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新創事業】台灣的獨角獸之路?

  • 2019-02-01
  • 高宏銘(執業律師、法操共同創辦人,曾任彰化和新北地檢署檢察官)

台灣能否出現獨角獸等級的新創事業?政府部門近來很關心此一課題,也多次表達要扶植台灣新創事業,改善台灣新創事業環境的立場。但回到此事的癥結點,一家獨角獸是喊一喊就可以出現的嗎?

台灣政府常把改善新創事業環境掛在嘴邊,但真的有落實此一政策目標嗎?前一陣子,櫻桃支付就被檢調單位進行搜索,原因是櫻桃支付主推共享經濟的跨國匯款平台,讓個人可透過該平台找到國外帳戶代匯者,收取的手續費比銀行低廉,且可避免央行的外匯監管,所以檢調單位是認為櫻桃支付可能涉及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和第29條第1項非銀行不得經營匯兌業務的規定,如果成罪,最輕本刑為3年有期徒刑。(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80810000581-260106

但櫻桃支付團隊才在2017年入選新加坡金融科技新創加速器SBC(StartupbootCamp)前10名,被譽為台灣之光,也曾被金管會讚許過。現在台灣檢調確認為櫻桃支付的營運模式涉及違反銀行法,乃發動偵查,這樣到底是何情形?

另一件是數字科技經營的「8951寶物交易網」,讓玩家透過虛擬貨幣「T點」儲值方便進行交易,後來被新北地檢署認為,該公司在2009年實施《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後,仍繼續使用「T點」,且未向金管會申請核准,所以以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擅發電子票證,違反該條例起訴該公司負責人等人。但本案於日前二審判決仍認為「T點」並非電子票證,所以被告均無罪。(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81129/1475145/

我們並非認為包括櫻桃支付或數字科技等新創的營運模式一定不涉及現行的刑罰規定,但我們想強調的是面對資訊時代的新創事業,我們的法規是否應該大幅檢討?新創事業既稱為新創,就表示一定會和傳統企業經營模式發生衝突,面對時代的改變和產業升級的立場,政府應該要與時俱進儘速檢討相關法規,這樣才是真正創造良好新創事業經營環境。簡單說,我國目前仍有許多特許行業,例如金融業或旅館業,甚至創建許多法律來「保障」這些特許行業的經營優勢,這樣的情形,難道沒有改變的必要嗎?

再以UBER和Airbnb為例,用共享的模式創建新的營運模式,且在許多國家獲得肯定,但卻在台灣引起許多爭論,甚至有政府官員表示要封Airbnb的網站!(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5612/3289680

從這些實際例子來看,我們不禁想問台灣政府到底是不是真心希望台灣能出現新創事業的獨角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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