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搶遙控器,可不可以?
近日傳出有不明人士到小吃店、餐廳以代付「收視費」的方式,要求店家將店內的電視固定在某特定新聞台;再加上該新聞台曾經報導石虎 、黑熊和貓熊的比較,和「造勢晚會要大家不要離開」等等與事實不符的新聞,遭到台大學生發起連署抵制校內餐廳播放特定新聞台,政大學生也發聲呼籲大家勇敢「搶遙控器」,拒看該台。
先說能不能「搶遙控器」
假設情形是餐廳老闆拿著遙控器,顧客從老闆手中把遙控器搶走,並把電視從特定電視台轉到別台的話,依照刑法第304條第1項規定,以及實務見解認定『又刑法第304條第1項稱「強暴」者,乃以實力不法加諸他人之謂,雖不以直接施諸於他人為必要,即間接施之於物體而影響於他人者,亦屬之(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2843號刑事判決參照)』,因為基本上老闆有權利把電視頻道固定在特定電視台,顧客搶走遙控器轉台的行為可能成立強制罪。附帶說明,此時顧客的行為不成立刑法第325條第1項搶奪罪,因為顧客拿遙控器只是為了轉台,對於遙控器並沒有不法所有意圖。
不過如果電視是可以讓顧客自行轉台,而顧客只是使用店內的遙控器把電視頻道從特定電視台轉走的話,就不會有成立強制罪的問題,因此建議想要響應轉台運動的民眾,還是以先以和老闆溝通的方式要求轉台,比較不會發生爭議。
遙控器代表什麼?
針對抵制該台的轉台運動,也有人有不同的聲音。有人說「台灣的媒體本來就有自己的立場,如果只抵制該台,不是等於打壓該台的言論自由?」,不過這樣的說法在前提和結論上都存在很明顯的瑕疵。首先,抵制特定新聞台的原因並不是因為該台有特定的政治立場,而是因為特定新聞台刻意傳播與事實不符的錯誤資訊誤導閱聽人;再者,因為媒體是社會大眾的資訊來源,實質影響並左右社會大眾對公共事務「知的權利」,具有相當程度的公共性,因此享有與言論自由不同的「新聞自由」,同時也必須需承擔制衡、監督政府的責任,更不能散播錯誤資訊誤導大眾。
在過去的社會中,大多面臨新聞自由被不當限制的問題,不過新聞媒體發展至今,漸漸開始出現像特定新聞台這樣違背本質、不顧職責的媒體。在媒體自律失靈的情況下,「如何監督媒體」已經成為現今社會十分重要的課題,而抵制、拒看就是最直接也最有效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