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兒少權益保護】什麼新聞可以報?什麼新聞不能報?

  • 2019-03-22
  • 法操司想傳媒

文/法操司想傳媒

 

在我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兒少法)第69條規範,在一些特定的狀況下,媒體不得對兒童及少年進行報導或記載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但如何平衡保護兒少與兼顧民眾知的權利,一直是媒體實務上的爭議所在。

 

為了廣納各方意見與解決本法適用上的疑義,台北市政府社會局與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一同舉辦「新聞報導與兒少保護─兒少權益法第69條規範說明會」,邀請各方媒體出席說明會參與討論。就讓我們看看這次說明會有哪些重點吧?

 

什麼新聞不可以報?

 

根據兒少法第69條內容說明,在兒少若遭受到下列情形時,媒體不得報導或報導讓閱聽者足以辨識兒童或少年身分的資訊

什麼是足以辨識身分之資訊?

 

兒少法施行細則規定,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訊,包括「兒童及少年照片或影像、聲音、住所、親屬姓名或其關係、就讀學校或其班級等個人基本資料。」但不僅限於兒少的照片與影像,以肉圓爸為例,若公布肉圓爸的影像,那麼也可以讓這位受虐兒的身分被特定,所以也不能公布肉圓爸的長相。而在父母是公眾人物時,在公布親屬姓名,也會讓孩子被認出,所以也是不能報導的。

 

什麼新聞可以報?

 

本條的立法理由是為了保障兒童及少年的隱私權,但若有更大的兒少福利或公共利益需要維護時,經行政機關邀集相關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與報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共同審議後,認為有公開之必要者。

 

那政府提供的資料可以報嗎?基本上根據兒少法第69條2項規定,政府也不可以隨意公開兒少的身分,只有在特定的狀況下,政府才可以公開。且政府公開的資訊,媒體引用也不能就此免責,基本上可以主張不罰的條件,僅限於經過審議後,認為有公開之必要者。

 

亂報新聞會有什麼處罰?

 

在說明會中,主管機關表示,由於兒少法第69條對於新聞自由有所限制,且法條規範的不夠周全,故目前主管機關並不會主動去判斷開罰。而是透過民眾的檢舉,去判斷該媒體是否真的有違反兒少法的情形,並會給予媒體改進及陳述的機會,不會貿然處罰。

 

但根據本次會議的資料,在過去6年,平均才罰率還是將近70%,尤其在報導親權訴訟相關內容,非常容易被裁罰。

 

現行實務上碰到那些問題?

 

涉及虐童的幼兒園被主管機關裁罰、公告,媒體也不能報嗎?若受虐兒的家長自願出面說明,為了其他小孩的權益,這樣也不能報導嗎?主管機關回應,因為這些都能讓孩子的身分被認出,所以在未經審議的狀況下,媒體若報導,若有民眾檢舉,那麼是可能會被裁罰的。但由於這種案件,通常民眾比較不會檢舉,所以目前還未有這類的開罰。

 

但就如同在場的媒體所質疑的,這些報導是要維護更多兒少的權益,在這樣的狀況下,主管機關難道不用針對這個報導的目的去做實質的審核嗎?主管機關的判斷,難道只局限於是否足以辨認兒童身分這麼簡單嗎?

 

而在這場會議中,主管機關也一再表示因為法條規範存在問題,所以目前他們接到陳情,也多為媒體著想,盡量從寬認定。但身為兒童少年權益保護的主管機關、身為網路內容把關的機構,卻一再表示與媒體站在同一陣線,那麼兒少權益該由誰守護呢?所有的立法,都是權益的衡量,在立法過程中,會依照我們對於事件的重視不同,而有不同的管制規範。

 

的確民眾知的權利、新聞自由、言論自由是相當重要的,但兒童及少年也是非常需要保護的族群,在立法上面應該要更加仔細的去衡量兩者,現行法條規範的審議過程,對於講求把握時事的媒體來說,的確可能太過嚴格,無法施行,但這並不代表,所有兒少的新聞都可以報導,未來若要透過媒體自律的方式進行,主管機關應保有最後針對內容評價的判斷餘地,以確保兒少權益能夠真的被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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