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判決書當臉書寫,沒問題嗎?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記者陳賢義攝
2020.03.06案件更新:經監察院審查後,認郭法官將判決書公器私用混淆司法書類之公信性與嚴謹性,嚴重損及人民對於司法信賴及法官形象,將依法彈劾。
2019.07.30案件更新:根據新聞報導,本案經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後決議移送監察院審查,並建請免除法官職務。
根據新聞報導,台東地院法官郭玉林和另一位法官吳俐臻,兩人因為法律見解不同產生摩擦後漸生嫌隙,之後又因為法官職務宿舍使用爭議發生衝突,結果郭玉林法官不但數度把自己和吳俐臻法官的恩怨糾葛,寫到經辦案件的判決書中,還在判決書中評論司法院的國民法官制度及台東地院工作分配,讓毫不相關的判決書當事人都看得一頭霧水。
判決書是法官想寫什麼就可以寫什麼嗎?判決書中寫了與案情無關的事情,會不會影響判決的效力呢?
法律規定判決書裡要寫什麼?
民事訴訟法
第226條
判決,應作判決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
三、訴訟事件;判決經言詞辯論者,其言詞辯論終結日期。
四、主文。
五、事實。
六、理由。
七、年、月、日。
八、法院。
事實項下,應記載言詞辯論時當事人之聲明,並表明其聲明為正當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要領。
理由項下,應記載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意見。
一造辯論判決及基於當事人就事實之全部自認所為之判決,其事實及理由得簡略記載之。
刑事訴訟法
第308條
判決書應分別記載其裁判之主文與理由;有罪之判決書並應記載犯罪事實,且得與理由合併記載。
從上述規定中可知,不論是民事或刑事判決,基本上判決書中必須記載判決主文、事實和理由,「主文」是法官針對案件做出的決定,「事實」是案件發生的經過,而「理由」則是法官覺得應該要按照主文這樣判的原因,法官可以在判決理由中闡述自己想法,因此可以推斷郭玉林法官應該是在說明判決理由時把和本案無關的情形一併寫進去。
判決的效力會被影響嗎?
法官做出的判決結果,以及形成心證的原因和理由受到審判獨立原則保障,法官應不受任何干涉,依照法律獨立做出判斷。不過不代表法官作出判決的理由和心證不能被檢驗和挑戰,除了上訴等等救濟制度之外,像郭玉林法官這樣把和案件無關的事情寫到判決理由裡,即便不影響案件本身的判決結果,判決不會因此無效,但這樣的行為已經損及人民對司法公正的信賴,可能有違反法官倫理規範、法官法之虞。此外,因為私人糾紛和情緒,利用執行職務之便藉機抒發,依照先前花蓮地檢署檢察官事件的懲處標準,相關單位是不是也應該評估這樣的法官有沒有不適任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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