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擴大保障的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修正(上)

  • 2019-01-21
  • 法操司想傳媒

司法院在1月8日發佈新聞稿,預告將修改「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並且公告即將修改的條文總說明及對照表。由於修改的只是作業辦法,而不是法律,所以在廣徵各方意見之後,司法院、行政院就可以直接進行修改。

偵查不公開一直以來都是台灣刑事實務上惹來許多爭議的問題,雖然刑事訴訟法第245條明文規定偵查不公開原則,但在實務操作上,相關的細節性規定還是主要落實於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而這次司法院所公告的修正草案,可謂對整個作業辦法的許多條文進行增修,改動幅度不小,也勢必對我國偵查不公開實務造成相當的影響,本文以下就對本次公告的修正草案中比較重要、值得注意的部分,進行評析、討論。

偵查不公開原則的基礎:無罪推定原則與確保公平審判

根據草案,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2條將會修正,把「確保被告受公平審判之權利」納入偵查不公開的目的之一。在原本的現行條文下,偵查不公開的目的包括:無罪推定原則、保護被告和被害人等相關人的名譽、維護偵查順利進行等等。

草案的修正理由指出,受公平審判的權利是憲法上訴訟權的核心,所以應該明文列為偵查不公開原則的目的,其重要性與現行條文列名的目的不分軒輊。儘管受公平審判權利與無罪推定原則其實算是一體兩面,這樣的修法似乎顯得疊床架屋。但從另一個角度來看,或許可以也可以表現出偵查不公開的操作,會愈來愈重視對被告權益的保障,而不是偏重於維護偵查順利進行。

偵查不公開的適用範圍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4條規定規定偵查不公開的適用範圍,也就是刑事訴訟法第245條規定「偵查程序」與「偵查內容」不公開,其中偵查程序和偵查內容的意義各自為何?

修正草案中最關鍵的,是在偵查程序這個部分,明確規範其意思是指從「偵查機關知道有犯罪嫌疑而開始偵查」到「偵查終結」為止。而所謂偵查終結,根據修正理由的說明,包括檢察官起訴、緩起訴、不起訴,或其他行政簽結的情形。

這樣把偵查不公開的範圍明確特定,本意是好的。但另一方面,也會帶來保護漏洞的疑慮。舉例言之,一則社會矚目的社會案件,在偵查期間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媒體幾乎無法獲得被告、告訴人或其他相關人的資訊。然而,一旦檢察官起訴,偵查不公開的保護傘消失之後。在法院的公開審理原則下,媒體就有管道可以去挖掘案件關係人的資料,同時全力播送各種「獨家」、「第一手」報導。結果偵查不公開所要達成的無罪推定原則、公平審判原則、案件當事人名譽的保障等等,就可能反而在偵查終結之後落空。

這個疑慮就點出了偵查不公開原則的硬傷,因為偵查不公開原則的名字裡面就有「偵查」二字。所以除非我國實務和學界徹底拋棄偵查不公開原則,而拿一個更廣泛的概念加以取代。否則無論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怎麼修改,實在是很難把同等的保障延伸到後續的審判程序。

偵查不公開的約束對象:被告、被害人?

偵查不公開原則的首要規範對象,當然是檢察官、警察、調查局等偵查機關成員,要求這些人在偵辦案件的時候,不可以任意將案情洩漏給第三人,尤其是媒體。但緊接而來的問題就是,被告、被害人等案件關係人,是否也受到偵查不公開原則的約束呢?新修正的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6條,就是要解決這個問題。

新修正的第6條規定,偵查機關在偵查中,可以告知被告、被害人等案件關係人,關於偵查不公開的規定,以及如果他們揭露偵查資訊後,可能對案件帶來的影響。在修正理由中進一步說明,被告、被害人等案件關係人,並不是偵查不公開的規範對象,他們並沒有義務完全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但並不是說我們就要放任他們到處放話,所以新修正的規定才採取折衷作法,規定偵查機關可以告知被告、被害人等案件關係人第6條規定的事項,讓他們清楚透露案件資訊的嚴重性。

在理論上,被告、被害人等案件關係人本來就不應該受到偵查不公開原則的拘束。他們身為與案件切身相關的當事人,本來就有權利透過大眾媒體管道,來將自己的處境與訴求傳達出去。而且另一方面,用偵查不公開原則來強制規範當事人,其實是捨本逐末的。因為在案件偵查過程中,當事人通常難以獲知全面、細節的偵查資訊,畢竟他們所能獲得的內容,也都是透過偵查機關得知的。所以其實只要從源頭管控偵查機關的資訊揭露,就不需要特別將偵查不公開的要求押在被告、被害人等案件關係人頭上。

發言人制度與媒體採訪禁制區

新修正第10條規定,則是在制度上,要求各檢警機關都必須設置統一的新聞發言人。如果有任何需要適度公開的偵查資訊,也必須以各機關發言人為統一窗口,不能由個別承辦的警員或檢察官擅自透露。

設置發言人的目的,最主要的目的當然是管控偵查機關對外透露的資訊。因為在過往的偵查實務上,時有個別警員或檢察官,基於與媒體的「交情」,而私下將偵查資料透露給記者知道。導致在整個偵查機關都還在狀況外的時候,案件的相關內容就已經在媒體上曝光。因此在制度上,由各個偵查機關設置發言人,成為公開資訊、與媒體接洽的統一窗口,將有助於偵查機關對偵查資料的掌握。

另外,草案也規定,各個偵查機關都要設置適當的媒體採訪區與採訪禁制區。雖然在一般的言論自由理論下,劃設媒體採訪區與媒體禁制區的措施,往往會招致疑慮。然而,由於偵查不公開同時牽涉到被告、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案件關係人的名譽與隱私,以及法治國原則下最基本的無罪推定原則與公平審判原則,因此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確實有必要適度退讓,使得記者的採訪行為只能夠限制在各偵查機關所劃設的區域內,藉此落實偵查不公開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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