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文化資產保存法】毀損文化歷史建築,該當何罪?
2019年4月15日超過800年歷史的法國巴黎聖母院發生大火,看到巴黎聖母院尖塔倒塌的那一刻,震撼人的內心,讓許多人非常難過。失火原因還在調查中,BBC 報導指出可能與鐘樓等翻修工程有關,目前已經有企業表示要協助聖母院的重建。
面對這樣偉大的歷史建築遭到無情大火吞噬,大家心中都受到衝擊。而回到台灣,我們的文化資產,也常遭祝融,甚至被人為破壞,這類的情形其實相當嚴重。更有許多歷史建築在列冊或在有意被指為古蹟前,遭人拆除、破壞或縱火。
根據維基百科上的資料,臺灣文化資產遭破壞列表,從1965年開始統計,共有179文化資產遭到人為的破壞;臺灣文化資產火災列表,則是從1894年開始,共有143文化資產曾發生火災。但被推斷為人為縱火的共有15起。
究竟在台灣,燒燬或拆毀歷史建築、文化資產會被怎麼樣處罰呢?
文化資產保存法?刑法?
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03條規定,「遷移、拆除、毀損」古蹟、暫訂古蹟、考古遺址、國寶、古物等等,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金。若是破壞古蹟、歷史建築,還有可能會構成刑法毀損他人建築物罪,同樣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值得注意的是,若破壞的並非古蹟,而只是歷史建築,依據同法第106條,僅是處以新臺幣30元以上200萬元 以下罰鍰。
文化資產保護法訂立後,破壞行為更劇?
「為保存及活用文化資產,保障文化資產保存普遍平等之參與權,充實國民精神生活,發揚多元文化」,文化資產保護法於1982年(民國71年)訂立,但訂立後台灣文化資產被破壞的情形更甚從前。根據維基百科的資料顯示,1982年後發生了125場火災、166起人為破壞。
有法但罰的到嗎?
在法律制定後,無法抑止非法行為,這樣的法律有效嗎?對此2016年有立委提出修法,認為現行罰則與開發利益相比過低,致無嚇阻力。於是《文化資產保存法》在2016年5月全文修正通過,將罰則從5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至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將罰金從20萬以上100萬以下,提高成5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但我們可以看到,2017年、2018年毀壞文化資產的情形反而更加嚴重。
仔細去查判決後,發現其實維基百科上所列的大部分的行為並沒有受到審判。另外,這些判決的案子,也如同當時立委所提出的,並沒有任何人因為毀損文化資產而入獄服刑。
目前實務的狀況連毀損古蹟或暫訂古蹟,都沒有處罰。更何況尚未被指定為古蹟的歷史建築,就算被毀壞也是僅是處以罰鍰,在業務量繁雜人力不足的狀況下,許多歷史建築,只要一被列冊,反而成為地區發展的阻礙, 變成第一摧毀的目標,甚至有時候會出現地方與中央不同調的情形。
對於文化資產得保存,除了提高罰則與稽查密度外,或許提高國家、人民對於文化資產保存的意識才是更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