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盜版片源製播新聞】製播新聞的合理使用範圍到哪邊?
根據新聞報導,日前中天新聞製播電視劇《我們與惡的距離》相關報導,雖然在畫面中標示「翻攝 公共電視」,但畫面右下角卻出現盜版片源網址的浮水印。針對此事件,公視官方粉絲專頁表示:「針對同業使用盜版畫面作為新聞素材,公視已立即通知請其下架,並再次重申「我們與惡的距離」網路上盜版猖獗,呼籲觀眾及媒體同業不論觀看或是散佈,都屬盜版行為。公視已循法律途徑解決,懇請以行動支持正版、支持臺劇。」
新聞的合理使用範圍(註1)
大家常常會看新聞台引用電影、電視劇片段作為新聞報導內容,但不知道大家會不會有疑問:這樣的行為難道不會侵害著作權嗎?
事實上,當新聞剪接電影、電視劇片段並放在自己的新聞影片中這樣的行為,單就行為本身來看,已經屬於一種重製行為,但要說這樣就構成侵權仍然過早,還必須要看這樣的行為究竟有沒有符合「合理使用」這種「阻卻違法事由」。(註2)
著作權法的立法者在立法之初,其實就有想到了新聞報導中可能會引用到其他著作的狀況,因此在立法時,為了避免新聞工作者在製播新聞時擔憂自己製播的新聞可能侵權而不願製播新聞,在著作權法上就特別將新聞報導列入其中一種合理使用態樣。
然而,就算他屬於一種合理使用的態樣,也不代表製播新聞就一定可以以合理使用規定阻卻違法,仍然必須要符合幾個要件才行:
關於這3個條文的適用方式,智財局的解釋認為:依據第49條的規定,明示只能利用在報導過程中接觸到的著作,因此如果是剪接其他新聞台的新聞報導來補足自己未拍到的部分,並不能使用本條規定阻卻違法。但如果這樣的使用行為是在合理範圍內,仍然可以引用該則已經公開發表的新聞,但必須要明示影片的出處。
新聞中使用電視劇畫面是否合法呢?
回到新聞事件,究竟將電視劇畫面放入新聞中會不會構成侵害呢?
如果說今天中天使用的是官方片源的話,依照著作權法第49條及第52條的規定,該影片應該會屬於報導中所接觸到的著作、或至少是為報導的必要的內容,只要報導中使用該影片的的質、量在「合理範圍」內,就可以阻卻違法。
然而,今天的新聞中,從新聞畫面來看,中天所使用的影片來源並非來自該劇授權在網路上播映的「公視+」、「catch play」、及「HBO」等三個影音網站,應該是未經授權的盜版片源。引用這些盜版片源作為新聞報導的內容,究竟可不可以用合理使用的規定阻卻違法呢?目前實務上似乎還沒有相關見解,有見解認為,在此處的引用的著作應該要顧及來源正當性,因此使用盜版片源製播新聞片段,仍然可能會構成著作權法上的侵害;但也有認為,如果有要求來源合法性,著作權法會在法條中(如第57條)特別強調,由於第49條及第52條並沒有特別強調著作的合法性問題,因此在此只需要討論質量是否在合理範圍內,可能是立法漏洞。(註3)
在這邊我們仍然要提醒大家,收看盜版影片由於必須將影片下載到自己電腦內,因此仍然有可能構成著作權法上「重製權」的侵害。在製播新聞、影片時,也要使用正版片源、經著作權人同意、並標註清楚原著作權人資訊,才能避免侵權事件的發生喔。
註1
我們必須先跟大家建立一個觀念:所謂的「合理使用」,是在審查行為是否侵害著作權的「阻卻違法事由」階段討論。通常情況下,我們會先認定一個行為符合侵害著作權的行為情況後,再去討論這樣的行為是否符合合理使用的規定,來阻卻行為的違法性;也因此,如果案件中行為人的行為並不是著作權法上的侵權行為、或不構成著作權侵害時,也就不用討論是否為合理使用。
註2
關於合理使用性質為何目前有不同見解,也有認為是「阻卻構成要件該當」,本文採取阻卻違法事由說。
註3
另就中天同一新聞中引用「其他家媒體引用的電視劇畫面」,由於中天新聞的記者可以向公視請求授權,引用「其他家媒體引用的電視劇畫面」這部分是否符合第49條及第52條的「必要範圍」仍然有所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