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操專訪】媽媽嘴殺人事件,偵查不公開喊假的?

  • 2017-06-15
  • 法操司想傳媒
呂炳宏委任律師葉律師(左)與法操創辦人高宏銘律師(右)進行對談。
呂炳宏委任律師葉律師(右)與法操創辦人高宏銘律師(左)進行對談。
 

每當有社會注目的重大案件發生,「新聞自由」與「偵查不公開」如何取得平衡就面臨考驗。
媽媽嘴事件中原本被列為嫌疑人的呂炳宏(下稱大炳),事發當時因為媒體繪聲繪影地報導,讓外界對於案情多加揣測。
法操共同創辦人高宏銘律師也於2015年9月,特別訪問了大炳的辯護人葉恕宏律師,以法律人的角度,來談談本案中所遇到新聞自由與偵查不公開的衝突問題。

民國102年3月6日《自由時報》刊登了媽媽嘴咖啡店命案的消息後,各家媒體陸續爭相報導案件相關內容,葉恕宏律師也在媒體上得知此咖啡店命案的消息。

當天晚上10點左右,葉律師接到一位女性來電,說自己在電視新聞上看到先生被收押在地檢署,並焦急地詢問葉律師何謂收押。葉律師這才知道電話那頭是炳嫂,先向她說明法院會先開羈押庭才會裁定是否羈押,並答應陪同到地檢署瞭解狀況。

葉律師在晚上11點多到地檢署時,看到炳嫂、鍾典峰的妹妹、歐石城的老婆、謝依涵的男友等人在場,卻沒人知道發生什麼事,只知道一大早警察到咖啡店把人帶走後,就有新聞媒體報導命案的發生原因可能與展店資金需求有關,更推測這四人共同策劃了這起殺人取財案。但炳嫂說明家中經濟無虞,不可能為了展店資金而計畫殺人。

當大炳以為自己是以證人身分接受調查時,殊不知卻是被檢察官以共犯視之,葉律師告訴他外界說,媽媽嘴咖啡店有如為錢殺人的龍門客棧。新聞媒體不斷揣測案情,更將整個命案過程如:藏屍、棄屍、犯案動機等細節活靈活現地報導出來。

為了證明大炳的清白,葉律師請炳嫂提供財力證明、大炳行事曆等證據,用以佐證沒有展店上的資金需求,也有事發當時的不在場證明,可協助釐清大炳並未涉案。

開羈押庭時,發生一件令葉恕宏律師印象深刻的事,檢察官對謝依涵很禮遇,但對呂炳宏、鍾典峰、歐石城則是差別對待。當時謝依涵自己在一側,中間隔著一位女法警,然後才是呂炳宏、鍾典峰、歐石城站在另一側,檢察官向法官提出,謝依涵因為腸胃問題,所以需要服用腸胃藥,而站在另一側的呂炳宏因為法院冷氣很冷,所以不自覺手握拳頭發抖,結果被檢察官發現到時就大聲斥責大炳「是要打人嗎?」

此外,檢察官對呂炳宏等三人提出的羈押理由,僅源於謝依涵自白三人為共犯,並沒有其他補強證據。所以葉律師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以及大法官釋字第582號「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作為不應羈押的理由。

後來葉律師在地檢署遇到謝依涵的辯護律師鄭律師,於是向他詢問案件狀況,他告知謝依涵在拘留所時,被警察要求編故事給他們,事實上謝依涵沒有犯案。

而檢察官所提出的證據都是間接證據如:謝依涵自白、民眾提供線索(買金紙),檢察官所謂的棄屍也有疑義,一般人犯罪棄屍都會選擇遠離與自己相關的地點,避免會被警察追查,選擇在自家咖啡店附近棄屍,實在不合理。而民眾提供謝依涵和大炳兩人開車買金紙的線索,此一說法也有疑義,除了買金紙車程時間不合理外,為何兩人還要捨近求遠到遠處的金紙店購買金紙?按理應會就近購買才對。

檢察官提出的理由論述都有瑕疵,無法就此認定大炳涉案。並且,檢察官所提出的展店缺資金而計畫殺人的推論更是子虛無有,葉律師便提出以300萬的保證金交保,以證明大炳並沒有經濟上的問題,因此大炳最後就被裁定以300萬交保,炳嫂當天也立即交付300萬保證金、接大炳回家。

第一次羈押庭時,謝依涵翻供,她提出「為展店資金計劃殺人」說法,因為檢察官僅有謝依涵的自白,沒有其他的證據可以證明呂炳宏犯案,所以檢察官一直拖到最後一天才抗告。

第二次的羈押庭,因為新聞媒體都會預測檢察官會提出哪些問題,所以葉律師是看著新聞準備檢察官會提出怎樣的證據,以準備與檢察官進行攻防。

在媽媽嘴事件中,《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偵查不公開原則在本案中嚴重破壞殆盡。新聞媒體自從3月6日《自由時報》搶先報導媽媽嘴事件後,各家媒體一窩蜂地想報導相關內容來搶收視,所揭露的案件內容和進度有時候都超前,反倒讓大炳和葉律師還得看電視來準備與檢察官的攻防。

然而刑事訴訟是國家實施刑罰權的程序,為了追訴犯罪並處罰犯罪的人,以達發現真實的目的。國家公權力的行使,是帶有侵害人民權益,所以必須要依法而為,否則就是違背法治國家保障人權的精神。且偵查程序作為刑事訴訟程序之一,也必須遵守上述目的。

在無罪推定原則下,被告還沒經過法院審判確定有罪前,都受有法院的保障,更何況只有犯罪嫌疑的人,若因檢察官或偵查輔助機關任意公開案件相關消息,經媒體報導後,就如同媒體審判或全民公審,對於被告、犯罪嫌疑人等其他相關人員有失公允。

其次,若是偵查過程公開,則馬上侵害到犯罪嫌疑人及相關人士的名譽、隱私等其他權益,這與保障人權的精神相悖。甚至會影響檢察官偵辦案件的困難,因此「偵查不公開」不僅是檢察官適用,警察亦是適用的對象。

在《警察暨調查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要點》第2點規定,檢警調人員除經機關首長指定為發言人外,對偵查中之案件,不得透漏或發布新聞。葉律師認為檢察官在媽媽嘴事件中,未盡到發覺真實的義務,還將無法羈押大炳看成是自己對不起被害人,這想法實在大大有誤,為被害人伸冤不是要符合被害人家屬所期待的事實,而是找出案件真正的真相。

然本案檢察官一味急於結案,而罔顧事實真相,從法醫相驗報告發現,顯然與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不符,但檢察官卻未予深究,而是在謝依涵諸多版本之自白中,選擇最容易說服社會大眾的一種版本,反而凸顯檢察官過度依賴被告自白的弊端

最後葉律師認為,偵查不公開原則如果只是對律師或是被告實行,而不是全面性地要求所有調查單位都遵守,則無法達到調查目的,這樣會使得偵查中許多重大證據,不會在偵查庭中出現,而是到審判庭上才讓檢察官與律師諜對諜。如此的攻防,並不會對案件釐清有幫助,檢辯雙方不應該對立,而應該為了發掘事實真相而共同合作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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