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youtuber下藥性侵事件|乘機性交?還是加重強制性交?
根據新聞報導,有youtuber遭指控涉嫌下藥迷昏網友後,趁其昏迷性侵得逞。全案經被害人向新竹警方報案,如確認犯案地點位在台中,將轉由台中市警方偵辦。
什麼是乘機性交?
相信大家看新聞都常常聽到「夜店撿屍」的新聞,所謂的撿屍行為,其實就是趁被害人不醒人事之時,對被害人為性交、或猥褻等行為。但你知道嗎?其實針對這樣的行為,我們並不是透過刑法的「強制性交(猥褻)罪」處罰,而是透過「乘機性交(猥褻)罪」來處罰喔!
所謂的乘機性交罪、及乘機猥褻罪,兩罪分別規定在刑法第225條的第1項、第2項。所謂的「乘機性交、猥褻」,指的是利用他人精神障礙、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而對被害人為性交或猥褻的行為。
以上面提到的夜店撿屍的行為來說,行為人趁著被害人喝醉酒後陷入「精神障礙、心智欠缺」而無法抗拒或不知抗拒的時機,對被害人為性交或猥褻的行為,就是屬於這邊所規定的乘機性交、或乘機猥褻的行為。
本次事件應該屬於「加重強制性交」的問題
回來看本次的新聞事件,該Youtuber下藥將網友迷昏以後,利用網友無意識、無法反抗的狀態對網友為性交的行為,似乎與刑法第225條第1項的規定相符;但其實這樣的想法並不正確,因為這屬於「加重強制性交罪」的處罰範圍。
所謂的「加重強制性交」,指的是行為人以立法者特別舉出來的方法,來對被害人施行強制性交的行為者而言。由於利用這些行為來施行強制性交的罪行,在立法者眼中犯性叫一般強制性交罪行為人重大、需要特別加重處罰,因此立法者在刑法第222條第1項中,就列舉了8種會加重處罰的原因:
- 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 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 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 以藥劑犯之者。
- 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 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 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 攜帶兇器犯之者。
而在本次事件中,下藥迷昏網友後為強制性交的行為,就符合這邊的「以藥劑犯之」的規定,因此在結論上就會觸犯了刑法第222條第1項的加重強制性交罪。
當然也會有人有疑問:用藥劑讓人迷昏後為強制性交,也是利用他人精神障礙、心智欠缺的狀態,為什麼會不構成乘性交呢?這是因為多數見解認為:如果被害人陷於精神障礙、心智欠缺的原因,是由於行為人所造成的話,就不是本條文所要處罰的對象,而應該是透過刑法加重強制性交罪處罰。
簡單來說,在實際案例中,究竟要怎麼區分一個利用他人喝醉酒、或吃了藥無法抗拒而為性交的行為,是「加重強制性交」還是「乘機性交」呢?我們必須從被害人的究竟一開始的犯罪想像來看:如果行為人的主觀意思,是自己迷昏對方後性交罪會是「加重強制性交罪」的處罰對象;但如果行為人並沒有迷昏被害人的主觀犯意的話,就會屬於「乘機性交罪」的處罰對象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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