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飛機上開直播|我們怎麼處罰飛機上用手機?

根據新聞報導,有網紅於4月18日松山機場飛往澎湖的班機上,於飛機艙門關閉、尚在準備起飛時,透過手機直播3分半鐘,途中網友及週邊乘客提醒他關機,但他以等飛機起飛後會下播、8萬塊只是小錢等語回應。民航局檢視影片後認為因男子擁有網路影響力、且經提醒仍不停止等原因,建議地檢署從重處罰。
飛機上使用通訊設備會被處罰的規定在哪邊?
相信有坐過飛機的讀者,對於「飛機上不能使用通訊設備」一事肯定十分熟悉。
事實上,立法當時是為了要避免飛機航行過程中,飛機上的機具會受到通訊電波的干擾,而造成飛機與塔台間的通訊出現狀況等原因,因此不讓乘客在飛航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而這樣的規定,就放在《民用航空法》(下稱「民航法」)中。
根據民航法第43條之2的規定:
航空器飛航中,不得使用干擾飛航或通訊之器材。但經民航局公告,並經機長許可,由航空器上工作人員宣布得使用者,不在此限。
前項干擾飛航或通訊器材之種類及其使用限制,由民航局公告之。
而為了要明確說明第2項中的「通訊器材」是什麼,民航局也訂定了《干擾飛航或通訊器材之種類及其使用限制規定》,如果是具無線電發射或收發功能之個人電子用品,例如手機,在航行中就全程不能使用。如果是不具無線電發射或收發功能之個人電子用品,例如錄音筆,則在起飛與降落階段(飛行高度一萬呎以下)及國內線定期航班中不能使用。
本次事件怎麼處理?
回到本次事件,直播主透過手機在飛機上進行直播的行為,從法律上會如何判斷呢?
從新聞來看,男子透過在飛機關閉艙門、準備起飛的時候,透過「手機」進行直播,而手機屬於上述限制規則中「具無線電發射或收發功能之個人電子用品」,全程不能使用。男子使用手機的行為,由於違反了前開依照民航法第43條之2第2項授權的行政規則,因而違反了民航法第43條之2第1項的規定;依據同法第102條第1項的規定,可以對男子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提醒大家,搭飛機的時候應該要依照民航法規定及機長的指示,除非有特別開放使用電子設備,否則不應使用電子設備,除了避免受到處罰以外,也是保障飛航安全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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