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賣原味床單給徵信社,商旅判賠八萬元?

  • 2019-05-14
  • 法操司想傳媒

根據媒體報導,高雄一家商旅,在顧客退房後,將未清洗的床單、浴巾賣給徵信社,顧客憤而提告。顧客認為,商旅的行為嚴重侵犯他的隱私權,求償15萬元。另外,認為商旅違反其所提供之服務顯不符合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而有缺陷,依據消保法,求賠償3倍之懲罰性賠償金即45萬元。

案件經高雄地方法院審理後,判決商旅應賠償顧客8萬元。究竟顧客主張的理由為何?依據消保法請求賠償,有道理嗎?

極私密之生物跡證流落不明處,有遭任意蒐集及濫用之可能

本案被告商旅主張,他們賣的是商旅的財產(浴巾、床單),但原告主張,商旅賣的是他的隱私。根據民法第195規定,不法侵害他人隱私且情節重大,被害人可以請求非財產上的損害(慰撫金)。所以本案的爭議點在於,賣掉未清洗的床單,是否符合「不法侵害他人隱私」的要件。

首先,法院認定「床單、浴巾上的生物跡證」,屬含有基因等個人資料,受憲法資訊隱私權之保護。而且在一般的情況下,飯店會將這些物品送洗或清除,這是一般房客在社會通念下具備之合理隱私期待。

而針對個人隱私的蒐集,依個人資料保護法5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故法院認為,在未取的原告的同意下,被告是不可以將包含他人基因等個人資料之物品或垃圾為不當之處理或利用。

且被告將未經清洗的床單、浴巾販賣給徵信業者,並無任何法律之依據,販賣這些物品給他人可能會造成,「原告極私密之生物跡證流落不明處,遭任意蒐集及濫用」,危及原告個人自主控制之資訊隱私權,情節重大。但經過衡量原、被告的學歷、工作等,判決被告應賠償原告8萬元為當。

隱私被侵害,可以主張「商品責任」,要求加倍處罰業者嗎?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7規定,提供服務的企業經營者,在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若服務可能會有危害消費者的可能,業者需在明顯處標示警語及緊急處理危險的方法。而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51規定,消費者若因企業經營者故意所致之損害,依消保法提出訴訟,可以請求損害額5倍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會有懲罰性賠償這樣的立法,是為了制裁和嚇阻不當企業與廠商,既然這樣為什麼法院只判決8萬元呢?原因在於實務上認為,懲罰性賠償金不包括非財產損害。但對此學說上多支持慰撫金可以納入懲罰性賠償的範圍之列。

學者認為,實務上在考量慰撫金金額時,大多僅會考量被害人所受精神或肉體之痛苦,及兩造之身份、地位與經濟情況,通常不會考慮到業者的故意或過失納入考量。另外,懲罰性賠償是為了制裁與嚇阻業者再犯,目的也與慰撫金不同,故不生一事不二罰的問題。[]

隱私權的保障與通姦罪的調查,一直是實務上的爭議所在,過去我們也曾經撰寫過「抓猴不成反被告!偷錄到底行不行?」的評論,配偶時常冒著犯法的風險去蒐集通姦的罪證,這也是在考慮通姦是否除罪化的理由之一。

[]詹森林,非財產上損害與懲罰性賠償金, 月旦裁判時報,第5期,2010,第32-3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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