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配偶間忠誠義務是台灣的公序良俗嗎?

  • 2019-06-20
  • 法操司想傳媒

我國有一對男女在義大利羅馬結婚,不過兩人婚後相處不睦,因而向羅馬法院請求分居和離婚,但這段期間女方早已和另名外籍男子在一起且懷孕,女方還帶著新歡回台灣參加自己的家族旅遊。男方認為女方在兩人還有婚姻關係的情況下就外遇,侵害自己的配偶權,一狀告到法院請求損害賠償,女方則主張義大利憲法法院已經將通姦除罪化,且依義大利民法規定,夫妻分居後,如一方有新伴侶,他方不能主張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最後法院依義大利法律判女方免賠。

在台灣明明可以主張外遇一方侵害他方配偶權,並請求損害賠償,那為什麼這個案例會適用義大利法律判免賠呢?法院的理由是什麼呢?

本案適用義大利共和國法律,分居的夫妻彼此沒有忠誠義務

我國最高法院認為民事案件的當事人如果是外國人,或者構成要件事實牽涉外國地的話,就是涉外民事事件,應該依照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下稱涉民法)決定由哪個國家的法院管,以及應該用哪個國家的法律來判(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1695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本案雙方在羅馬結婚,女方在羅馬外遇,明顯屬於涉外民事事件,應該適用涉民法判斷管轄(由哪個國家的法院管)與準據法(用哪個國家的法律來判)。

因為涉民法沒有針對管轄做特別規定,所以依照涉民法第1條:「涉外民事,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其他法律無規定者,依法理」、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男方提起訴訟時,女方住在台灣,因此台灣的法院有管轄權。準據法部分,依照涉民法第25條規定:「關於由侵權行為而生之債,依侵權行為地法。但另有關係最切之法律者,依該法律」,因為男方主張的侵權行為基礎事實基本上都發生在羅馬,所以依法應適用義大利的法律。

確定管轄和準據法之後,就是實體判斷了。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870號民事判決)認為義大利民法第143 條、第2043條雖然規定「夫妻雙方享有同等權利及承擔相同義務;因惡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過義大利最高法院認為夫妻間忠誠義務與共同生活密切相關,與分居制度無法兼容,且義大利民法就夫妻分居期間的權利義務規定,不包括非財產上的權利義務,也就是在分居狀態下夫妻間僅有家庭利益性質之義務。因為本案女方外遇懷胎、和新歡搭機返台旅遊的時點都是在雙方分居後、離婚前,依照義大利法律,女方並無侵害男方配偶權,所以男方不能請求損害賠償。

適用的結果沒有違反台灣的公序良俗?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涉民法第8條規定:「依本法適用外國法時,如其適用之結果有背於中華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不適用之」,依照我國釋字第748號解釋意旨,婚姻是「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民法第1052第1項第2款規定夫妻一方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的話,他方可以請求離婚;民法第1001條本文規定夫妻互負同居義務,並沒有分居制度;刑法第239條仍然處罰通姦行為,可見在我國法律體系下,配偶間應該互負忠誠義務,而本案適用義大利法律的結果容許婚姻關係存續中的兩人,互相不負婚姻的忠誠義務,理應因違反我國公序良俗而不適用,但判決中就此部分隻字未提,難道法院認定的公序良俗和我們想的不一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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