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米津玄師黃牛票事件】賣黃牛票會不會被處罰呢?
根據新聞報導,日本歌手米津玄師於台灣大學體育館舉辦的首場台灣演唱會門票,再上架後短短10秒內就被搶購一空。但就在之後不久,便有黃牛在FB社團內貼出手持整疊門票的照片,並以原價數倍的價格販售。主辦方表示,希望網友不要購買黃牛票,並請網友協助檢舉黃牛票,而被認定是黃牛票的票券序號會被公告取消入場資格,並預定於日後啟動相關退費作業。
賣黃牛票被抓到可是會被處罰的喔!
相信很多人都有這種經驗,自己花了時間沒搶到票,結果卻有人以天價大量拋售票券,而這種狀況最常發生在連假期間的交通票券及熱門演唱會了!
雖然黃牛真的防不勝防,但你知道嗎?這種賣黃牛票的行為不僅會讓人覺得反感,同時也有可能會因為賣黃牛票而吃上罰單嗎?
根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的規定: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可以處以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而這邊的「運輸」就不用講了,當然就是指台鐵、高鐵這種大眾交通運輸,而「遊樂票券」部分,則包含了遊樂園門票、演唱會門票等等票券。
因此在本次事件中,這位網友購買了許多張米津玄師的演唱會門票後以高價拋售,就有可能觸犯了社會秩序維護法的這個條文,而可以處以18,000元以下的罰鍰、或拘留3天以下。
至於如果是黃牛購買大量台鐵車票來出售的行為,則根據鐵路法第65條的規定,可以處以每張車票價格之五倍至三十倍罰鍰,也是十分的可觀。
黃牛票也可以透過事前契約處理
在本次的事件中,除了從社會秩序維護法的方面來看以外,其實也可以從民事契約關係去做限縮。
例如本次事件的主辦方,在販售票券的定型化契約中,就已經針對黃牛票問題作成約定。主辦方可以透過在與消費者的定型化契約中追加違約條款的方式,事後取消「黃牛票」的入場資格,這就是以民事契約的方式來處理黃牛票的問題。
但需要注意的是,雖然可以透過契約條款的方式讓黃牛票持有人事後失去入場資格,但由於取消入場資格之後,會使得主辦方原本因為提供入場資格而取得的票款變成不當得利,因此必須要讓消費者退票,才能使法律關係回復原狀。
大家要勇於拒絕黃牛票!
由於販售黃牛票的狀況十分嚴重,立法院也有委員提出要上修社會秩序維護法中的罰則的提案,但目前並沒有修改。但由於黃牛票十分難抓,實際上受到處罰的人可能只佔了販賣黃牛票的人的極小比例,也因此使得這群黃牛變得有恃無恐。
法操呼籲大家不要為了那點蠅頭小利而想做賣黃牛票的生意,消費者也不要購買來路不明的票券,以避免自己被抓、或票券被取消入場資格,得不償失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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