽。根據小編實地觀察,除了後牆上原本是高等法院的標誌換成公懲會之外,法庭的配置基本上和刑事案件相同,人員則由法官換成五位身穿藍色法袍的公懲會委員,兩造變為移送機關和被付懲戒人,同樣有書記官當場繕打筆錄,以及通譯協助審判長進行程序。
管中閔為什麼會被彈劾?
根據監察院的彈劾案文,監察院調查後認為現任台大校長管中閔,先前在擔任行政院政務委員兼國發會主委時,匿名、常態性為壹週刊撰寫社論並獲取報酬,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公務員不得兼職的規定,對此管中閔憤怒的回應表示,這些都是因為特定人不滿去年台大校長的遴選結果,進而對他做出的政治迫害,且多次向審判長表示監察院公布他近二十年的所得資料嚴重侵犯個人隱私,要求審判長命監察院不要再公開,審判長則表示若有涉及個人隱私的資料,且依法不須公開的話,之後判決書上會適度隱蔽。
隔離訊問兩名證人
本次庭期訊問了兩位證人,分別是壹週刊前任社長裴偉,以及現任社長邱銘輝,以隔離訊問方式先訊問裴偉,再訊問邱銘輝。裴偉證稱自己和管中閔沒有私交,當初透過電話邀稿時管中閔還是台大教授,基於禮貌並沒有一開始就約定稿酬,只告知管中閔會依壹週刊的規定給稿酬,也有告知管中閔社方有權修改內容或是不刊登稿件,管中閔當下表示會考慮,之後就開始按照約定匿名投稿壹週刊的「壹評論」社論。邱銘輝則表示自己是事後才知道裴偉曾經向管中閔邀稿,自己當社長之後管中閔就沒有投稿了。
在訊問證人的過程中,監察院代理人一度想向證人裴偉確認,特定文章是否是管中閔所寫,遭到管中閔的律師以涉及個人社會行為為由反對,但審判長表示因為本案必須判斷管中閔寫的文章是否和公務有關,勢必會牽涉到特定文章內容,希望被付懲戒人方理解。不過管中閔表示由於已經是許久前寫的文章,沒辦法保證可以完全分辨出是否是自己寫過的文章。
最後審判長在爭點整理完畢後,宣布本案將在8月續行準備程序或進行言詞辯論,《法操》將繼續關心此案,為您帶來第一手的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