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華航機師罷工事件】什麼是勞動三權?什麼是勞動三法?

根據新聞報導,春節期間華航機師罷工事件引發社會對於勞工權益的討論。雖然本次罷工事件外界評價兩極化,但也有勞動法學者指出,從近年的勞動事件可以發現,我國的勞權意識已漸漸抬頭。
什麼是勞動三權?
隨著勞動法規的逐步修正,越來越多人開始重視勞工權益問題。而當我們要討論勞工權益到底有哪些的時候,就不得不得先理解什麼是「勞動三權」了。
所謂的「勞動三權」,其實是「團結權」、「團體協商權」、「爭議權」三者的總稱,他們分別代表:
一、團結權:指的是保障勞工自由組織工會、運作公會的權利。同時,勞工除了可以積極加入工會以外,也可以選擇消極不加入工會。
二、團體協商權:指的是勞工有可以透過工會這個團體,來與公司針對勞動條件等議題進行協商的權利。
三、爭議權:也就是常聽到的罷工權,當有勞資爭議事件發生時,勞工可以在符合一定要見下以罷工的手段,組織集體行動抗議的權利。
有些人可能會覺得:勞工具有團體協商權可以與資方協商就已經夠了,不需要再用爭議權這種極端的手段來解決爭議。但必須強調的是,爭議權的行使,是在團體協商無果的時候的最終手段,如果不賦予勞工在無法協商時的爭議權,有人形容這種協商如同「集體行乞」。
而另外,相較於勞動基準法主要是處理「個別勞工」跟資方之間有關勞動權益的事項,這邊說到的「勞動三權」則屬於「集體權利」。
什麼是勞動三法?
當然,如果只有勞動三權的口號,卻沒有相對應的法律規定保障勞動權益的話,也就不過是打嘴砲。
因此,我國為了體現勞動三權的價值,我國也分別制定了「勞動三法」,來明確化每個勞動權利的內容,他們分別是:
一、呼應勞工的「團結權」,我國訂有《工會法》規範工會的成立、組織、會員、財務、監督等問題。
二、呼應勞工的「團體協商權」,我國訂有《團體協約法》,明確化團體協商的協商方式、協商內容、協商結論的效力、及協商效力的期限等問題。
三、呼應勞工所享有的「爭議權」,我國訂有《勞資爭議處理法》,處理有關如何調解、仲裁、裁決、及爭議行為的行使方式、違法的罰則等等。
在勞動三法都已經施行一段時間的現在,我們漸漸地觀察到勞動權利被政府所注意,而勞工自身也開始透過這些合法的手段,來爭取自己的權利、或設法改善自己的勞動品質。或許我國目前的勞動法規仍在萌芽期,但相信在未來我們也能看到勞動環境更加友善的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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