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平權】同性婚姻?同性結合?三版本法案差在哪裡?

  • 2019-05-17
  • 法操司想傳媒
2019/05/17立法院現場

2019年05月17日,立法院緊鑼密鼓地審理同性婚姻法案,以趕上大法官在釋字第748號解釋中給予立法者的最後修法期限(2019年05月24日)。

在本次的修法過程中,除了行政院提出了《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草案(下稱「院版」)以外,立法委員賴士葆、林岱樺也分別提出了《公投第12案施行法》(下稱「賴版」)、及《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暨公投第十二案施行法》(下稱「林版」)等2個草案,並與院版一同交由委員會表決。

三個草案版本的差異在哪邊?

雖然三個版本,不論提案人是否真心,都是為了要因應釋字第748號解釋所闡釋的平等保障同性間建立永久、親密、且排他的結合關係的意指,而特別擬定的草案;但在實際條文上則各有其不同之處。

一、法理基礎不同

從本次三個法案的內容、細部的說明來看,院版採取的是類似民法「婚姻」的法理;賴版則是以類似民法「家屬」的法理處理;林版則「似乎」是採取「疑似」民法婚姻的法理處理,但實際上有多少民法婚姻的成份在內令人存疑。

二、名稱不同

本次三個法案對於究竟這樣的關係要叫什麼名稱各有不同:院版稱為「同性婚姻」;賴版因法理基礎篇向家屬,因此稱為「同性家屬」;而林版則是採用「同性結合」。

三、年齡限制不同

三個法案的年齡限制不同,院版考量異性婚姻結婚年齡及男女平等問題,因此設定為18歲;賴版考量民法行為能力規定,認為應以20歲且未受監護宣告(註);而林版則在說明中表示他們考量了《消除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聯合國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通過的第21號一般性報告、《人權宣言暨行動綱領》、及《兒童權利公約》、及民法行為能力規定,認為應限於20歲以上。

四、登記名目不同

就登記的名目,院版僅說「登記」;賴版因採家屬法理,稱「同性家屬之登記」;林版則因自創新型態,故稱「同性結合之登記」。

五、禁婚親規定

就禁婚親限制,除都限制直系血親、姻親外,院版、林版考量無優生學考量問題,設定旁系血親4親等內、旁系姻親5親內且輩分不同2個限制;賴版雖然認為認為同性間只能成立「家屬」,但卻不採民法家屬法理,仍認為應設禁婚親規定、且考量倫常,設定旁系血親6親等內、旁系姻親5親內且輩分不同2個限制。

六、姻親規定

三個法案下,雙方當事人都不會與相對人的親屬成立姻親關係。賴版因法理非婚姻尚可理解,但採婚姻法理的院版及「似乎」採「疑似」婚姻法理的林版也沒有成立姻親,似乎有些問題。解釋上來說,由於不會成立姻親關係,因此雙方關係結束以後,可以與對方親屬成立婚姻、或同性婚姻、同性親屬、同性結合關係。

七、監護關係存續下與監護人

在監護關係存續中,監護人與受監護人可否成立,院版及林版均採納民法第984條本文的禁止規定,但林版並未採納但書監護人父母同意的例外情形;而賴版則完全沒有規定。

八、重婚規定

針對重婚規定,三個版本中僅院版有考量雙方善意信賴離婚登記,而例外後婚姻有效的問題;賴版及林版則無規定。因此賴版、林版下的在後成立關係的當事人,就算雙方都善意信賴行政機關登記的前婚姻、或前同性結合、同性親屬關係消滅也會無效。

九、「防偽條款」

林版說明表示:「鑑於同性結婚無助於自然孕育下一代,為免性傾向不明顯或未確定之同性性傾向者、甚或異性戀者,徒因新制施行而率爾嘗試;或非出於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或非以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之意思,而締結第二條之關係者」的問題,因此有3等親內血親、檢察官、社福機關得訴請撤銷的「防偽條款」。舉例來說,如果你是當事人,你的姑姑、叔叔、阿姨、舅舅、伯父、曾祖父母、甚至是輩份比你小的親兄弟姐妹的子女,都可以訴請撤銷。

