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江元慶專欄|你氣不氣?

  • 2019-05-17
  • 江元慶(文字工作者。2016年司改國是會議委員

司法會被罵,且是長期挨罵,是難逃的宿命。因為,打贏官司的人,可能會讚譽司法;輸了訴訟的人,必定會痛斥司法。然而,有些官司,即使當事人勝訴了、司法還人清白了,甚至也給了賠償金,可能還是難消當事人對司法的心頭之恨。

如果你是這個案子裡的「二雄」,會不會怨憎司法?

民國95年6月25日清晨5時,台北市「龍山寺」前的艋舺公園內。一名劉姓男子晨運後,倚靠在公園的廊柱上歇息。一名年約60歲的男子,趁劉男閉目休憩之際,偷走他放置在一旁的皮夾。竊賊得手,正要離去時被發現。劉企圖抓住對方要報警,小偷則是極力要脫逃,雙方從相互拉扯,變成打架。

50歲的劉男遭對方壓制在地,被打得多處是傷。途經此處的一名計程車司機見狀,仗義救人;小偷丟下皮夾,拔腿逃跑。這件竊案「升級」成了強盜案。

歹徒逃逸時,佛珠被扯落、手機掉在現場。警方按圖索驥,根據手機裡的通訊紀錄,查出手機的持有人是二雄。而且,二雄的兒子趕到派出所指認後,說了這句話:「這支手機是我爸爸的。」

警方認為事證已經明確。由於警方找不到二雄,把全案函送偵辦。檢察官傳、拘不到他,發布通緝。直到案發11個月後,二雄被逮,遭到收押。

二雄喊冤,說他沒有犯下此案,也不知道警方、檢察官在找他,更不知道被通緝。對於案發現場遺留的手機,二雄否認是他的;他向警方、檢方表示,手機是他哥哥「大雄」的。二雄還說,案發當時他在睡覺,且哥哥曾跟他說過在公園裡跟人打架的事。

二雄的兒子向警方說,手機是爸爸的;但二雄指稱,手機是哥哥大雄的。究竟歹徒是誰?檢察官索性來個當庭指認,劉姓男子指出:「就是他!」

被害人口中的「他」,指的正是二雄。在劉男斬釘截鐵指認下,二雄被起訴(台北地檢署起訴書,96年度偵緝字第1256號)

法官審理時,以發傳單、拾荒、打臨時工為生的二雄極力否認。他說,他沒有戴佛珠的習慣,歹徒在現場掉落的佛珠,並不是他的;他再度向法官表示,手機是哥哥的。

這個案子是哥哥犯的,還是弟弟幹的?

法官傳喚大雄。大弟弟3歲的大雄說,「案發當天我沒有到艋舺公園,也沒有和人發生衝突,……我不曾將手機借給弟弟使用,……我也沒有向弟弟說過和人打架,……我沒有扣案的這種佛珠,我有的比較小顆……。」

懸疑,很明顯的晃漾而出:大雄說的「我不曾將手機借給弟弟使用」這句話,已證明了手機是哥哥的;但是,為什麼被害人卻指認了弟弟是歹徒?

這究竟怎麼回事?這對兄弟中,誰才是強盜?

法官再次找來被害人,要劉姓男子指述案發經過,並且兩度進行指認。他當庭和二雄面對面,仔細端詳後,向法官表示:「我確認,在法庭裡的被告,就是當天和我扭打的人!」(台北地院審判筆錄,96年度訴字第769號,民國96年7月11日、7月17日)

一審認定,歹徒就是二雄。法官痛斥他犯罪手段惡劣,不僅導致被害人受傷,而且犯罪之後,還把刑責推給親哥哥,不見悔意,而且嚴重浪費司法有限資源。二雄被判處5年4個月徒刑。

二雄不服。他上訴說,哥哥和他臉貌相似,他是站在受害人面前接受指認,但哥哥卻是以照片被指認;「被害人指證我,是錯誤指認。」二雄向法官提出請求:傳喚大雄到庭,由被害人再對兩兄弟進行指認。

不過,二審認為,劉姓男子已當庭觀察、辨認過二雄;何況,被害人和二雄又無仇無怨,且素昧平生,豈會誣陷弟弟、縱放哥哥之理?

