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獄政改革刻不容緩!】執行死刑會不會是變相「剝奪受害者人權」?

  • 2019-04-11
  • 法操司想傳媒
圖片取自the blue diamond gallery

隨著近期電視劇《我們與惡的距離》的熱播,不少人開始重新思考死刑的執行、死刑犯家屬的人權議題等等。但究竟死不死刑保護了誰呢?

受害者可以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大多數討論死刑議題時,我們會從人權公約、死刑犯人權等「公法」角度來討論。今天,我們從一個大家可能比較少聽到的「民法」角度來和大家談談,死刑究竟有什麼問題。

根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故意侵害他人權利者,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同時在民法第195條第1項中,對人的身體、健康造成損害,就算不是財產上損害也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因此,實務見解認為:侵害人民的生命、身體等法益時,受害人可以依據上面提到的條文向加害人請求民事損害賠償;如果受害人已經死亡,受害人家屬也可以依照同法第195條第3項的規定,向加害者請求損害賠償。

所以我們這邊先做個小結論:以鄭捷案為例,該案中的受害者主要分為已死亡者、與受傷者,而分別可以由死者家屬及傷者本人向鄭捷請求侵害生命權、身體健康權的損害賠償。

死刑執行後要怎麼賠償?

然而,死刑執行伴隨的問題是:損害賠償請求出現困難。

接著上面的案例,傷者及死者家屬會因為鄭捷的行為,而對鄭捷本人取得損害賠償債權,並可在審判中,請求強制執行鄭捷名下的財產,以賠償受害者的損害。

然而,如果今天死刑執行以後會怎樣呢?

由於目前對於死刑犯執行後的損害賠償債權如何處理並無特別規定,因此當執行死刑以後,法律關係必須回歸民法繼承編中處理。而目前民法繼承編採取「限定繼承、有限責任」的立法模式,繼承人僅在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負擔返還義務,因此若死刑犯的遺產無法完全償還所有被害人的損害賠償金時,繼承人並不沒有義務幫他還清。更甚至若繼承人均辦理拋棄繼承時,國家也不會出面還清被害者應受的損害賠償金。

以鄭捷案為例,在鄭捷死刑執行後,他的繼承人,也就是父母,僅就鄭捷死亡時所留下來的遺產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因為鄭捷當時並沒有太多遺產,所以他的遺產根本無法完全償還受害者及受害者家屬所應得的損害賠償金。雖有「犯罪被害人補償基金」因應,但根據官網資料,除必須經過申請,且最多只補償新台幣100萬元。

如果是受害者死亡的狀況,有人會說受害者家屬要的是公平正義,而不是那一點錢;但如果今天死者是家庭中的經濟支柱,如果不讓他們取得損害賠償,生活會出現長期性的困難。若受害者沒有死亡,而又需要長期照護,這一部分的醫療費又必須由受害者家屬自行負擔。

所以當我們在吵著要立刻槍決某個案件的行為人,被害者的人權才會得到保障、被害者家屬的心靈才會得到撫慰的同時,我們可能是把被害者及其家屬推進另外一個火坑,非常不負責任!當我們在想著撫慰他們心靈的同時,不也是在使他們本來已經難以透過民法損害賠償規定受到完全填補的生存權,變成填補得更少、或完全無法被填補嗎?

我們的監獄制度需要改革!

有人可能會說:我們不殺他們,難道是要納稅人花錢養他們嗎?

但實際上,在監獄中除了吃跟住以外,其他的生活開銷,包含盥洗用具、衛生紙、保暖衣物、床單、枕頭、甚至是女性受刑人要用到的生理用品,「都必須由受刑人自己負擔」。而監所的許多開銷,其實也可以從表現良好的受刑人的勞作所得中獲得補助,跟外界以為的「受刑人生活費全部由稅金支出」並不相符,甚至有入監反而更花錢的狀況。

此外,根據監察院的報告及我們在之前《監獄受刑人,可以保「國民年金」嗎?》一文中的內容,目前監獄受刑人每人每個月的平均收入約20元,連在監所內自理日常生活都有困難,更遑論用這些錢來償還行為人應該要負擔的損害賠償債權。

雖然有人會說:「犯罪就要被處罰,幹嘛還要想賺錢!」但朝著受害者受到應有的賠償的角度思考,讓受刑人工作賺錢或許才是平衡法律關係的最有效方法。這樣想想,漫畫《死囚樂園》中民營監獄透過讓受刑人表演、擔任遊樂園服務員等方式賺錢營運、賠償的做法,或許也不失一種有效彌補被害人的方法吧!

期待我國政府能迅速思考目前監獄獄政、及加害人賠償等問題,而不是一昧訴諸死刑,才能讓被害人得到應該得到的賠償。又或者說:如果你不想用你的納稅錢來養他們,那你想用你的健保費和納稅錢來幫他賠償受害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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