十、當事人財產制

院本及林版就雙方財產制準用民法中有關夫妻財產制規定;賴版由於是採取類似民法家屬制度的法理,因此並沒有準用民法夫妻財產制規定,而是採取原則分別財產制,例外「參考民法合夥關係」,以契約約定部分財產公同共有,並於關係消滅時,由雙方取回原約定之財產、及剩餘(註2)的半數財產。

十一、關係終止

院版由於參酌民法婚姻法理,因此須雙方合意終止;林版因「似乎」採取「疑似」民法婚姻的法理,因此也須雙方合意終止;但賴版由於參酌民法家屬法理,因此只需要單方終止。需要注意的是,由於賴版任一方可以隨時終止,且就同性家屬關係存續中所生的約定公同共有的財產,會產生財產分配的效果,因此有可能會出現俗稱「仙人跳」的情形。

十二、繼親收養

僅院版明文容許收養他方前婚姻關係下的子女的「繼親收養」;另兩版則均未規定。

十三、監護權

由於林、賴版沒有繼親收養規定,因此採取委託他方行使監護權的方式處理。

十四、遺產繼承

院版、林版下,他方是法定繼承人;但賴版是以協議方式處理,且不得侵害特留分。

十五、跨國關係

三案均未直接處理跨國當事人的問題;林版另外於草案說明中,特別用一段的篇幅表明考量同性婚姻可能伴隨境外愛滋病患來台拖垮健保問題,認為政府要再思考。(註3)

 

十六、施行日

除了賴版是公布後半年施行以外,其餘兩版都是2019年05月24日施行。

 

院版

賴版

林版

法理基礎

民法婚姻

民法家屬

「似乎」是民法婚姻

名稱不同

同性婚姻

同性家屬

同性結合

年齡限制

18歲

20歲+未受監護宣告

20歲

登記名目

僅說「登記」

同性家屬之登記

同性結合之登記

禁婚親

直系血親、姻親

旁系血親4親等內
旁系姻親5親內且輩分不同

直系血親、姻親

旁系血親6親等內

旁系姻親5親內且輩分不同

直系血親、姻親

旁系血親4親等內

旁系姻親5親內且輩分不同

姻親規定

沒有

沒有

沒有

受監護人與監護人

不行,但受監護人父母同意例外可以

沒有規定

完全不行

雙方善意信賴前婚後關係消滅的後婚例外有效規定

有雙方善意信賴前婚姻關係消滅,例外後婚姻有要的規定

沒有規定

沒有規定

防偽條款

當事人財產制

準用民法夫妻財產制

原則分別財產制

例外採取民法「合夥法理」約定公同共有

準用民法夫妻財產制

關係終止

雙方合意終止

單方終止

(可能出現仙人跳)

雙方合意終止

繼親收養

明文

沒規定

沒規定

監護權

無特別規定

委託他方監護

委託他方監護

遺囑繼承

法定繼承人

法定繼承人

協議

跨國關係

沒規定

沒規定

沒規定

(特別一段表示擔心健保被拖垮)

施行日

2019年05月24日

公布後半年

2019年05月24日

相信看完表格以後,大家對於3個草案的差異性、3個草案是否有符合釋字第748號解釋的平等保障意旨、與有無符合公投提案意旨等,都有自己的想法了吧,就讓我們看看立法院會在當天,同時也是「世界不再恐同日」推出一個什麼樣的法案吧!

但若將賴版的「同性結合」視為身份契約關係,本就需要意思表示合致,而意思表示又涉及是否有完全行文能力,因此在民法中視為當然而為特別加上此要件。賴版加上本要件是否代表本版本並非雙方成立身份契約,應有疑問。

註2

根據草案的立法理由,指的是雙方在關係存續中共同協力取得的財產。

註3

愛滋病患與健保問題,可參考法操文章:

【婚姻平權系列文章】婚姻平權誤解大破解04–同婚合法後會有很多愛滋病患來台灣用健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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