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商品安全責任】女童遭摺疊桌夾死,家長可以向誰求償?
根據媒體報導,嘉義一名8歲女童,在家中儲藏室玩耍,不慎被摺疊桌夾住胸,失去呼吸心跳,弟弟發現後,搖醒在午睡的母親,但送醫後女童仍不治。警方表示,過去曾發生過多起方型折疊桌夾死孩童的意外。
日常生活中常見且相當方便的摺疊桌,卻成為家中很大的安全隱憂。廠商在生產商品時,需要注意到後續消費者的使用安全嗎?回到這個案件,女童的家屬可以向廠商或國家求償嗎?
商品安全責任: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下簡稱消保法)的規定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而在消保法施行細則中,更詳細規範了安全性判斷標準的認定範圍:也就是在做是否符合安全性判斷時,應就「商品標示說明」、「商品可期待合理使用」、「商品流通進入市場之時期」進行判斷。但什麼是「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其實仍是相當抽象的,須個案判斷。
在美國法上(註),針對商品設計上瑕疵有兩個認定標準,「理性消費者之期待」與「風險與效益分析原則」。所謂的「風險效益分析」原則,指的是若製造安全商品的成本小於商品造成危害的風險,那麼商品設計上就是有瑕疵。
而平常我們在使用摺疊桌的時候,若一邊太重、或摺疊桌倒地時,常常會自己收起來,有時候就算是大人也會不小心被夾到手,但我們在使用摺疊桌時,應該可以合理的期待,摺疊桌不會傷害到使用者。而廠商只需要加裝安全卡榫,就可以有效避免桌子突然收起的問題,若以上述原則來看,摺疊桌在設計上可能有瑕疵,而被認為欠缺合理期待安全性,依消保法第7條第3項製造廠商可能就需要負連帶賠償責任。
該由誰舉證?
但當然還有是否有安全標示、商品是否是在合理使用的狀況下造成損害等等,這些都是要在經過舉證與討論的。那麼究竟該由誰舉證呢?舉證責任常常是影響勝敗的關鍵,基於資訊對等性,針對商品的設計與了解,一般消費者很難自己去舉證。
故我國將企業經營者的舉證責人明訂於消保法第7-1條「企業經營者主張其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或其服務於提供時,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者,就其主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若企業經營者若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根據消保法第7條第3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從這樣的立法模式來看,我們也可以看到基本上商品製造人需負「無過失責任」!
政府在96年就公布摺疊桌國家標準,但卻遲遲列入應施檢驗項目
其實針對摺疊桌、摺疊椅我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下稱標檢局),早就於民國96年就已制定國家標準。98年更制定符合國家標準及正字標記之「折合桌」需具備下列要項:(1)除外觀須防止使用者受傷之要求外,並應增設安全設計,例如:安全卡榫及安全卡榫拆解施加力之限制;(2)可觸及之管狀構件、孔洞或間隙應有防護之規定;(3)木質材料須有游離甲醛釋出量之規定,並要求產品應加列警告標示等,以加強保障國人使用及孩童之安全。
但由於始終位將摺疊桌已列為應施檢項目,我們可以看到在民國100年標檢局所發布的新聞稿,仍在鼓勵廠商主動申請使用正字標記成為優良商品、鼓勵民眾購買優良商品保障自身權益。因為不能強制取締,也導致市面上仍有許多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摺疊桌椅。
根據媒體報導,標檢局表示過去是因為業者反彈,認為摺疊桌椅的價格低、利潤薄、政府管太多,所以才遲遲未列入應施檢項目。但標檢局表示,「如今又發生女童遭夾死意外,該局站在保護民眾安全的立場,理由充分,最快在半年內列為應施檢驗商品,要求業者投入成本改善安全,業者也再沒有藉口反彈。」
但孩童被摺疊桌夾死或夾傷並不是現在才出現的案例,單單標檢局自己,就已經發過不只一次的新聞稿,告訴大家已建立國家標準、提醒大家注意摺疊桌使用安全。但為什麼政府不能拿出行政機關應有的責任與作為,既然已經訂立國家標準,卻不去查驗,是否構成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導致人民受有損害,應依國家賠償法負起賠償責任呢?
註:資料來源:吳淑莉,從美國商品責任論我國消保法商品責任之客觀歸責事由,中原財金法學,2015年12月。