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什麼是罷工權】華航機師罷工需要提前預告嗎?

  • 2019-02-12
  • 法操司想傳媒

台灣首次機師罷工行動,在2019年的農曆新年間展開。從2月8日開始至2月12日華航共取消67航班,影響旅客破萬。突如其來的罷工,讓許多人的新年旅遊計畫因此跑湯,有些民眾直接對地勤人員咆哮。更引起了罷工需不需要提前預告的討論,關於罷工我國法是怎麼規定的呢?

什麼是罷工?

罷工權是我國「罷工」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的定義為「勞工所為暫時拒絕提供勞務之行為」。罷工是爭議行為的一種,目的是勞工為了維持、改善工資或其他勞動條件,或為了獲得經濟利益,讓企業達成工會提出的訴求,以暫時拒絕提供勞務的方式,阻礙事業正常運作及與之對抗之行為。

什麼情況下可以罷工?

在我國並不是所有「勞資爭議」都可以用罷工去爭取。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3條規定,針對勞資爭議,勞工只對與勞動條件相關事項,才能主張罷工。且必須先經過調解,於調解不成立後,工會才能進行投票,決定是否要採取罷工這樣的爭議行為。

另外若雇主有違反工會法》第35條團體協約法》第6條1項規定,工會也可以採取爭議行為。

罷工前需要預告嗎?

根據勞動部於2017年所舉辦的「民用航空運輸事業罷工預告制度之可行性座談會」紀錄中,台北航空運輸商業同業公會書面意見附表中詳列各國罷工約束條件簡表,該表中只有德國與香港未設有預告期,其他例如法國、加拿大、日本、美國、韓國皆設有2至10日不等的預告期。

 

資料來源:
勞動部民用航空運輸事業罷工預告制度之可行性座談會紀錄

但同樣有參與該次座談會銘傳大學劉士豪教授亦有針對預告期,做出討論。他認為每個國家對於預告期的態度皆不同。英國7天、愛爾蘭14天、法國2天、南非2天、日本10天,但美國和德國並沒有所謂的預告期。

實際查詢日本與美國的法律。在日本,依據該國勞動關係調整法》第9條及第37條規定,與公共有關事業([1]運輸業務,[2]郵政,郵件投遞或電信,[3]供水,電力或燃氣供應的企業,[4]醫療或公共衛生事業的事業)必須在發動爭議行為前10天通知相關當局。

而在美國雖然沒有設有預告期間門檻,但對於運輸業想要訴諸罷工門檻又更高,依據《Railway Labor Act》規定,工會只能針對重大糾紛進行罷工,且工會必須窮盡調解和談判程序,否則法院可以依法禁止罷工。另外,在進入國家調解委員程序時,Railway Labor Act》除了針對調解結果訂有期限外,還另外規定有冷靜期,在調解委員會成立後60日內(30天調解結果出爐+30天冷靜期),不得採取爭議行動。

回到我國,針對罷工並沒有預告期的限制。「預告期」這個議題,在2016年因為華航空服員罷工,監察院就有糾正交通部和民用航空局,並要求勞動部改進。所以勞動部才會在2017年舉辦上述座談會以蒐集意見。但勞動部從過去現在都是採取相當謹慎的立場,而學者則認為,目前台灣對於勞工罷工已有諸多限制,若在加上預告期,將會更加限制勞工的罷工權。

是否要修法增訂預告期,朝野立場不一,也引起大家廣泛的討論,更有出現「60工會圍松機 力挺機師罷工 反預告期入法」的行動,台北市產業總工會總幹事更表示「罷工,根本是資方一手造就」。但支持預告期入法者主要是站在消費者立場,認為應該要建立制度降低消費者不便。

最後的殺手鐧?

目前是否要修法尚未有定論,而目前勞資雙方也一直無法達成協議。若雙方一直遲遲無法達成協議,那最後主管機關可能需要採取最後的殺手鐧「強制仲裁」。依據勞資爭議法》第25條第4項,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經調解不成立者,認有影響公眾生活及利益情節重大,或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請求,得依職權交付仲裁,並通知雙方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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