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平權】要符合哪些條件才能締結同性婚姻呢?和異性婚姻有哪些差別?
2019年05月17日三讀通過《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下稱「748施行法」),並訂於同年05月24日正式實施,宣告我國成為亞洲第一個同性婚姻合法化國家。
雖然我國已經開放了同性結婚,但兩個同性情侶要結婚還是要符合一定的婚姻要件才行。究竟這些要件有哪些?他和異性婚姻的婚姻要件有哪裡不一樣,就讓我們來看看吧!
同性婚姻的要件有哪些?
在為同性婚姻合法而感到開心之餘,我們也應該要來看看究竟要符合哪些要件才能締結同性婚姻。而根據748施行法的規定,同性別2人要締結同性婚姻必須符合以下的要件:
一、形式要件
在形式要件部分,根據748施行法第4條的規定,成立同性婚姻,必須要符合下列3個要件:
- 以書面約定
- 有2個以上證人簽名
- 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其中關於第2點的「證人」的部分,目前實務見解認為不以證人具有完全的行為能力為必要,只要證人能理解雙方具有結婚的意思及效力的能力就可以了,也不一定要找雙方當事人認識的人來當證人。此外,證人也不一定要親自到戶政事務所簽名,只要能明確理解雙方有結婚意思,也可以在辦理結婚登記前事先簽好;而簽名也可以用蓋章代替(民法第3條參照)。
另外,根據內政部的新聞稿第一點第3項說明:「同性結婚之雙方互稱『配偶』,其與他方之親屬間互稱『家屬』。繼親收養者,該子女之雙親欄稱『父,養父』或『母,養母』。」因此登記後,應該會將同性婚姻他方當事人登記在身分證的「配偶」欄位。但應注意的是,由於748施行法中並沒有「配偶」用語,有關「配偶」在他法的權利義務也多用準用方式處理,因此這邊的「配偶」只是行政工作上的稱呼。
二、年齡限制
除了符合形式要件以外,也必須要達到一定的年齡才可以登記結婚。而根據748施行法第3條第1項的規定,要締結同性婚姻,必須雙方當事人都年滿18歲才可以;但如果當事人年滿18歲未滿20歲,則根據同條第2項規定,還需要雙方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同意才可以。
三、雙方必須有結婚的意思能力
此要件的意思是:雙方當事人必須都具有理解婚姻意義及效果的能力,不一定要具備完全行為能力。
四、雙方要有結婚的合意
也就是說雙方當事人要有「和對方結婚」的意思,且意思表示合致。如果任一方並沒有結婚的意思、或有意思表示錯誤、或對於結婚對象有誤認等問題,就不會被認為有結婚的合意。
五、當事人結婚時不能無意識或精神錯亂
依照748施行法第10條第1項準用民法第996條的規定,雙方當事人在結婚時,不能處於無意識或精神錯亂的狀態,否則可以依法撤銷婚姻。
六、結婚時不能受詐欺、脅迫
依照748施行法第10條第1項準用民法第997條的規定,雙方當事人的結婚意思表示必須是自由、而不能在受到詐欺或脅迫的狀態下為之。如果結婚時受詐欺脅迫,可以撤銷婚姻。
七、不能違反禁婚親限制
根據748施行法草案階段的立法理由,由於同性婚姻「理論上」不會有自然生育的可能,因此並無優生學上的考量,但基於倫常原因,在此有限度放寬為現在的748施行法第5條第1項的規定:
- 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 旁系血親在四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 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 與直系姻親成立同性婚姻關係的限制,在姻親關係消滅後仍有適用。
- 因收養而成立的直系親屬間,於收養關係結束後也不行。
也就是說,如果同婚的雙方當事人具有法條規定的禁婚親身分的話,就不能結婚。
另外,由於748施行法沒有準用姻親規定,依據草案階段的立法說明中有提到:「又成立第二條關係之一方,並未與他方之血親成立姻親關係,故本條所指之姻親,係指民法異性婚姻下之姻親關係,併此敘明。」
八、無監護關係
根據748施行法第規定,監護人與受監護人之間,在監護關係存續的狀況下,不能締結同性婚姻關係,但如果受監護人的父母同意的話,就可以締結同性婚姻。
九、不能重婚
為了避免出現重婚問題,748施行法第7條規定:
- 已經締結同性婚姻關係或結婚,就不能再與他人締結同性婚姻關係。
- 1個人不能同時和2人以上締結同性婚姻、或同時和人締結同性婚姻、及異性婚姻。
- 已經締結同性婚姻,就不能再跟他人締結異性婚姻。
如果違反了上述的規定,後婚姻、或同時締結的婚姻為無效。
同性婚姻和異性婚姻的差異
由於748施行法大量準用民法婚姻章的規定,因此兩者的差異並不多,有差異的部分有以下幾個:
一、年齡限制不同
兩者的第一個不同點,在於年齡限制上的差異。民法規定,男需滿18歲,女需滿16歲才能結婚;但在同性婚姻,雙方均以年滿18歲為必要。
二、禁婚親限制不同
在禁婚親方面,由於同性婚姻沒有優生學的考量,因此在旁系血親結婚的部分較為寬鬆,而異性婚姻則規定在民法第983條第1項如下:
- 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 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 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 與直系姻親成立婚姻關係的限制,在姻親關係消滅後仍有適用。
- 因收養而成立的直系親屬間,於收養關係結束後也不行。
兩者的差別在於第2款旁系血親的部分,在同性婚姻的情況下放寬到旁系4親等,而異性婚姻則維持在旁系6親等。
三、「不能人道」得撤銷的差異
民法婚姻章第995條規定,設有婚姻關係一方「不能人道」時,他方得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的規定,而此條文在748施行法中並沒有準用。同時在異性婚姻中,究竟「不能人道」可不可以作為婚姻得撤銷事由、「不能人道」又該如何解釋,目前仍有爭議。
同性婚姻 |
異性婚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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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要件 |
書面、兩人以上證人、結婚登記 |
書面、兩人以上證人、結婚登記 |
結婚年齡限制 |
雙方均18歲 未滿20歲須法定代理人同意 |
男年滿18歲,女年滿16歲 未滿20歲須法定代理人同意 |
是否需要結婚的意思能力 |
需要 |
需要 |
是否需結婚合意 |
需要 |
需要 |
不能無意識或精神錯亂 |
V |
V |
沒有受詐欺脅迫 |
V |
V |
禁婚親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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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監護關係 |
V 但受監護人父母同意可以 |
V 但受監護人父母同意可以 |
不能重婚 |
V |
V |
非不能人道 |
X 沒準用 |
V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