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江國慶案的國賠解析

  • 2019-02-21
  • 蔡正皓律師(台大法研所畢、大壯法律事務所律師)

照片來源:自由時報資料照
 

最高法院在2月15日發布106年台上字第2853號國賠案件的新聞稿,這個案件所涉及的,就是台灣司法史上最著名的冤案:江國慶案。最高法院在這個案件中確認了陳肇敏等一干軍中長官和軍方司法人員,對於江國慶的冤案確實有疏失,因此必須負最終的賠償責任。

究竟最高法院在這則判決裡,做出了什麼樣的判斷?本文以下便以最高法院所發佈的新聞稿為基礎,而進行解析。

軍法院 vs 陳肇敏等人:刑事補償法的賠償規範

首先在本則判決中,我們可以發現案件的當事人分別是國防部北部軍事法院(原告)以及陳肇敏等當年參與江國慶案偵辦、審判的人員(被告),而完全沒有江國慶家屬的影子,這是為什麼呢?

事實上,江國慶案在2011年再審翻案確定後,家屬隨即在幾個月後獲得軍法院的補償。而本件案件,則是軍法院在補償江國慶的家屬後,依刑事補償法第34條規定轉而向陳肇敏等人求償。

刑事補償法第34條的規定與國家賠償法很類似,可以簡單理解為「冤有頭、債有主」的規定:如果今天錯誤、不當刑事程序對人民所造成的侵害,可以追溯至特定公務員的故意或重大過失,那麼這些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公務員就必須負最終責任。所以,在司法機關基於錯誤、不當的刑事程序而對人民進行補償之後,可以轉而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向那些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公務員求償,讓這些公務員負起應負的個人責任,而不是躲在國家機關背後逃避。

江國慶案的偵辦過程與疏失

本次判決中,最主要涉及的幾個主事者,包括江國慶案發生時的空軍司令部司令陳肇敏、軍法室主任曹嘉生、軍事檢察官黃瑞鵬、反情報隊成員柯仲慶、李植仁、何祖耀。

在發現謝姓女童在空軍司令部營區附近遭到強姦、殺害的屍體後,陳肇敏立刻下令展開偵辦。之後由於案情陷入膠著,曹嘉生便「指示」軍事檢察官黃瑞鵬,將首要嫌疑犯江國慶以「隱瞞事實、誤導偵辦方向」為由關禁閉。更甚者,陳肇敏也在不久之後,指示由反情報隊負責偵辦女童姦殺案,然而依據軍事審判法規定,反情報隊並不是軍法警察,理應無權偵辦軍法案件。反情報隊中校柯仲慶向陳肇敏提出「訪談計畫」(實際上應該就是訊問計畫),獲得陳肇敏和曹嘉生的認可。在「訪談計畫」通過後,交由反情報隊成員李植仁、柯祖耀等人輪番執行,對江國慶徹夜威嚇、疲勞訊問,最後江國慶屈服而簽下自白書。軍事檢察官黃瑞鵬隨即依照江國慶的自白書,對江國慶起訴,從而導致往後的冤案發生。

由上述的偵辦過程中,法院整理出幾點疏失。

  1. 反情報隊的職責是調查軍中的間諜和情報行為,而不是偵辦軍人的犯罪行為,並不是軍事審判法當中的軍法警察。因此江國慶案中,由反情報隊對江國慶進行偵查,在權限上就已經有重大瑕疵。
  2. 反情報隊所提供的「訪談計畫」涉及許多不正訊問的手法,但陳肇敏非但准許該計畫,甚至裁示「如有必要,可以延長訪談時間」。曹嘉生身為軍法室主任,但當時他雖然在場,卻沒有表示反對或質疑。
  3. 反情報隊員在偵訊江國慶,照著「訪談計畫」使用了威嚇、疲勞訊問等不正手法,從江國慶身上榨出自白。
  4. 在整個案件中,除了江國慶的自白以外,事實上沒有任何其他證物可以證明江國慶就是犯下女童姦殺案的兇手。也就是說,江國慶的冤屈完全來自於他的自白,而他的自白卻是基於上述的層層疏失而產生。

上述疏失,基本上都是陳肇敏等人基於職權應該可以避免的,但陳肇敏等人依然為之,從而導致江國慶冤死的悲劇。因此最高法院認定這些疏失都是來自於陳肇敏等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在軍法院依刑事補償法補償江國慶遺屬以後,陳肇敏等人必須負起最終的責任而賠償軍法院。

反思

江國慶案至此,可說已經確認了最後的責任歸屬。然而事隔多年,當我們再回首當年江國慶案的偵查過程,其種種疏失和違反法令與人性的作法,仍然令人咋舌。尤其凸顯出當年軍事審判制度諸多不合理之處,以及過度廣泛的適用範圍。

我國憲法第9條明文規定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正是因為軍事審判程序中,往往會犧牲部分法治國的基本原則。例如在軍事審判程序中,軍法官和軍事檢察官等人,並不像一般的法官和檢察官,而是隸屬於國防部之下,勢必較欠缺獨立性。所以理論上,軍事審判只有在非常情況下,才會採用。

台灣過去軍事審判十分氾濫,尤其在戒嚴時期,因為戒嚴令導致全國草木皆兵的情況下,即使是一般人民也往往因為被指控涉犯內亂、外患等罪,而落入軍事審判當中。近幾年軍事審判歷經多次修法,其適用範圍已經大幅縮減。直至現在,只有對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的現役軍人,才會適用軍事審判程序。

而江國慶案發生在1990年代,正是台灣剛走出戒嚴時期,軍事審判的實踐與思維仍然籠罩於社會。因此我們可以想像,陳肇敏等軍方長官,指示職司反諜報工作的反情報隊偵辦江國慶案,甚至毫不猶豫地對江國慶施以不正訊問,或許就是在戒嚴思維的指導下所作出的決定。而直至今日,這則最高法院判決正是確認了,當年的那個軍法思維,正是違反法治、違反人權的作法。而當年因此所造成的冤案,雖然最後得以確認責任歸屬,但逝去之人已無法回魂,只能標示這段血淋淋的歷史,提醒後世的司法從業者莫要重蹈覆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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