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關西機場事件】假消息相關的做法及問題
自關西機場事件導致外交官自殺後,民眾、政府開始重視假消息的問題,NHK也曾針對該事件做了專題報導,介紹當時發生的問題。而在當年度縣市首長大選暨全國性公民投票前後,又不斷有針對候選人、公民投票議題等等的虛假消息、虛假報導出現。為了解決這樣的問題,政府於2018年底開始著手擬訂相關的法官,希望能透過法律來達到「識假、破假、懲假、抑假」的效果,但不免有許多的反彈聲音。
政府提出的作法:
首先,目前有被提出的做法有幾種:
一、修改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規定,新增的法條將會納入假訊息的定義,也就是三要素:故意、虛假、危害。也就是說,必須是明知為假訊息,但仍然將假訊息散佈出去,同時造成公眾畏懼或恐慌的危害,才會納入本條的處罰範圍內。但除此之外,本條的要件不止於此,行為人還必須有「擾亂社會秩序」的積極意圖。
二、修改災害防救法第41條,規定如果針對通報災害的不實訊息,或以任何方式散佈,足以對公眾或他人產生損害,或有危害安全之虞,甚至因而導致人員死傷者,可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100萬元以下罰金。
三、修正選罷法要求公開選舉相關廣告的作者、出資者等。
四、因應網路媒體、社交軟體、網站等管理人一定程度的監督義務,必須識別假消息、下架假消息,否則會有連帶責任。
每一點的問題:
一、針對社維法的問題,加上「擾亂社會秩序」的要件是否能使本條發揮效用?如果行為人認為是在「正本清源」可不可以?此外,社維法的主管機關是警察機關,沒有司法的嚴謹程序如何判斷散佈謠言者的意圖?會不會演變成警察濫權,或是警察為免爭議,索性完全不碰牽涉到假訊息的相關案件?
二、災防法部分:草案第41條可能會成為災害防救法唯一一條刑罰罰則,卻只針對散佈災害假訊息的行為。至於其他妨害救災的行為,災害防救法草案則付之闕如,只能回歸刑法第182條。然而刑法第182條規定的刑罰,最重只有到3年有期徒刑。這就形成一個很失衡的規範體系:以暴力或其他物理力妨礙救災,至多為3年有期徒刑,遠不及釋放假消息的處罰,顯然可能形成規範漏洞。
三、選罷法部分,是否有可能仍屬於言論自由管制的範疇。
四、賦予網路媒體監督、管理的義務,否則會有相應的連帶責任。社交軟體業者如Line、FB、PTT等,他們是否有能力時時監控網站上的言論是否正確?言論是否為假消息的認定是否應該由這些媒體來做?這些單位是否有能力將假消息完全下架?會不會有私人侵害言論自由的問題?
五、法院、政府機關應該針對假消息的認定做出統一的標準,才不會讓人無法預知、無所適從?
目前已經有的民間闢謠管道
對應假新聞的問題,已經有許多民間單位架設了闢謠工具,這邊提供幾個給大家參考:
解決假新聞的根本之道--媒體識讀能力
當然,除了透過政府及民間的通力合作來面對假新聞威脅以外,法操認為解決假新聞問題的最根本方式,就是建立民眾媒體識讀能力,從學校教育、社會教育著手,讓民眾清楚知道如何識別假新聞、破解假新聞,才能達到讓假新聞無所遁形的目標喔。
此外根據NHK專題、及評論員自己的粉專內容,該評論員表示自己對於在節目上傳遞錯誤的資訊表示道歉。法操要提醒媒體工作者,在進行報導及評論前,必須要清楚查證收集到的資訊是否屬實後再行報導,才不會違反專業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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