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宏銘專欄】高宏銘專欄|走出不一樣的路,如何汰除不適任法官或檢察官?

  • 2019-05-17
  • 高宏銘(執業律師、法操共同創辦人,曾任彰化和新北地檢署檢察官)

2017年司法改革的重要議題之一,就是如何汰除不適任法官或檢察官?目前透過職務法庭或監察院監督的作法,其實還是有改進的空間。雖然最近《法官法》正在進行修法討論,希望可以改善現行法官評鑑與職務法庭等問題。

但所謂不適任的法官或檢察官,不只是收賄而已,應該包括處理案件輕率,甚至有重大違反法律要求的情形,或是開庭態度無由的不佳,辱罵受訊問之人或是律師等等。不過坦白說,要去認定特定法官或檢察官就是不適任,確實有評價上的困難。所以關於汰除不適任法官或檢察官,或許可以改變思考方向,改由選任時的機制來著手。

如何選任法官或檢察官,應該回到國家權力分立和民主正當性要求來考量。

屬於行政權的檢察官,該如何取得民主正當性?

檢察官在國家權力分立範疇上應該屬於行政權一環,所以其民主正當性可以透過具由民意基礎的上級官員任命來取得較無疑義,就像是具有民意基礎的總統任命行政院長,行政院長再任命法務部長,再由法務部長於通過檢察官考試的人選中派任候補檢察官,這樣候補檢察官其實就是間接地取得民主正當性。

受派任的候補檢察官應該確實「候補」,而非跟今日一樣「候補」和「試署」、「實任」檢察官都幾乎是做同樣的工作。候補檢察官就應該跟著實任檢察官身邊學習,協助實任檢察官處理案件,甚至草擬結案書類,也應該是候補檢察官的工作,這樣深具辦案經驗的實任檢察官才能將心力專注在處理案件本身,而非花過多心力和時間在撰寫結案書類上。

候補檢察官確實候補5年後,再成為試署檢察官並參加檢核或進一步受訓,之後才成為實任檢察官而可單獨主導處理案件。此外擔任實任檢察官一定年限後即可取得轉任法官的資格,經過選任後即可成為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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擁有民主正當性的法官選任程序

至於法官既然是行使國家的司法權,其工作內容是可以制衡、監督行政權或立法權,法官任命的民主正當性要求就應該是更直接來自人民的授權,所以應該要改變現行主要透過考試選任法官或由司法院單獨遴選律師轉任法官的方式。合理的選任可以考慮採取由總統於由有意願擔任法官的律師、檢察官、法學教授、公設辯護人、民間公證人、仲裁人等所組成的名單中提名,再由國會投票表示是否同意任命?

經過國會同意的法官可以取得5年的任期,屆滿前如仍有意願繼續擔任法官,就必須再經過國會的投票通過,通過後可再取得5年的任期,之後一樣屆滿前如欲續任,就要再次通過國會的投票。直到已經擔任過20年以上的法官,才正式取得憲法保障的終身職,不需再經過國會的投票,可以任職到退休。這樣的選任法官的方式不僅可以強化法官的民主正當性,而且可以凸顯三權分立的憲法體制,還能提供遠較現行方式更能有效汰除法官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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