高等法院駁回上訴,二雄仍維持被判5年4個月的刑期。他不服,再上訴最高法院。案情出現轉折,只因法官有了新的發現。

原來,歹徒遺落在現場的手機,持有人其實並不是大雄,也不是二雄的,而是一名呂姓婦人的。檢察官在偵查期間,她曾經到庭做證,說她的手機是借給一名擺地攤的男子,但這名男子後來卻告訴她說:「手機掉了。」

二雄並非從事擺地攤,而是發傳單、打臨時工。在偵查庭裡,呂婦告訴檢察官:「我確定,我的手機並不是借給他。」呂婦所說的「他」,指的是當時就在偵查庭裡的二雄。

這是一個強而有力的指認:呂婦明確指認向她借手機的人,不是二雄。

而且,最高法院還發現三個可疑之處:
第一,大雄在一審做證時,指稱自己平日擺地攤謀生。

第二,警方違反「真人及多人列隊」指認規定,在案發之初只拿二雄的照片給被害人指認,導致被害人在指認時,可能已有先入為主印象。
第三,大雄和二雄的照片,在髮型、容貌、神情上,都有相似之處,二審沒有把兄弟倆同時安排在場讓被害人指認,就做出斷案依據,不免草率。

三審把全案發回更審。此後,疑雲越查越多。

例如,被害人承認視力不好,有老花,也有近視,且他是在案發11個月後才做指認;事隔300多天,記憶會不會模糊?這樣的指認有多少可信度?

又例如,二雄接受測謊,但調查局認定他的說詞,不能判讀有無說謊。至於口口聲聲說願意接受測謊的大雄,第一次沒去測謊,第二次去了調查局,卻當場表明不願意測謊。

還有,二雄在案發後會陷於不利,除了警方拿他的照片給被害人指認之外,另有個重要原因是,警方曾經拿著歹徒遺落在現場的手機向二雄的兒子查證,他兒子向警方證實:「手機是我爸爸在使用的。」

不過,警方事後的這般說詞,引發懷疑。因為,警方當初並沒有對二雄的兒子做筆錄,以致這部分案情流於警方單方指述。究竟二雄的兒子有沒有向警方這麼說過?豈料,案情出現謎蹤──二雄的兒子此後下落不明,法官傳不到人、拘不到庭。

案情回到原點:歹徒是哥哥、還是弟弟?

「更一審」法官決定做一件事:把大雄、二雄傳來,同時讓被害人指認。不料,全案已經時不我予;因為,被害人疑似因為感情問題,在民國96年10月4日自殺身亡。全案沒了最重要的指認者!

這個案子有太多的疑點,不足以證明二雄就是匪徒。基於「罪證有疑,利於被告」的刑事原則,法官判決二雄無罪。檢察官沒有上訴,無罪定讞。

這個案子裡,誰是強盜?更一審法官留下了心證:「可推知他心理上有畏罪的傾向」(台灣高院判決書,99年度上更一字第48號,判決理由四)這句話裡的「他」,法官指的是:大雄。

雖然二雄打贏了官司,但他一肚子氣!

因為,當年他老早就向法官提出請求,把大雄傳來法庭,讓被害人當庭指認兩兄弟,但二審認為沒必要。直到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法官終於要傳大雄了,但指認的人已經過世了,才因此導致全案纏訟4年多。

當初他百般喊冤,一審不相信,法官判決有罪時還罵他:「嚴重浪費司法有限資源」。將心比心,如果你是二雄,氣不氣?

61歲的二雄是個漂流族──哪裡有工作,他就往哪漂;可能今天是一府,明天是二鹿,後天是三艋舺。而且,他不是每天都有工作,即使有工作,「我一天工資是800元。」

二雄因為沒錢,一審請公設辯護人、二審請法律扶助律師幫忙辯護。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後,他擔心如果還是被判有罪,他這條老命可能會冤死在獄中;因此,當時平均月收入大約只有6000元的他,掏光了積蓄找律師打官司,終於扳回清白。

無罪定讞的那天,他百感交集:不必被關了,但也傾家盪產了。

二雄獲得63萬6000元刑事補償。這是他被羈押212天換來的。如果你是二雄,還氣不氣?

本文為江元慶老師獨家授權刊載,非經同意不得任意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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